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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家庭的支出与家产流向

缴纳政府的税赋是宋代家庭支出中的一项刚性支出,其他支出则有较大弹性。缴纳税赋和继续经商的投入应当是宋代商人家庭支出中的重要内容,但限于资料无法完成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有关宋代商人家庭支出的其他方面的资料也并不充分,因此,对家庭支出这一问题只能根据既有资料做零星的初步探讨。
  家庭支出的状况与家庭经济实力直接相关,富商大贾与经商细民的家庭支出会存在极为悬殊的差别。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生活与生产单元,家庭的支出应当包含再生产的投入和日常生活消费两个方面的内容,再生产投入和日常消费的各个方面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重如何则与家庭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家庭支出的过程也必然伴随与反映家产的流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家庭支出的过程就是家产流动的过程。
  一 建造房屋
  不论家境贫富,建造住房都是家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屋可居方才算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家。由于建造房屋是一项较大的支出,一般的家庭常常需要几年的积累才有余力建房。“上饶人王三客,平生贩鬻于庐寿之地”,做了几年生意后,“遂归故里,治生业,建第宅以居”①。王三客是在“故里”建造房屋,在这里建屋居住便于和亲友往来,生活在熟悉的环境中常常能享受到更多的亲情与乡情。
  也有的商人家庭不在祖居地建房,而是选择祖居地之外的异地他乡。《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初,曹翰屠江州,民无噍类,其田宅悉为江北贾人所占有。”②同书又载:“商贾之徒,各务求属于新城内射地土居住,取便与蕃部交易。”③可见便于经商,是选择在异地建房的主要原因。
  无论选择在祖居地还是寓居地建造房屋,都注重实用。家境富裕的商人家庭有的在注重实用之外,还追求奢华,家庭为此支出数额更大。“宋丞相崔与之,号菊坡,理宗朝入相。归蜀建造府第,极其壮丽。里有豪商姓李,亦从而仿之,就请崔府造屋匠人,一依崔府,绳墨尺寸不差,造屋一所。”④富商仿效官僚之家建房,富商之家的仆人则仿效主人之家建房,有一个富商家的仆人,为主人家经商多年,其间“大积其私,聘美女,建厦屋,为楼居其上,器用服饰犹贾之家焉。贾谢客过之,亦疑其己之家也”⑤。富有商人家庭住宅追求豪奢,一方面反映了家庭雄厚的经济实力与住宅偏好,另一方面也与宋代居室的尚奢之风不无关系。宋代贵族官僚宅邸建筑极尽豪奢华丽之能事,不仅外观华丽,居室内的装饰也是雕梁画栋极尽豪奢。上行下效,官僚居室的尚奢之风使得富商大贾竞相效仿,政府规定的等级严格的居室制度形同虚设⑥。
  二 排忧解难
  商税应当是商人家庭支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行商还是坐贾都要缴纳相应的税额。南宋以后,国土面积缩小而兵费日增,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用度入不敷出。为弥补差额,南宋以来各州县合法、非法增置税场、税铺为数极多。由于税务太密,税钱太重,使得商人家庭想方设法逃避税赋,减轻税负。商人家庭为了更大程度地获利,逃避税收,有时采用非正常的疏通人际网络的手段谋取自己的利益。有的人用金钱贿赂税吏。“吴蜀万里,关征相望,富商大贾先期遣人怀金钱以赂津吏,大舸重载通行无苦。”⑦宋代对官僚士大夫,法令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免税权,有的商人用钱物买通往来官僚,搭乘官僚之家以逃避税收。南宋中期,“某月某日有某人出蜀,商旅探伺,争为奔趋。为士大夫者索要重价,一舟所获几数千缗”⑧。几千缗的数额较之缴纳的商税额依然要少。
  有的商人家庭遇到经济纠纷,有时也会用贿赂等形式为自家争取利益。“明州人夏主簿,与富民林氏共买扑。官酒坊它店从而沽拍,各随数多寡偿认其课,历年久,林负夏钱二千缗,督索不可得,诉于州,吏受贿,转其辞,翻以为夏生所欠林先,令干者八人换易簿籍,以为道地。夏抑屈不获伸,遭囚繋,掠扑因得疾。”⑨在金钱的作用下,是非颠倒,黑白混淆,这场官司使得林姓商人不单单逃脱了债务,还让合伙人遭受牢狱之灾。
  此外,也有的富商将一掷千金的奢侈消费作为排遣孤独与寂寞、享受闲情逸致的生活方式之一。关于富商的奢侈性消费将在第三章的商娼关系一节中展开,在此不赘述。
  三 捐助社会
  参与社会救助的多是富商大贾家庭,由于家庭经济实力雄厚,仁义之行更易于付诸实施。富有之家的周济行为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亲邻关系。宋代贫富更迭较为频繁,社会贫富差距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富有商人家庭的乐善好施缓解了由于贫富之差带来的紧张人际关系,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仇富心理的滋生。
