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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层商董担任要职属正常历史现象

过去有关论著批评近代中国商会普遍存在的另一种现象,是商会的选举制度仅仅限于表面文章,包括总理、协理和会董在内的领导成员,实际上均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商董所组成。富商大贾凭借其强大经济实力长袖善舞,一直垄断商会的领导地位与话语权,控制着商会各方面的行动,一般中小工商业者难以问津。因此,商会主要只是反映和维护大工商业者的利益,不能充分体现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意愿,故而常常有保守和妥协的表现。这一批评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但实际上也很值得商榷。
  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会制定的职员选举制度算是比较完备的。正是这种选举制度再加上其他一些特征,体现出商会与传统商人组织的差别,是近代新式工商社团。下面以清末苏州商务总会为例予以具体说明。1905年苏州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在其章程中专列“选举法”,对职员选举做了如下明确规定:总理和协理“于议董内选充”,得票数最多者任总理,次者任协理;议董“于会员内选举”;会员“于会友内选充”①,“各就同业中公举一人或二人,多至三人为限”。议董的选举采用“机密投筒法”,具体操作方式是先期十四日将选举“议董之票填写号数及限期,背面即印议董格。又另备各帮行会员名单,分送有选举议董之权者,每人十八纸,理事又另立底簿,注明某号数分送某人,分发既讫即将此簿严密封固,不得预泄。各人得票,依限期格举定,填注封固,送交本会,投入筒内,届期聚众开筒宣布,登录簿册。投票者不得自举(有号数底簿可以核对),亦不得写出某人所举,是谓机密投筒法”。总理和协理的选举与此相同,先期七日将“选举总理、协理之票格,及新举议董名单,分送有选举总理、协理之权者,每人二纸,编号一切如前办理”②。如此详细的选举规定,在以往的传统工商团体中是不曾见过的。
  类似的选举制度与操作方法,在清末的其他商会中大都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914年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在其章程的第四章中即有基本相同的规定。上海商会是近代中国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商会,其初创时所订章程共计13章73条,内容十分全面,对后来诞生的众多商会均有显著的示范作用和影响。苏州商务总会于次年成立,章程中所定“选举法”和其他许多内容实际上都是借鉴了上海商务总会暂行试办章程的相关规定。③
  由上可知,商会的会董是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会员分为团体(行帮)会员和商家会员两种,其中以团体会员居多,一般都是由工商各业行帮团体的商会会友自行推举会员。而工商各业在推举商会会员时,为了能够加重本行业在商会中的分量和影响,往往都倾向于推选那些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在工商界威望较高的商董,不会选中那些资本微弱、在工商界名不见经传的中小工商业者,如此便使得商会会员本身大多是所在行业的上层领袖人物,不可能是一般的中小工商业者。会董在会员中选举,其结果必然也是各行业中实力雄厚的知名商董当选。至于总理、协理或是正、副会长因从会董中选举产生,也只能是经济实力更为雄厚、在工商界乃至社会上威望更高的著名商董才有可能当选。
  各地商会略微不同的情况,只是领导成员中哪几个行业的会董稍多一些并占居主导地位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特点的差别,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这些行业在商会领导群体中所占的份额自然会大一些。例如苏州索以手工业和商业发达著称,尤其是经营绸绉、纱缎的丝织业最为突出,此外传统的钱业和典当业的经济实力也比较雄厚,所以这几个行业的商董在苏州商会会董中的人数就多一些。又如天津是历代漕粮转运的中心,粮食业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天津的第一大经济支柱,因此粮食行业的商董以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威望在天津商会的领导成员中居重要位置。发达的盐业在天津也堪称翘楚,由于天津又是长芦盐的集散地,盐商云集,声名显赫,因而盐业商董也在天津商会中具有相当势力,其著名商董王贤宾曾担任过多届商会总理。这说明各地究竟哪些行业比较发达虽有所不同,但都是以经济实力更加雄厚的那些行业的商董在商会领导群体中居重要地位。之所以造成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商会没有很好地实施其选举制度,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结果。这种现象并非近代中国商会所独有,当时欧美和日本等国商会的领导成员,绝大多数也为工商各业有影响的上层人物,很少有不知名的中小工商业者。即使是当代的各国商会,又何尝不是如此?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普遍也非常正常的现象,不能看做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明显缺陷。
