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参考文献>全文图书>宋代商人家庭

参考文献

[上一记录] | [下一记录]

第一节 商人家庭与亲邻的交往

费孝通先生曾说:“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①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相互交织结成的交往圈与宋代商人的家庭生活关系尤为密切。
  一 商人家庭与亲属的交往
  在家庭的社会交往中,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家庭是最亲近的,常常交往密切,尤其是父母与各自已独立成家的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的家庭与已婚子女的家庭如一株大树与其根底生出的新株,虽已然承受着各自的阳光雨露,可根底的联系是不能轻易斩断的。由于血脉相连,直系家庭之间常常痛痒相关。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宋代商人家庭的社会交往这一问题的考察是以核心家庭作为考察单元的,只要已婚子女已经独立成家,那么,父母与已婚子女的关系就视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交往就视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交往,本书对直系血亲家庭关系的考察就是以此为立足点进行的。我们看一个实例:
  饶州②市民张霖,居德化桥下,贩易陶器,积以成家。生三女,次者嫁小盐商郑大郎第三子,奁具亦二千缗,居税务巷。庆元二年冬,父子同往通州取盐。郑大未有嗣息时,求一外姓儿养之。其后,妻生仲与季。仲娶屠者刘翁女,别僦舍于北街。三年二月,郑妪欲携以归,先就本屋内治房室,其所善巫师言:“今年九梁煞在门,切不可移门换户。……幸勿忽。”妪笑曰:“果有一切方隅禁忌,我自抵挡。”于是,纵意修营,略不顾避,择以二十一日乙丑无明,延仲子并刘氏妇人③。
  郑大郎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而且都住在饶州城内,空间距离上的接近比较便利于父母与子女的往来。郑大郎是“小盐商”,家庭经济实力有限,与自己“门户”相当的商贩家庭缔结了婚姻,但由于两家的经济条件有所不同,两个儿子成家后,家庭经济状况也不一样。三儿子娶了陶器贩卖商张霖的女儿,由于家中只有三个女儿,女儿的嫁妆较为丰厚,婚后在税务巷就有了自己的家。二儿子娶了屠夫刘翁的女儿,经济条件不比张家,婚后只好在北街租赁房屋居住。郑大郎的妻子怜惜二儿子一家,便“欲携以归,先就本屋内治房室”,希望搬回来与父母一起生活。尽管修治房屋时巫师劝说再三,但郑妻依然不改初衷,“纵意修营,略不顾避”,可见其爱子之心切。十个月后,终于把二儿子及儿媳迎回了家中。郑妻为二儿子一家修房盖屋,反映出了父母对家境较差的子女家庭的偏爱和关照,父母对婚后子女的付出既有经济上的支出,更少不了情感上的牵挂。由此看来,父母与已婚子女家庭在血缘亲情的纽带之下大都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往来。
  父母对已婚子女的偏爱成了血缘亲情的黏合剂,同样是父母的偏爱有时也会成为血缘亲情的离散因素,信州贵溪的一个商人家庭就因父母的偏爱引得兄弟两家反目成仇。这家人在父亲在世时就给兄弟二人分了家,“于县启茶肆以与邦华,于州启药肆以与邦荣”。父亲死后,兄弟两家的日子相去越来越远,邦华“破坏几尽”,邦荣“衣食丰余”,这让母亲有些看不过去。“母爱季子,密助之,且导使兴讼,以为母在堂,不应分析。”④母亲试图通过官府让邦荣周济家境日趋窘困的弟弟,不料兄弟二人各不相让,最后两家都因官司缠身而家破人亡。母亲良好的愿望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导致了一损俱损的最坏的结果。
  究其原因,是父母对家庭财产的占有、支配状况和偏爱的方式不同所致。上述郑大郎家妻子愿意花钱为儿子修房盖屋,改善二儿子的居住条件,用的是郑大郎和妻子的积蓄,这虽然可能会让其他的儿子不满意,但毕竟不动用已婚子女小家庭的财产,因此也就相安无事了。信州贵溪一家人则不同,母亲同情季子自己却无力帮扶,只有向长子伸手求援了,这等于是将长子家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收入拿出来补贴已经分家单过的弟弟家。自己小家庭的“私利”却要拿出来“公用”,这让长子难以接受,何况分家时兄弟二人各分得一份家产也算得上公允,因此,这种感受上不公平的心态使得长子邦荣拒绝帮助弟弟家。看来,分家后的兄弟之间,在家庭经济上的互相同济与关照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依亲情之厚薄自愿量力而行,不可触及已婚子女小家庭经济的根基。
  以上两个故事主要是从父母的影响这一角度,谈及父母与已婚子女家庭,以及已婚子女家庭之间在父母影响下的交往。虽说已婚子女家庭之间的交往可能会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产生或激化矛盾,但毕竟血浓于水,在直系血缘家庭中的某一方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时,时常会倾力相助。
