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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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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

在中国长期沿袭的传统封建社会中,并无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为何在清末诞生的商会中却能够建立这种选举制度?探讨这一问题,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寻求该问题的答案,还可以从中看出近代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演变的某些特点。
  史学界曾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工商团体行会也具有民主精神,并且在其内部存在着类似选举制度的“推选”方式。因为一般情况下每个行会均由会员推选董事,再由董事按年轮流担任会首,称为“值年”;此外还推选“司月”或“值月”数名,按月轮流协助董事处理会务。⑧但是,这种“推选”方式恐怕还不能与商会的“选举”制度相提并论,也称不上是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其原因在于“推选”与“选举”有着本质区别。这里所说的“推选”,是一种非制度性规定而带有某种随意性的推举方式,“选举”则是一种带有法定制度性规定的投票选举制度。有的行会甚至也不采取推选方式,而是“公请”董事,例如清代汉口茶业公所即规定:“公请董事十二位,轮流司月,每年拈阄为定,不得推诿。”⑨这种“公请”的方式随意性更大。即使是采用“推选”的方式,从现有能够看到的各类行会的规章中,我们也都无法详细了解行会究竟以何种具体方式推选董事,因为行会的规章对此并无规定。从其他相关史料的记载中,同样也看不到行会推选董事的具体情况,估计只是经人提名之后,多数同意即可确定,不可能以投票的方式选举。许多行会的“司月”甚至也不是推选产生,而是由“值年”指定人选,当然也不可能是投票选举。更重要的是,行会不仅没有法定的投票选举章程,也没有制定“推选”职员的具体办法,可以说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因而同样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自然不能说是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商会则在章程中制定了详细的投票选举条文,甚至单独制定有专门的投票选举章程,其与行会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由上可知,商会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显然不可能从传统行会的职员“推选”方式发展而来。那么,它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揆诸有关史实,不难发现商会的这种选举制度是伴随着商会从西方的引入而产生的。换言之,商会的选举制度主要是从西方引进的。而在引进的过程中,政府与民间工商界人士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商会这一新式工商社团,虽然与行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由行会或其他中国传统的本土工商组织自然而然地直接演变而成,可以说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改革,以及工商界给予积极回应,向西方学习而引入的新事物。“近世商会,肇于法国”。1599年马赛商人推举4名董事,组成商人机构,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会组织。随后,法国各通都大邑竞仿马赛商会成例,也纷纷成立商会。1665年,德国汉堡商人建立了德国第一个商会。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会产生于18世纪。日本商会在明治维新时期也开始诞生,1878年东京、大阪、神户三地商人已建立商会,只是名称不同,最初叫商法会议所,后改为商业会议所,20世纪20年代又改称商工会议所。欧美和日本商会的出现都早于中国,而且起初大多由商人自发组成,得到政府和法律的认可,具有法人社团性质,在保护工商业者利益、促进工商业发展、传播工商科学知识、参与商政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各国商人争先恐后地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洋行和其他各类企业,并建立了洋商会。其类型大约有三种,即同在一个口岸的各国商人联合组成的洋商总会,同一口岸的某国商人组成的某国某地洋商会,各口岸的同国商会联合组成的某国总商会。⑩这些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的洋商会,对华商和清政府官员所产生的影响更为直接也更为突出。
  19世纪末,维新派的一些代表人物和工商界的有识之士,乃至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个别开明官吏,都曾呼吁向西方学习,设立商会,但由于朝廷对创设商会的意义认识不足而难以付诸实现。20世纪初推行“新政”期间,在振兴实业的舆论推动下,更多官员意识到设立商会的重要影响,朝廷也开始予以重视。1902年,盛宣怀奉朝廷之命会同商约大臣吕海寰在上海与英美等国谈判修订商约,即目睹上海“洋商总会如林,日夕聚议,讨论研求,不遗余力”,而华商向无商会或类似商会的商业会议公所,虽有行帮公所和会馆,但“互分畛域,涣散不群,每与洋商交易往来,其势恒不能相敌”。有鉴于此,盛宣怀于当年会同督办商务大臣调署两江总督张之洞上了一道奏折,阐明:“远规西制,近采舆论,商会之设诚非缓图……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谙,商会不举,而三者之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11)另外,作为清朝重臣的袁世凯,在分析中国和西方国家商业盛衰判然有别的原因时,也指出泰西诸国“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之领袖,其权足与议院相抗。并特设商务部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论者至以商战目之,非虚语也”(12)。此时,许多高官大员都奏请设立商会,朝廷也不得不引起重视。
  1903年9月,清廷设立商部作为执掌各项实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商部创设伊始,即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鼓励华商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次年1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强调说明:“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现在体察情形,力除隔阂,必选使各商有整齐划一之规,而后臣部可以尽保护维持之力。则今日当务之急,非设立商会不为功。”(13)朝廷准如所请,并谕令各省督抚晓谕商人,切实劝导设立商会。由于商会系仿照欧美和日本而设,带有引入的特点,自然会在许多方面都直接对外国商会予以借鉴。商部曾在其创办的《商务官报》上发表翻译成中文的欧美各国和日本许多商会的章程,供各地商人组建商会时参考。(14)此前,商部为了划一规章,还先行拟订了一个商会简明章程。
  商部奏请朝廷批准的《商会简明章程》共26条,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关于商会的职员,总会设总理1员,协理1员,会董20员至50员;分会设总理1员,会董10员至30员。这种按地区或城市设立商会的方式,以及商会领导人和职员的设置,显然均系参照欧美和日本商会而来,只是领导人的名称沿用了中国式的称呼。如欧美商会的最高领导人一般称正、副会长,日本商会称正、副会头,中国商会则称总理和协理;正、副会长以下,欧美商会称委员,日本商会称议员,中国商会则称会董或议董。民国时期,中国商会领导人的称呼与欧美商会更趋相同。1915年《商会法》实施之后,中国商会由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改为总商会和商会,领导人也改称正、副会长,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会董又改称委员。
