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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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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教育类

商办新式文化教育类社团的兴起,首先是商人实力增强,对教育发展与实业兴盛的密切关系有比较深刻认识的结果;其次是清政府实施教育制度改革,倡导民间创办近代新式学堂等措施,为商办教育社团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19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维新派思想家即比较重视发展近代新式教育。例如郑观应提出改革科举考试内容,仿照西方各国增设实业学堂,以“各精一艺,各专一业”,造就新型人才①。康有为等人拟就著名的“公车上书”,也呼吁各省开设艺学书院,“凡天文、地、矿、医、律、光、重、化、电器、武备、驾驶,皆纷立学堂”②。梁启超更曾阐明:“亡而存之,废而举之,愚而智之,弱而强之,条理万端,皆归本于学校。”③戊戌变法之后,张謇还创办师范学堂,附设测绘、蚕桑、农、工等科,后又创立吴淞商船学校和铁路学校。但是,这一时期主要还是限于资产阶级代言人呼吁兴办实业教育,而象张謇这样依靠自身力量创设学堂的资本家尚不多见。换句话说,工商业者本身绝大多数对教育与实业两者之间的重要关系,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也不曾有商办教育社团出现。
  到20世纪初,特别是商会成立后,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渐发展,以及民族危机日益加深的刺激和西学的进一步传播,工商业者的思想认识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对中国工商业颓萎疲敝现状的重新反省,使他们逐步认识到,发展近代教育和启迪商智,与振兴民族工商业有着重要影响。他们深感“商业之发达,由于开商智,商智之开通,由于设商学。今教育尚未普及,商界中之伙友徒弟未必尽受教育之人,即不免文字茫然、商情不识之弊,于商务前途关系诚非浅鲜。”④同时,他们还将发展教育与国家的强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意识到:“各国强弱之分,文野之别,视全国人民就学之多寡为断”。“储才端赖学堂,生利必资实业”,要使中国走向富强,就必须“广兴教育,以培养人才”⑤。从自身经济利益和国家存亡绝续两方面阐明发展近代教育的重要性,这可以说是20世纪初商人思想意识渐趋成熟的具体反映。
  不仅如此,当时的商人在这个问题上还具有十分强烈的时代紧迫感和责任感。他们表示:“时至今日,所谓商战世界,实即学战世界……夫事无近功,种宜早下,急起直追,犹恐不及,失今不图,后悔已迟。学堂也、讲习所也、陈列所也,皆为商界下新种子也。使不此之务,再阅十年,而我商界之面目仍旧,恐华商无立足之地也。至时而思以教育救其弊,不已晚乎!”⑥因此,许多商会成立之后,即将发展实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纷纷“筹设商业学堂,以造就商界人才”。时论有称:“开办商会,当调查内外流通货物,极力改良,方足以战胜商场。然商智不开,则彼此隔阂,是商又藉资于学,放学为商之用”⑦。随后,即出现了管理地方学务的一些商办教育团体。
  20世纪初,清政府推行“新政”,也着手改革旧的科举制度,设立新式学堂,发展近代教育。其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社会日趋没落,科举制度的种种弊端更加暴露无遗。另一方面,也是迫于新兴资产阶级废科举、兴学校的舆论压力。1901年8月,清廷颁发谕旨,强调科举“流弊日深,士子但视为弋取科名之具”,规定从次年起加试策论,所有考试“均不准用八股文程式”。此后,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不少高官大吏进一步要求废除科举制,兴学育才。1903年底,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等会衔奏请按年递减科举,指出“奉旨兴办学堂,已及两年有余,而至今各省学堂仍未能多设者,经费难筹累之也。公款有限,全赖民间筹捐。然经费所以不能捐集者,由科举未停,天下士林谓朝廷之意并未专重学堂也。然则科举若不变通裁减,则人情不免观望,绅富孰肯筹捐,经费断不能筹,学堂断不能多。”因此,奏请将科举取中之额,逐年递减三分之一,历三年全部减尽,以“俾全国臣民确见裁减科举、归重学堂办法,咸晓然于朝廷意向所在”⑧。1905年,袁世凯、张之洞、赵尔巽等众多督抚将军又会衔上奏,强调“科举一日不停,士人皆有侥幸得第之心……学堂决无大兴之望”。“学校不广,士心既英能坚定,民智复无由大开,求其进化日新也难矣。”⑨要求从次年丙午科开始,所有会试一律停止。同年9月,清廷即颁发废除科举谕旨。规定自1906年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其以前之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⑩在中国长期沿袭的科举制度,至此全部废除,从而为清末新式教育的兴盛扫除了一大障碍。