  江西的李贞与妹妹一家人相处和睦,生活上互相体恤,经济上互相协助。李贞为了方便与妹妹往来,特意把家从赤乌搬迁到了妹妹二娘子出嫁之地江州。李贞“每有营谋作创,事无大小,未尝不以妹夫杨君十郎评议者耳”。可见两家的交往程度、信任程度之深,最能体现两家交往程度密切的事情是李贞临终将全家人托付给了妹夫杨十郎:“余之身后,并老幼一家,并托杨郎管领,无使孤露矣。”⑤将身后的一家老小托付给直系血亲是不是很可靠呢?另一位商人吴愿的做法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吴愿)有弟兴诗,尤加抚恤,延师门下,教以儒业。泊长不靳资给,使从四方贤士大夫游。而其弟问学亦遂有称于时。崇宁初,诏郡行三舍法,以教天下士。兴每试于学,尝为第一……而不幸以死,死之时已与公折籍,而其子尚幼;亲戚有为管其家者,因循卤莽,日至隳坏。公为忧之,乃自白于县官。而县官固以公为可托遂易以委焉。公视其家一毫之微,不啻己物,而必躬亲,日加葺治。不数年复至充裕,其子亦既长矣,遂举而归之,今亦不失为富人,则公之兄弟其义可为厚矣⑥。
  吴愿怜惜骨肉亲情,对弟弟及其家庭可谓仁至义尽。据文中可知,弟弟自幼读书,无论延师授业,还是交游名师,吴愿都自愿承担了本应是其父辈应当履行的责任,可谓长兄若父;弟弟死时兄弟已分家,其后发生的就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是兄弟之情的延伸。吴愿“视其家一毫之微,不啻己物”,多年全心地经营弟弟的家产,抚育幼孤的侄子。兄弟分家后,相互间解燃眉之急不难做到,难得的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求回报地悉心付出,如果不是血脉相连,恐怕难以找到更合适的理由来支撑吴愿周济弟弟一家这么多年。
  直系血亲家庭之间的互相体恤不仅体现在抚育幼孤这一方面,有时还体现在承担直系亲属家庭子女的教育上。徐建常的父亲“以市药为生,性好施惠,遇人有急难,如在己也。贫乏求济,倾资与之不吝焉”。在徐建常十四岁的时候,“始令从其姊丈陈庸器读书”⑦。此外,还体现在直系血亲家庭常常是投靠的归宿。“枣阳申师梦,以善商贩著干声于江湖间”,得到了为之服务多年的主家裴氏“银二万两,买舟西上。其姊嫁衡州常宁宰文廷世,将依之”⑧。
  在血缘亲情之下,亲属之间理当相互体恤,但也有在财利面前不顾往日亲情的情况发生。商人保衡和他的姑姑之间的财产之争就是如此。“京城富民保衡开酒场,负官曲钱百余万,三司遣吏督之,保衡卖产以偿。方平因买其邸舍,保衡得钱即输官,不复入家。会保衡姑讼保衡非刘氏子,巫赖豪纵,坏刘氏产。下吏按验,具对以实。”⑨如果不是侄子卖掉家产,姑姑也许不会以“非刘氏子”这样毫不留情的理由制止侄子处分家产。通常情况下,对于侄子是否出自刘家,姑姑应当早有所知,而直到侄子变卖家产时才解开“谜底”,原因不言自明。
  二 商人家庭与邻里的交往
  家庭不仅仅是一系列关系的集合,也有着地域上的含义。无论是在祖居地还是侨寓地,家庭之间的交往也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相伴随,这就使得家庭之间的交往会带有地缘性特征。宋代商人家庭与邻里的交往,就是地缘关系下的一种往来。
  在一般情况下,邻里之间较之直系亲属关系要疏远了一些,相互之间不及上述直系血亲那般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密切联系。由于地缘关系上的接近,与邻里的交往也成了商人家庭日常社会交往生活中的一部分。富裕的商人家庭时常接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邻里,除去富商的仁德之外,从心理因素分析,商人家中富有而乡邻贫乏,难免邻里间仇富心理的滋生,果真如此,不仅和谐的邻里关系没有了,就是商人家中的财富也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勿因小而失大或许正是许多富商周济窘困邻里的出发点之一。一言以蔽之,宋代富有商人家庭在与乡邻的交往过程中,富而不骄,注重树立自家仁义形象是化解潜在怨恨、营造良好邻里关系的需要。曹州⑩富商于令仪的所作所为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曹州于令仪者,市井人也,长厚不忤物,晚年家颇丰富。一夕,盗入其家,诸子擒之,乃邻舍子也。令仪曰:“尔素寡过,何苦而盗耶?”曰:“迫于贫耳。”问其所欲,曰:“得十千,足以资衣食。”如其欲予之,既去,复呼之,盗大惧。语之曰:“尔贫甚,夜负十千以归,恐为逻者所诘。”留之至明始去,盗大感愧,卒为良民(11)。
  于令仪此举用“以德报怨”来形容称得上是恰如其分。盗贼到于令仪家中偷盗,不但没有受到责罚反而给了一笔钱“以资衣食”,受到如此的优待与盗贼为“邻舍子”这一身份不无关系,如果盗贼不是邻家子弟,其他入室的盗贼也许就没有这样幸运了。邻里之间较之陌生人信任度较高,因为彼此对相互的为人都是比较了解的,“尔素寡过”就是对邻里之子的印象和评价。定格在这样的印象之中,邻舍子由于家贫而偷盗的行为就比较容易得到同情与宽恕。
