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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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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团的界说

迄今为止,无论是历史学、政治学还是社会学,都没有专门对社团这一概念予以具体的论述。许多社会学论著认为,社团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并将社会组织与社会集团或社会群体等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将社团视为一种社会组织未尝不可,本书也常常将辛亥时期的商人社团称为社会组织。但社会学所称的社会组织,范围甚宽,与严格意义的社团,特别是近代的社团仍有较大区别,似不能同一而语。
  具体而言,社会学所说的广义社会组织,指一切人类共同活动的群体,包括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狭义的社会组织概念,是指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一种共同活动的群体,即次级社会群体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公司、商店、学校、医院、政党、政府部门等。显而易见,所谓初级群体如家庭、家族、村社等等,与我们一般所理解的社团概念迥然相异。它们没有确定的组织原则、宗旨和章程,成员都是通过血缘或地缘关系自然组成的,并不履行什么手续和程序,因而称不上是社团。
  即使是作为次级社会群体的企业、公司、商店、学校等,也与严格意义的社团不无差异。尤其在辛亥时期的近代中国,其差异十分突出,一般来说,社团是由一部分有着共同目的、共同关系、共同地位和共同行为的人组织的团体。而作为近代意义的社团,首先必须有该团体内部成员所一致认同的明确宗旨或目标,其所从事的活动应该具有一定社会性。其次,要有全体成员共同认定和遵守的付诸文字的规章。规章具体揭明该团体的宗旨和活动内容,规定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再次,加入该团体的人必须符合其所拟定的成员资格规定,并且需要履行一套组织程序,而不是通过血缘、朋友或地缘关系联结。再其次,社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正式的角色关系,在互动之前即已确定,它不取决于成员的个性特征,而是由成员所处的职位所决定,具有非个性化和抽象化特征。最后,社团内部一般设有不同层级的办事机构,分工明确,职权分明,相互协调整个团体的活动,使之达到一体化并发挥整体功能。
  与上述社团几方面要素相对照,社会学所指的狭义社会组织概念中的企业、公司、学校等,同样难以称为社团。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公司的全体成员,不可能有共同的地位和共同的宗旨。在近代中国,工商企业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属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谈不上有一致认同的目标。工人、店员受雇于某个工厂主或店主,许多也未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雇主个人的约束和限制,有些还带有一定的封建性人身依附关系,其与社团的不同十分明显。
  另外还需说明,社会团体与社会集团之间虽然有着密切联系,但也存在着较大区别,不宜混淆。社团是一定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该集团内部采取的较高层次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它的成立只表明该集团组织程度加强,有的社团甚至说明其由此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力量或阶级队伍,但却并不意味着又出现了新的社会集团。
  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社会集团或是社会群体一般都先于社团产生,在其产生的初期阶段并无社团存在。例如近代中国的工商业资本家作为一个社会集团,较早即已产生,但一直处于自发分散的无组织状况,直至20世纪初才开始成立各类具有近代意义的社团,形成为一支有影响的独立社会力量。可以说,晚清商人通过成立社团提高了自己的组织程度,采取了新的活动方式,但却不能说形成了又一个新的商人社会集团。同样的道理,中国工人阶级在近代就已出现,但没有自己的社团或政党,1921年成立了中国共产党这一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但我们不能将中国共产党看作一个社会集团,更不能说由此形成了新的社会集团或阶级,只能说工人阶级组织程度大大提高,由自发的阶级发展成为自为的阶级。
  由此可见,一个集团或群体的社团,标志着该集团或群体的“有序”程度,它的产生以某个集团或群体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产生之后则反映和维护其赖以依托的那个集团或群体的利益。虽然社团成员往往也是该集团或群体中的一部分,但这并不等于消除了社团和集团的差别。
  社团和机构是常常容易混淆的另外两个范畴。在社会学看来,机构也是一种社会组织,所以在社会学的著作中社团和机构经常概念不分,相互混用。在国内外学者论述晚清商人社团的某些史学论著中,有的也将社团与机构两个概念不加区别地相提并论。例如,有的认为商会是“官方机构”,还有的指出商会是“半官方机构”。
  事实上,社团和机构这两个概念有着较大的区别。机构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从事有关活动以及处理日常事务而设置的具体办事单位,是社团或组织的职能部门。规模较大的社会团体,一般都设有不同层级的各种办事机构,辛亥革命时期的商人社团大多也不例外。如商会设有议董会、商事公断处等,商团设有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市民公社也有评议部、干事部、会计部、庶务部、文牍部等下属机构。不同的机构各有其不同的职能。根据近代社团的特征,一般设有立法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体现出三权分立的原则。有些社团在大的机构之下又设有若干分支机构,例如上海商办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后改名为自治公所)设有议事会和参事会,下分户政、警政、工政三部,每部又设若干处,另设裁判所、平粜局、平价处等机构。当然,也有些商人社团规模较小,成员较少,没有设立完备的具体职能机构。其详细情况本书后面各有关章节将分别介绍。
  综上可知,社团和机构是两个层次和内涵均不相同的概念。机构包容在社团之中,是社团的一部分,可称之为社团的重要“器官”。机构的设立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配合是否一致,对于社团的存在、发展乃至实现其既定宗旨,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但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替代其所依附的整个社团,这是毫无疑问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近代社团与前近代社团也有明显的不同。这里不拟就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加以条分缕析,只是从总体上略作说明,本书第七章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前近代社团以初级群体为基础,大多规章不很完备,成员之间血缘或地缘关系仍很密切,封建社会时期的商人会馆即大都如此。还有的受业缘关系限制,例如公所即纯粹是由同一行业的商人或手工业者组织而成。类似的前近代社团,一般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权能区分诸方面都不很明确。其内部管理方式带有明显的封建家长制作风,主要不是依靠一致认同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而是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个别人。由于血缘、地域和业缘联系仍十分紧密,前近代社团还具有中世纪封闭性特征,排他性比较强,同性质、同类型社团之间畛域分明,甚至壁垒森严。公所的情况,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征。
  近代社团则与此显然相异。就一般情况而言,辛亥革命时期及其以后的近代商人社团,大都具有内部关系程序化和结构化的特征。其具体表现是:制定了严密的规章,任何人必须严格履行,非经全体成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规章指明各个管理职位的权力、权限、职责和处理各类问题的程序,稳定持续地协调社团运行,成为管理中的最高权威,血缘、地缘和业缘联系的影响随之大为削弱。大多近代社团的管理职能有明确分工,管理权力层层分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力不高度集中于个人。可以说,在近代社团中,一般个人间的情感在很大程度上已为严密的组织规章所取代。以上特征,与西方社会学家所说现代社会组织的科层管理方式颇为相似。
  同前近代社团的封闭性特征相反,近代社团还具有开放性特点。以晚清商人社团为例,绝大多数对成员的血缘、地缘和具体行业都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商人(包括工厂主)即可加入。不仅省内同一类型的商人社团保持经常性的密切联系,而且在全国范围内相互沟通,统一行动。即使是不同类型的商人社团,也互无畛域,紧密相联,在人事方面多有交叉,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网络。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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