  杭州凤凰山上“其寄寓人多为江商海贾,穹桅巨舶,安行于烟涛渺莽之中,四方百货不趾而集,自此成家立业者众矣。数中有好善积德者,多是恤孤念苦,敬老怜贫,每见此等人买卖不利,坐困不乐,观其声色,以钱物周给,助其生理;或死无周身之具者,妻儿罔措,莫能支吾,则给散棺木,助其火葬,以终其事。或遇大雪,路无行径,长幼啼号,口无饮食、身无衣盖,冻饿于道者,富家沿门亲察其孤苦艰难,遇夜以碎金银或钱会插于门缝,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户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绵被絮袄与贫匄者,使暖其体。如则饥寒得济,合家感戴无穷矣。”⑩江西亦工亦商的张潜家,“于姻族赈给尤厚,岁有常数,缓急假贷;不能偿者,折券不问。桥梁道路艰于往来者,葺之不计费。贫病无归者,饮食医药之;亡则给具棺给地以葬。游官之士以患难告者,无不得所欲。族弟之子,殁于王事,其孤当被赏典,而窘甚不能往;公厚资给以遣之”(11)。
  富有商人家庭的社会救助行为体现了仁义之心,与当时富有之家“饮水思源”式的思考有关。很多富有之家认为家庭的富有仰赖于上天的恩赐,处世当存仁心以报上天之德。正如黄震所说:“天生五谷,正救百姓饥厄;天福富家,正欲贫富相资。米贵不粜,人饥不恤,天其谓何?况凡抑籴之人,非其宗族则其亲戚,非其亲戚则其故旧,非其故旧则其奴佃,非其奴佃则其乡邻。”(12)
  与社会救助不同,捐赠的家庭既有富有之家,也有温裕之家,多依心愿而已。佛教在宋代广为流行,深入人心,商人家庭捐赠佛寺的记载较多。“鄂渚王氏,三世以卖饭为业。王翁死,媪独居不改其故。好事佛,积蓄有余则尽买纸钱入僧寺,如释教纳受生寄库钱。”(13)烧香是向神佛表达虔诚心意的一种方式,祈求善报。商人妇年老,以信奉佛教作为暮年孤独生活中的精神寄托。有一个在乡村开旅店的商人家庭,儿子年十七而亡,夫妇“罄力以俸僧道,无日不设斋醮”(14)。设斋醮是超度亡灵的一种佛事活动,少则七天,多则几十天,宋代民间请僧道做佛事非常流行,耗费也越来越大。这家人倾力设斋是为了弥补曾经的过错,求得内心的安慰。有的商人家庭作斋是为了给生人祈福。有一个巨商将一个锦囊遗失在蔡州一家旅店,囊中“实以北珠数百颗”,士人林积发现后原物奉还,“秋毫无所取”。“商不能强,以数百千就佛寺作大斋,为林君祈福。”(15)
  富商大贾的捐赠不同于温裕之家,他们的捐赠数额较大,往往给寺庙带来根本的改观。“阎大翁者,居鄱阳,以贩盐致富,家资巨亿。夫妇皆好布施,诸寺观无不沾其惠,而独于安国寺出力尤多。大雄佛殿之成,长老道淳谓不可忘所自来,命工塑两像置于龛前,仍戒直殿童行,每供佛罗汉香灯时,奉之如一。”(16)阎氏夫妇的布施数额巨大,寺院长老念其功德,筑夫妇二人像于佛龛前,可见其对寺院的功德之大。“宣和末,有巨商舍三万缗,装饰泗州普照塔,焕然一新。”(17)江西张潜亦农亦商,“知命后,日诵佛书,尤好金刚经,若有所得”。“崇宁建寺,首输钱五十万。”(18)
  商人家庭的社会救助与捐赠行为表现了仁义之心,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营造了积极的人际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富商的乐善好施是利人也利己的一种行为,这也是商人家庭自我保护的一种需要。宋代社会贫富转换较为频繁,商人家庭浮财较多,这使得商人对家庭经济朝不保夕的担忧更深。乐善好施是商人家庭缓解心理压力,在冥冥之中祈求天佑富者久长的一种行为。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化解危难、保全自家。袁采说:“如富家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19)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除上述几种家庭支出与家产流向的情况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形,限于资料仅列举几个例子。
  为家中子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家庭支出的重要内容(20)。江西张潜为家中子弟的教育投入了巨额资金。“公自以所学中废,锐意教子孙,胜衣以上,悉遣就学,买书一监……凡万余卷,分四部,建巨阁、列斋馆于左右,择名师以授之。……皇考之后,文物尤盛,实公肯构之效也。”(21)这是眼光比较长远的投资。
  给雇用之人的费用,也是商人家庭的一笔支出。商人家庭在经商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帮助打理,雇用保镖就是其一。宋代处州“城外有大店,方建造三年,极新洁,商客投宿甚众”。因为店家出了些意外的事故,这里便常常闹鬼,使得店铺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新任的店主打算雇人做保镖。有民“叶青,世与大家掌邸店。至青,以贫舍业,而应募括苍尉司为弓手。心胆勇壮,无所怖畏,凡深夐馆舍,他人不敢至而必当往者,辄恳求相伴,所向帖然。”于是,店主“邀致青,捐一岁僦直为饵。青欣然而入”(22)。之后不久,鬼气消散。
  卖家产还债也是家庭支出的一种形式。“京城富民刘保衡开酒场,负官曲钱百余万,三司遣吏督之,保衡卖产以偿。方平因买其邸舍,保衡得钱即输官,不复人家。”(23)还有的商人家庭花钱买地,不是为了建住宅,而是种植蔬菜。“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资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圃,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24)