  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清末商会选举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对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大行业及其商董更加有利。从上海和苏州商务总会的规定不难发现,各个行业推选的会员名额为1至3人不等,但不是以该行业的人数多少为依据确定,而是取决于该行帮交纳会费的数额。上海商会的规定是:“凡一帮或一行每年公捐会费在三百两以上得举会员一人,六百两得举会员二人,九百两得举会员三人,九百两以上以三人为限。”④苏州商会也有同样的规定,即“一行、帮每年公捐会费三百元以上,得举会员一人,依次递加,至得举三人为限”⑤。于是,就有可能产生如下情况:有的行业虽然人数较多,但大都是中小商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不愿意交纳更多会费,只能取得较少的会员名额;与此相反,有的行业即使人数并不是很多,却因资本雄厚交纳会费多,从而得到较多的会员名额。由于只有会员才具备会董的选举与被选举资格,所以会员多的行业在会董的选举中自然也处于有利地位。再加上因交纳会费多少而产生的投票人选举权数的差别,更显示出经济实力雄厚的优越。⑥
  但是,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上述因素的影响。因为不管某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有多么雄厚,其推选商会会员的名额也是受到限制的,至多只有3名。此外,上述以交纳会费数额决定商会会员名额的规定,在民国初期的商会中即有所改变。最近,有学者已注意到民初商会选举制度的修改和变通问题,并以苏州商会为例,说明1913年5月苏州商会拟订的暂行章程,已不再限定会员人数,凡工商业者个人只要每年交纳6元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各帮各行及公司工厂每年交纳会费300元,可推举2人为会员。这样,商会会员人数特别是个人会员的数量大大增加,拥有会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者也相应增加了不少,另外还规定选举时采取“记名投票法”。⑦上海商会在民初也意识到:“以会费多寡规定资格,为整齐资望起见,未尝不是。然以被选之人不多,致有商会议董出资捐做之诮。”⑧于是在尽量减少会费的同时,上海商会还对会董的选举也酌情予以变通,扩大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工商户范围。各帮各行入会之商先行挂号入会,由入会各业行号每一家举其经理或店东1人为代表,每届选举之期,如果入会各业行号共有1000家,则发选举票1000张,于入会代表1000人中普通选举会员100人,再由会员100人中复选办事会董40人,正、副会长3人。个人入会者,也有被选为会员、会董的资格。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民初苏州、上海等商会在选举制度方面作了修改,但从实际情况看当选为会董等领导成员者仍然大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商董,原有的状况并没有明显变化,这也说明产生此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商会的选举制度,而是上文所说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正常普遍现象。
  以往的有关论著之所以批评经济实力雄厚的商董长期把持和垄断商会领导权,致使中小工商业者在商会中没有发言权,实际上是存在着一种似是而非的预设前提,即在主观上认为那些工商界上层人物都无不迫切期望成为商会领导群体中的一员,甚至觊觎商会的更高领导权以便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然而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近期也有学者依据相关史料,以上海商会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说明许多著名商董不仅没有采取各种方式谋取商会总理、协理或是正、副会长要职,甚至在当选之后还表示辞职不就的态度。从1902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至1926年,历届当选为总理、协理或正、副会长者,除1926年傅筱庵函辞会长是故作姿态之外,其余绝大多数都辞不愿就,有些虽在会董的请劝后就职,但也有人坚持请辞未上任。