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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际中断时家庭经济的波动

家庭中父与子的身份是相对的,此辈之父乃上辈之子。父父子子代代相传,如项链上的珠子颗颗由光阴的线穿了起来。有的珠子散落到地上再也拾不起来了,就家庭来说,那便是“代际中断”。与父辈年老而逝,子辈已立业成家不同,代际中断多是指代与代之间未及传承家业儿孙就早亡的情况。家庭中的成员“一旦割断与家庭这一初级群体的直接联系纽带,没有了亲密的家庭环境,个人生命的建康和幸福会受到严重的损害”①。家庭中出现了代际中断,影响的不仅仅是家,还有业。在宋代商人家庭中,代际中断时有发生,家庭的贫富状况此时往往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一 代际中断的出现
  宋代商人家庭中,代际中断大致可以分为父子俱亡、父辈早逝和子辈早亡几种情况。此外,还有一些较特殊的情况也应当看成代际中断。
  这是两个近乎户绝之家:“平江细民张氏,以煮蟹出售自给”,绍兴年间,“张父子及妻相继亡,但存一小女曰阿感,无人养育。所亲周二为取致其家”。后来女儿也死了,“张门遂绝”②。“上饶人王三客,平生贩鬻于庐寿之地”,经商获利后,“归故里,治生业,建第宅以居,奉养侈于其旧”,过上了比从前更富裕的生活。有一个仆人与王三客的父亲有宿怨,把他杀了。王三客的长子“因醉殴人死,仅贷命黥配岭南”。留次子在家,无奈“为腹心交杯酒忿争,亦为所害”③。自此,王三客愁苦而终,妻子也贫困致死。三代五口之家就这样家破人亡。绝户的家庭自然没有直系血亲接续家业了,这种情况虽说现实中确实存在,但毕竟是少数。代际中断更常见的情况是父辈或子辈中的一代人早亡。
  一般情况下,家庭中年富力强的父辈是经商持家的核心,是家庭生计的主要谋划者。父辈的早逝对家庭而言如大厦将倾,颓势不可避免地会随之到来。与子辈的早亡相比,父辈的早逝对家庭经济的影响更直接,打击更大。“李生者,居余干门外,善货殖,日卖养脾丸于市。”一天因“饮醉而溺死于河”。家人寻觅多日方见到踪迹。“未几家计萧然,其妻遣去二婢,寻弃所居,携二子以事人。”④还有“许大郎者,京师人。世以鬻面为业,然仅能自赡”。由于“颇留意营理”,十年后,“家道日以昌盛,骎骎致富矣”。许大郎死后,家中生计日衰,儿子“以好身手应募为禁卫”,子辈不再经商而是改为行伍之人了⑤。苏轼在钱塘任上时,遇到“以制扇为业”的一家人,父亲刚刚去世,家中自此少了主事之人。不巧当年自春天以来,“连雨天寒,所制不售”,于是“负绫绢钱二万不偿”,结果被人告到了官府。幸有苏轼为其“发市”,“取白团夹绢二十扇,就判笔作行书草圣及枯木竹石,顷刻而尽”。于是,“好事者争以千钱取一扇”,这样才把一家人欠的钱还上了⑥。苏轼的好心只能解其燃眉之急,制扇之家的生计短时间内不会有太大改观。妻子改嫁、儿子改行、子辈负债,三个家庭的经济迅速趋于破败与家庭生计的主要谋划者父辈的早亡有直接的关系。
  子辈的早亡对家庭经济的影响不像父辈那么直接,但后继乏人同样是商人家庭中的一个大问题。乾道年间,“平江茶肆民家失其十岁儿,父母连日出求访”,后来听说“有浮尸在升平桥河岸木筏侧,奔往视之,乃所失子”⑦。宿豫⑧角城人张充“大启酒肆,家亦赡足”。张充只有一个儿子询,生病死了⑨。平江⑩城北有周姓人家,“本以货麸面为生业。因置买沮洳陂泽,围裹成良田,遂致富赡。其子纳赀售爵,得将侍郎”(11)。不料没多久却自杀了。
  代际中断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父子两代年龄的差异过大造成的。具体来说,就是父辈年老将逝,子辈尚未成年,家中事务无法托付。“福州福清海商杨氏,父子三人,同溺于大洋……父兄皆死,唯幼子存。”(12)李贞出身于商人家庭,“先父不仕,好玩清流,多泛舟商贾,以遂优游于烟景也”。李贞的弟弟与妹妹均盛年而逝。所幸李贞“仁慈及物,惠爱修身,四远宾朋慕义而至”,并得到了教练使一职。但李家到了第三代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情况,咸平年间李贞六十三岁时去世,临终将儿子托付给“妹夫杨郎”,此时儿子佛奴“才方五岁”(13)。父子的年龄差别看似是一个自然问题,客观上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是代际更替中家业的暂时性中断。
  代际中断有时是由宗教信仰引起的,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泉州晋江有一个姓林的商人“往来海中者十数年,资用甚饶”。皇祐年间,“恩度天下僧”。由于儿时父母曾许愿为僧,于是“辄谢诸贾,以财物属同产,使养其亲,徒手入寺”(14)。另有荻港市赵姓人家,“父卖茗”,儿子“幼名王九,年十三疾亟,父抱诣青华,愿使入道”(15)。两家的子辈一僧一道,都遁入空门,经商传家之尘缘就此了断。