  富有商人家庭的“以德报怨”之举如果从另一个视角来看,也是博得社会声望的一种途径。商人家庭多数富而不贵,社会地位较之巨额财富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商人家庭往往通过对待乡邻的仁义之举得到社会上的认可,商人赵师孟善待乡邻的义举更为典型。赵师孟家是一个亦商亦农的家庭,“世服贾力穑,卓然遂成富室”(12)。建炎年间兵荒马乱,赵家的义举迎得了乡邻的尊重。墓志铭中记载了赵师孟生前的这段经历,赵家不仅不吝钱物周济邻居,还将无辜而死的商贾出钱埋葬了。墓志是为缅怀先人而作,以寄托追忆之思,其中不乏溢美之词,有时会对墓主生前所做善事极尽夸赞之能事,因此,对于墓志中宣扬的“好人好事”未必完全信以为真,但其生活的基本轨迹应当是可信的。从文中看,赵师孟在乡邻中有较高的声望,声望的获得离不开赵家的各种努力,所有的努力都是以家庭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铺垫的。用粮食养活众多族人乡邻,掩埋数千无辜的商人,这非寻常家庭之力所能及,赵家的声望可以说是仁义之心和家中的“米袋子、钱袋子”一起堆起来的。
  商人家庭乘时逐利,邻里之间有时也会试图用经济手段来疏通关系,不过对这种邻里之间的沟通方式有一个底线,就是对经济利益的获取不能危及自己家庭正常的生活和收益,姜一家就是这样。姜家与市驵赵十三家为邻,两家都是商人。一天,赵十三夫妇把前来索债的丽水商人在家中杀害了,想趁夜色抛尸灭迹,不料被姜一发现了。于是,赵十三夫妇先后给了姜一十五楮券,姜一才答应不将此事告官,“姜喜乃舍去,是日不卖猪即归,而持券易钱。”回到家中,姜妻盘问:“汝无事早归,不作经纪,何缘得有钱?定是作贼。”姜一只好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妻子,妻子的一番话道出了不替邻居包庇人命官司的原因:“事干人命,万一败露,打一场官司,不小汝若入狱,我一家如何存活?”(13)最后,姜妻还是告知了官府,不久真相大白,犯人伏法。
  还有的商人家庭与邻里结为婚姻,成为姻亲之家。余干县卖帽商人吴翁“比邻史老,与吴翁相好,虽为市贾,亦重儒术,欲以女归钧”(14)。两家子女缔结婚姻后彼此携手到老。另有泰州盐商项四郎也将干女儿嫁给了邻居金官人。项四郎在乘船返家的途中救起一徐姓的落水女子,于是带回家中,认作义女。“项邻里有一金官人,受得沣州安乡尉,新丧妻,闻此女善能针线,遂亲见项求娶。”(15)此外,邻里之间还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信息。平江人江仲谋打算到常熟梅里镇开家药铺,开张前做了一个梦,不知如何解,于是说与邻居。“邻叟云:‘相近钱知监宅东有一庙,镇人争往焚香,岂其神乎?’”(16)江去后果然如此,后来江家得益于所施功德,生意日渐红火。这说明,商人家庭特别是邻里之间不论有没有血缘关系,各种方式的交往是比较密切的。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70页。
  ②饶州位于今江西省鄱江、信江流域。
  ③(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248页。
  ④(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592页。
  ⑤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9页。
  ⑥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94页。
  ⑦(宋)何薳:《春渚纪闻》卷一〇,中华书局,1983,第152页。
  ⑧(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446页。
  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九,中华书局,1979,第4553页。
  ⑩曹州位于今山东省曹县西北。
  (11)(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五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695页。
  (12)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第119页。
  (13)(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032页。
  (14)(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562页。
  (15)(明)陶宗仪:《说郛》卷一八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
  (16)(宋)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第1168页。
宋代商人家庭/田欣 著.-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