当选为会董者,也不乏要求辞职或是不愿连任者。这表明“上海商会总理、协理或议董的职位,并非人人汲汲营求、觊觎的目标”⑨。这一新的论证表明,尽管不能排除有的商会在选举时,有人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选举,获取商会的重要职务以谋私利,但同时也不应否认有不少工商界上层人物并不想担任商会领导职务。因此,在未作具体考察和分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地认为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商董都在主观上一直有把持商会领导权的企图,进而由此形成商会领导成员均为工商界上层人物、中小工商业者难以问津的结果。
  类似工商界上层人物不愿担任商会领导职务的情况并非仅见于上海商会,在其他地区的商会中也经常存在。例如民国时期的无锡商会在1919年改选之后,以前曾报任过该商会主要领导人的薛南溟又以高票当选为新会长,但他“决计不愿应选”,新当选的副会长王克循也表示要与正会长“随同进退”。全体会董一再公请薛、王二人就职,当地报刊也发表评论,赞扬薛南溟是商会会长最佳人选,“值此商战日剧,商智日开,改组之余,大加整顿,求有能胜任愉快者,非薛君莫属”。希望薛南溟“以地方人为地方服务,义不容辞”⑩。无锡县知事公署也曾在商会会董的请求下,出面敦劝薛、王二人就职。但是,薛坚持不愿上任。延宕半年之后,王克循经“各会董等叠函劝驾”,勉强应允就任副会长并“循例代理会务”。此后,无锡商会仍议决公请薛南溟就职,“由全体会员公函敦请,并推单绍闻、蔡兼三两君为代表,登门劝驾,以示诚意”(11);会员公函恳求薛“为桑梓计,暂屈一己之主张,曲慰众人之期望,即日慨允就任,庶同人等有所遵循,得藉老成之硕望,共助会务之进行”(12)。面对如此真挚的恳求,薛南溟也依然不为所动,直至农商部咨请江苏省公署查明薛不愿就职的原因时仍未改初衷。王克循在正会长未上任的情况下循例代理,“对于会务不胜其劳苦”,又提出辞职,经全体会董挽留而“勉力维持”。将近两年之后,无锡商会不得不重新补选会长,由王克循当选。显而易见,薛南溟不愿就任无锡商会会长一直坚持了将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面对工商界、官府和报纸舆论的反复敦劝,可以说承受了相当的压力,这也表明他不愿就任会长要职绝非故作姿态。
  就一般情况而言,担任商会总理、协理或是正、副会长以及会董并无多大能够给个人带来好处的实际权力,而且经常会因为处理商会的诸多会务影响自己的营业,这是许多商董不愿出任商会领导人的主要原因。根据清末上海、苏州等商会的规定,总理和协理的权力为:总理或协理会务,筹定经费,裁定会章,密议判断相关事宜;会董的权力是:推举总理、协理,监察会务,筹议经费,讨论会章,密议协议会务。这些实际上都是总理、协理和会董必须承担的责任,并非什么权力。另外,除书记员等具体办事人员为专职得以领取薪金之外,总理、协理和会董均为兼职,无任何薪金和津贴。可见,担任商会领导人虽可提高社会威望,但在经济上却难以直接获取什么利益。不仅如此,商会的会务相当繁杂,担任商会领导人必然会付出较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业务经营。例如上海洋布业商董邵琴涛担任第六届(1910)商会协理一年后,在第七届选举前又被公举为该业商会代表及会董候选人,邵琴涛力辞后还在报上公开刊登启事:“鄙人自承同业举充商会代表,并荷商界诸公推任庚戌年商会协理,业经一载,兹因营业事繁,不遑兼顾,已将振华堂洋布业商会代表当众辞退,业蒙同业诸君俯允,为特登报布告,伏祈公鉴。”(13)周晋镳1909年当选连任上海商会总理之后,也致电农工商部表示:“上顾部章,下顾商情,本不敢饰词诿卸,惟念晋镳承乏会务一年,毫无裨益,比又身任多役,力难兼顾。仰恳宪恩,俯准辞任。”(14)在此之前的1908年,上海商会总理周金箴、协理李云书还曾代表会董上禀农工商部请求改订选举章程,希望从制度规定上解决会董连任太久、负担过重的问题。禀文提出的理由是:“惟各董各有本业,必强令舍己从公。一年不已,至于再;两年不已,至于三年四年,或且五六年。担任义务,旷误营业,谅各商意亦有所不忍。”(15)这可以说反映了许多商会领导人的心声,连农工商部也表示理解,并同意此后会董改选时,按照确定的比例将一部分原有会董不列入候选人名单。上述表明,许多工商界的上层商董,并没有挟其雄厚经济实力角逐商会领导人的迫切愿望,相反还在当选后力予推辞,其中多数人虽经一再挽留而上任,但也谈不上存在着过去一直批评的工商界上层人物采取各种方式图谋长期垄断商会领导权的情况。