  商人家庭的家产流向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就是对死商财产的处理。“泉南有巨贾,南蕃回族佛莲者,蒲氏之婿也,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癸巳岁殂,女少无子,官没其家赀,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省中有榜,许人告首隐、寄债负等。”(25)蒲氏家族是宋末元初从事香料贸易的阿拉伯家族,死者是蒲家的女婿。对于蕃商的财产,《宋刑统》中对其身后财产的处理有相关规定:“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客商例,汝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原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26)从官府没收家资来看,其女应当不是嫡妻,无权继承亡夫财产,又无子女,只好没入官府了。对死商财产的处理在实际生活中是较为灵活的,有时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来继承家产,而是“物货许其亲属召保,任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27)。侨居广州的“蕃商辛押陁罗者,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赀数百万缗。”(28)辛押陀啰死后,其养子要求继承数百万的遗产。有人建议以户绝法予以没收。苏辙坚决反对,维护了其养子的继承权。
  ①(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802页。
  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中华书局,1979,第405页。
  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九,中华书局,1979,第3606页。
  ④(元)无名氏撰《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一,中华书局,1986,第46页。
  ⑤(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七,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⑥关于宋代的居住与建筑风俗在《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中有较为详细的阐述,书中从居室风尚、择居与建房习俗、住居的建筑式样、住宅装饰与起居用具几个方面对宋代的居住和建筑风俗做了全景式的描述。参见徐吉军等《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第157~229页。
  ⑦(宋)陆游:《渭南文集》卷四,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⑧(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一八,中华书局,1957。
  ⑨(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86页。
  ⑩(宋)孟元老等:《东京梦华录(外四种)》(合订本),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第294页。
  (11)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85页。
  (12)(宋)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3)(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775页。
  (14)(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605页。
  (15)(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0页。
  (16)(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439页。
  (17)(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中华书局,1981,第105页。
  (18)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81页。
  (19)(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0)关于商人家庭为家中子弟的教育支出,将在第五章第三节“父商子仕”这一问题时召开论述。
  (21)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83页。
  (22)(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178页。
  (2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九,中华书局,1979,第4553页。
  (24)(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752页。
  (25)(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下,中华书局,1988,第193页。
  (26)(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中华书局,1984,第199页。
  (2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卷四四,中华书局,1957。
  (28)(宋)苏辙:《龙川略志》卷五,中华书局,1982,第28页。
宋代商人家庭/田欣 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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