  需要指出的是,商部所订章程对商会的选举制度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说明总理、协理“应由就地各会董齐集会议,公推熟悉商情、众望素孚者数员,禀请本部酌核加札委用,以一年为任满之期,先期三月仍由会董会议或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议决后禀呈本部察夺”;会董“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举定一月后各无异言者,即由总理将各会董职名,禀报本部,以备稽查。至任满期限及续举或续任等,悉如上条办理”(15)。至于会员如何产生,该章程则完全没有提及。对于总理、协理和会董,奏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办法是由商家“公推”或“公举”,并来具体规定必须是投票选举,从表面上看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沿用了以往行会的推选之说,但实际上从后来实施的情况看应该是有所区别的。此外,该章程第14条规定:“商会既就地分设,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订便宜章程。”也就是说,各商会成立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情,另再拟订章程。
  于是,各地商会成立时都参照商部的《商会简明章程》和国外商会的规章,又各自拟订了一个更为详细的章程。值得重视的是在各地商会的章程中,都无一例外地列出了投票选举领导人和职员的专条。尤其是最早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所拟章程中的这种投票选举条款成为后来许多商会制定章程中相关条文时参照的范本,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时人记载:“中国商埠之中,集全体商人而设公共机关,自上海始也……余往办华商联合报,曾调查各处商会章程,类皆沿袭沪会,所损益无多也。”(16)为避免文字累赘和内容重复,有关上海商务总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投票选举制度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在本章的第三部分具体予以介绍和分析。
  上述表明,在将西方的商会和近代选举制度引入中国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工商界人士,在自订商会章程中参照欧美和日本的商会规章主动列入了投票选举制度,同样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各地商人在商部奏定章程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将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内容加入到自行拟订的商会章程当中,其作用似乎更为突出。然而也要看到,尽管清朝商部的《商会简明章程》没有具体规定商会的选举制度,但这并不能表明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与政府毫无关联。1915年由大总统申令公布的《商会法》,即开始对商会的选举制度作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其中第4章的内容即为“选举及任期”,共计8条。除此之外,商会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往往都是呈请政府有关部门加以调解或裁决。因此,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实施与发展变化,仍与政府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说是政府与民间工商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
  另外,欧美各国和日本的外来影响也较为突出。在清末,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将设立商会作为向西方学习以振兴民族工商业的重要举措。其原因在于欧美各国和日本的商会在本国工商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尤其是西方各国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的商会,使清朝开明官员和工商界人士耳闻目睹其令人瞩目的功能与作用,由此意识到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也有赖于设立商会,从而下决心将商会引入到中国,随之也将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引入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欧美各国和日本商会的影响是不能否认的。但外来因素的影响还必须通过内部因素才能发生实际作用,如果没有官方的积极举措和民间工商界的支持,外来因素也不会真正产生影响。
  ① 邱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116页,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学位论文,1995。
  ② 参见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66~67页。
  ③ 参见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181页。
  ④ 参见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载《历史研究》,2001(5),166页。
  ⑤ 参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
  ⑥ 参见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⑦ 清末的上海商会除商务总会之外,1905年上海南市商人还成立了沪南商务分所,宣统元年(1909)改分所为分会。民国后,1913年改称沪南商会,不久又改为上海南商会。1916年3月,根据《商会法》有关规定改组易名为上海县商会。本章所讨论的上海商会,主要是指清末的上海商务总会和民初的上海总商会。
  ⑧ 参见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158页。
  ⑨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8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⑩ 参见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54~64页。
  (11) 盛宣怀:《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见《愚斋存稿》,第7卷,1932年思补楼藏版。
  (12) 袁世凯:《创设东省商务局拟定试办章程折》,见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上),343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13)《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载《东方杂志》,1904(1)。
  (14) 参见《欧美各地商会章程辑译》,载《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1908)第4、8期。
  (15)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2页。
  (16) 金贤采:《上海商务公所章程草案序言》,见《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126~127页。
近代中国商会、行会及商团新论/朱英著.-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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