  至于说商会的领导群体多为工商界上层人物,是否就不能代表和保护整个工商界的利益,这个问题也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承认,在遇到某个具体事件时,或许有的商会所采取的行动不能得到整个工商界的支持,而且会引发一些不同意见,甚至受到工商界部分人士的批评和指责。在此情况下,我们当然可以说商会在处理这一具体问题时未能充分体现整个工商界的意愿。也有个别商会的主要领导人,不遵守章程的规定而独断专行,徇私舞弊,自然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代表整个工商界的利益,但这种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一般而言,绝大多数商会日常开展的主要活动,包括联络工商、调查商情、拓展国内外市场、兴商学、开商智、维持市面、缓解金融风潮、调解商事纠纷以及其他种种推动工商业发展的举措,代表了广大工商业者的利益,也获得工商业者的欢迎和赞扬。所谓“盖自设立商会以来,商情联络,有事公商,悉持信义,向来搀伪攘利、争轧倾挤之风,为之一变”(16),相信不会只是少数工商业者讨好商会领导人的言不由衷之词。不仅如此,商会成立之后工商业者“遇有亏倒情事,到会申诉,朝发夕行,各商藉资保护,受益良非浅鲜”(17),也不应该只是个别工商业者的虚言。可以肯定,如果商会仅仅代表工商界上层少数人的利益,不能保护广大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也必然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工商户主动要求加入商会。
  以上我们主要就近代中国商会领导群体的三个问题,针对过去比较流行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如果我们不是限于简单的推论,也不是先人为主地预设一些前提,而是依据史料进行客观的考察和分析,就会发现商会之所以能够在推动近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等许多方面产生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是与其领导群体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不难想象,商会的领导层如果确如过去所说非常落后保守,而且相当软弱并天生具有妥协性,商会必然不可能产生如此突出的社会影响,也不可能获得这样显著的社会地位。
  ① 苏州商务总会规定工商业者每年捐助会赞12元,“经众认可,得为本会会友”。各行、帮每年公捐会费300元以上,准其自行开列会友名单送会,依此递加。因此,商会会员人数虽然不多,但会友的人数却相当可观。会友除享有选举所在行业的商会会员这一权利之外,在其他许多方面也都享受商会的保护。
  ② 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18~19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苏州商务总会章程规定以下四种人不得享有选举权,即会友未满20岁者,入会未满3月者,捐款未曾交清者,屡次会议不到者。一般说来,这些规定并不算十分苛刻。
  ③ 1904年上海商务总会制定的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参见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69~7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④ 《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72页。
  ⑤ 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18页。
  ⑥ 据清未苏州商务总会有关选举规定的通告,“选举权照前例每业年纳六十元者一权,过一百六十元者作为二权,余依此类推”(见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66页)。这显然也对经济实力雄厚的行业有利。
  ⑦ 参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另1913年的《苏州商会暂行章程》,见马敏、祖苏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2辑,12~15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⑧ 《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31页。
  ⑨ 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51页,2005年9月。
  ⑩ 《锡报》,1919-09-03,引自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近代无锡商会资料选编》,39页,内部印行,2005。
  (11) 《锡报》,1920-04-11,引自上书,55页。
  (12) 《锡报》,1920-04-13,引自上书,56页。
  (13) 《时报》,1911-02-11。
  (14) 《时报》,1909-03-29。
  (15) 《申报》,1908-10-13。
  (16)(17) 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全宗号:乙2—1,案卷号:68,43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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