  二 代际中断的补救办法
  “家庭成员由于有着血缘上的联系,因而形成较深的关系,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在这种持续的互动中得以巩固。”(16)家庭中一旦出现了代际中断,原有的稳定就被打破了,家庭常会面临解体的危险。为使家与业能够传承下去,通常会采取一些补救的办法。
  1.姻戚抚育幼子
  父辈早逝,有时幼子及家业会托付于亲戚,其结果往往难以预料,家庭日后的命运完全仰赖于被托付者的能力与为人。富家吴愿的弟弟家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吴愿的弟弟吴兴一心向学颇有名声,却早亡。“死之时已与公折籍,而其子尚幼;亲戚有为管其家者,因循卤莽,日至隳坏。公为忧之,乃白于县官。而县官固以公为可托,遂易以委焉。”更换监护人后,吴愿“视其家一毫之微,不啻己物,而必躬亲,日加葺治。不数年复至充裕,其子亦既长矣,遂举而归之,今亦不失为富人,则公之兄弟其义可为厚矣”(17)。亲戚做幼子的监护者和家庭财产的管理者当是经过官府的认可,因此,变更监护权和管理权也要经官府的认可才能得以实现。另外一位幼孤之子张勰则没有这么幸运了。张勰“生而丧其父,总角崎岖兵间,又丧其母,已能悉力敛藏严饬,久益困,寄食姻戚,忽感愤,不持一钱,掉臂出门,周旋四方,俯拾仰取”(18),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更不可能承接父业了。
  经商和治家在商人家庭中是浑然一体的,经商活动就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两者很难截然分开。除去家庭之间的相互协作,个体小家庭内部也需要相互合作。家中一个人经商困难较多,常常需要父子两代共同努力。父子共同经商,不仅是家庭经商所需,同时也是父辈身体力行传授经商治家经验的过程。因此,当父辈经营家业子代却无法独立支撑门户或经商时,常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补救。
  2.立养子
  有的养子很小的时候就被领养,而且是在无子情况下收为养子。“县民谢叟无子,养他姓儿,儿长大能相与营图……贩为蓄户。”养子在谢家的致富过程中,起着关键的承接作用。“晚年婢生一儿”,谢叟临终前对亲生儿子说的话当是发自内心:“吾家故窘,今所有皆汝兄佐吾所致,汝后勿忘,少分财而优汝兄可也。”(19)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将养子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继承性的法律上之养子,另一种是具有恩养性的事实上之养子。”他认为:“家庭的构成要素是人和财产,两者常常是平衡的且增减、荣衰的。”恩养之子“曾经起到了维持这种平衡关系的自然的调节作用”(20)。其实,不只是恩养的养子,过继的养子也同样起到了这种作用。通常立养子的家庭多是子代出现了暂时性的中断,除去延续子嗣的考虑外,养子对家庭经济来说,常起到了家庭从衰减到增荣的过渡性支撑作用。无子之家早立养子,往往可以使得家庭经济能够顺利实现接续而不致中断,谢叟家的养子就起到了这种作用。
  养子尽了持家的义务,同样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对养子的权利与义务,有的论著有较详细的分析与论述。养子主要为养老送终、继承门户而立,一般情况下,无亲生儿子的家庭都可以立养子。“继立之后家长不能随意将养子‘遣还’。宋代还专门规定:‘诸养同宗昭穆相当子孙,而养祖父母、父母不许非理遣还。’即养父母不得随意剥夺养子的家产继承权;只有养子‘破荡家产,不能孝养,及有显过,告官验证,审近亲尊长证验得实。’才可以解除关系,剥夺其继产权。”(21)显然,在前引案例中,谢叟的养子不属于被剥夺继承权之列。立养子之后又有了亲生儿子,按理,可以让养子与亲生子一起生活,情同手足,但事实上很难做到,常常引起矛盾。谢叟家恰恰就是这种情况,正是由于父亲认可了养子的家产继承权,亲生儿子长大后才会“诣官乞还兄姓”,企图独吞家产。这说明必须经过官府批准,养子与养父母的关系才有可能解除。
  3.雇仆经商
  既然立养子会招来家产分割等方面的诸多不便,有的商人家庭干脆选用仆人经商。当仆人取得主人的信任后就可以放心地将家产给他打理了。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七《贾说》中就讲了这样的事情:
  有大贾,贾且十年,累巨万。因不贾,计曰:“吾固贾也。今弃其业而忘贾殆不可,虽然吾老矣,当坐于家,纵不能贾,盍使吾子代贾哉。”已而,其子弱,不任贾,召仆者一人,诲之贾事,贾视仆出入,益信,尽付之。仆念贾不亲行,又不贾且久,物之贵贱不侔于昔,贾付以十特,仆归豕者数十,贾为之喜。旦日,佐以百金,则黄金也,仆橐白金二百而入。仆稍稍得计,而贾家无甚怪怒,因大积其私。聘美女,建厦屋,为楼居其上,器用服饰犹贾之家焉。贾谢客过之,亦疑其己之家也。执马者怼以告,贾归励其子曰:“是仆真能者也,资贾以富吾家,又资吾以富其家。”(22)
  经商十年就“累巨万”充分显示了父辈的经商能力之强。随着时间的推移,子承父业,“使吾子代贾”是最顺理成章的事情。可子辈却体弱不能胜任,无奈只好把经商的事情交给仆人去做。事实上仆人是靠不住的,商贾的家产做了仆人自家经商的本钱,原来的外人似乎成了经商的主人。
  家庭代际更替的过程中出现了中断,贫富变化也会随之而起。为了维系正常的家庭经济与生活,便要采取一些必要的补救办法。但无论是托付幼子,还是立养子,抑或寻求仆人帮助等替代方式,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毕竟都隔着一层血缘关系。就如同在已经破损的古画上补色,无论怎么涂抹,终究还原不了故有的色彩。这恰好印证了血缘对顺利实现家产继承、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作用。“血缘关系成为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特定形式,是组成家庭的自然纽带,对家庭的存在和维系起着加固的作用。”(23)
  ①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5页。
  ②(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80页。
  ③(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802页。
  ④(明)陶宗仪:《说郛》卷二九,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⑤(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110页。
  ⑥(宋)何薳:《春渚纪闻》卷六,中华书局,1983,第93页。
  ⑦(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452页。
  ⑧今江苏省宿迁市东南。
  ⑨(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327页。
  ⑩位于今江西省南部。
  (11)(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356页。
  (12)(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238页。
  (13)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9页。
  (14)(宋)秦观:《淮海集》卷三三,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5)(宋)陆游:《入蜀记》卷二,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6)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5页。
  (17)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95页。
  (18)(宋)吕祖谦:《东莱集》卷一一,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9)(宋)吕南公:《灌园集》卷二〇,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0)〔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2,第576页。
  (21)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96页。
  (22)(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七,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23)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21页。
宋代商人家庭/田欣 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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