  随着科举废除和近代教育的发展,清政府设立了许多新的办学机构和学务官吏,并鼓励士绅参与学务管理。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提出在各州县设劝学所,公选“本籍绅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游历,或曾习师范者”充任总董,“由地方官监督办理学务,并以时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指导劝诱,力求进步”(11)。据清学部总务司编《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记载,1909年全国各地共设立了1588个劝学所,有劝学员12066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学部奏拟教育会章程折,阐明“教育之道,普及为先。中国疆域广远,人民繁庶,仅恃地方官吏董率督催以谋教育普及,戛戛乎其难之也;势必上下相维,官绅相通,借绅之力以辅官之不足,地方学务乃能发达。”(12)所拟教育会章程具体指明:“各地方绅民发起教育会者,应化除私见,集合同志……斟酌该地情形拟定详细会规。”教育会兴办之后,应“立教育研究会以求增进学识,选聘讲师定期讲演(教育史、教育原理、教授法、管理法、教育制度及他种学科),会员一律听讲”。另立师范讲习所,“选聘讲师,至短以一年为期,传授师范学科”。此外,教育会还负责调查境内官立私立各种学堂,编辑境内教育统计报告(13)。1909年初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也明确将学务列为自治内容之一,规定“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图书馆、阅报社”等,均由各地绅民办理。
  由于商人主观上的努力和清政府倡导新式教育提供了客观有利条件,商办教育团体在清末得以纷纷应运而出。在苏州,著名绅商王同愈等人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即呈文江苏巡抚,提出设立学务公所,接管地方公款,以资推广学务。呈文指出:“查各国就学之数,男女统计,大率十人中多者9人,少亦5—6人。如以中国四万万人计之,就学者至少须有二万万名,始足与教育普及程度最低之国相抗衡。以二万万待学之人,必一一依赖国家为之设校安排,微论无此财力,亦无此办法。”因此,应仿行日本学制,设公立、私立学校,大力提倡“民学”。“以本籍人办本籍事,于地方风气有息息相关之隐,凡财政预算、教育之贤否、学生之性质、家庭之习惯,知之也深,故其措之也当。”要办好“民学”,就须设一学务总汇之地,以便“综核之,齐同之,补助之……拟请援照宁属翰林院修撰张謇创立学务公所之例,于城中先拨官房,设立苏州学务公所,与官设学务处相表里,裒集地方原有公款,妥定章程,切实办理”(14)。江苏巡抚陆元鼎批示:“学堂为培植人才之地,屡奉朝旨,饬令推广建设,认真讲求。现复钦奉明诏,停止科举,将来全国人民均须从学堂出身,尤应广为设立,官绅同任其责,慎选师资,开通民智。来文所称……系为慎重学务、恢广学务起见”,准如所请办理(15)。
  苏州学务公所成立后,设总理、协理各1名,议董20人,“分议事、理事为两大纲”。理事部有总、协理及书记、庶务、司帐各干事;议事部中学务议董无定额,任兴办、调查学务及改革建筑等事,凡有关学务经济问题者,皆由该部议决;财产部设会计议董,凡预算岁入岁出,复核经济问题及存储、支拨等事,由该部筹办。议董4年一任,每2年改选半数,总、协理均2年一任,连举得连任。
  应该指出,苏州学务公所的成员并不全是商人,其中也有一部分学界人士,但主要领导者大都是在商会中任职的商界要员兼任,议董中商人也占相当大比例。如担任总理的彭福孙,即是苏州商务总会会董,协理吴本善是苏州著名绅商之一。两名会计议董,一为绸缎业商董、多次出任商务总会总理的尤先甲,一为商务总会的理事蒋寿祖。另还有王同愈、张履谦、潘祖谦等苏州商界的知名人物和商会骨干,兼任学务公所议董。此外,当时的所谓学界人士,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批热衷于新式教育的旧式士大夫,但实际上他们的思想已发生明显变异,是已经或正在脱离封建地主阶级营垒,转而依附新兴商人阶级的知识分子。就总体而言,他们的利益和立场基本上与商人一致,因而他们一再强调:“商学两界,端宜互赖维持,本属无分畛域。”(16)有些学界人士同时还经营商业,具有亦学亦商的双重社会身份。综上所述,苏州学务公所可以说是商人占主导地位的商办教育类社团组织。
  苏州学务公所从事的有关具体活动,包括:“甲、调查公立各学堂之校舍、课程、经费,以期逐渐统一;乙、管理宾兴、公车、紫正书院及其他各项公捐学堂之款;丙、养成教员、管理员;丁、推广小学;戊、注意实业教育,提倡军人资格。”(17)其中,既有学校设施、经费的管理安排,也有课程设置、师资的培养,以及小学教育、实业教育和军国民教育等内容,涉及的面如此之宽,俨然是一个全面管理学务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在培养新式学堂师资方面,学务公所作出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它成立之后即创办了公立师范传习所,至1911年先后已有六批学生毕业,为各个学堂源源不断地输送了新式教员。
  1906年,清朝学部规定各省设提学使管理学务,又设学务公所为办事机构。苏州当局饬令商办学务公所改为长元吴学务总汇处,归官办学务公所管辖。这样,苏州绅商通过原学务公所渗透到学界的管理职权一度被削弱。但到1907年,苏州商人又联合学界人士成立了新的教育团体长元吴教育会。其主要经办人一个是蒋炳章,系历届苏州商务总会名誉会员,并曾担任首届商会的书记长,另一位主持人则仍然是吴本善。他如尤先甲、彭福孙等人,也仍然是教育会中不可缺少的骨干。从教育会领导人的构成和所从事的活动看,可以称之为原商办学务公所的再生。而且在某些活动内容和范围方面,甚至比学务公所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例如在支配和经理学款处公款、扩充学务款项的同时,教育会还“注重义务教育,推广城乡各处初等小学堂,以养成国民道德之初基”,并“劝办简易识字学塾,冀使识字人数日多,藉速宪政之进行”。另还“开法政、警察等研究会,养成城镇乡举办自治人才”。在提倡实业教育方面,进一步“劝令各学堂酌量地方情形,增加农工商等科,以期养成人生必须之智识技艺”(18)。
  教育会的机构设置也有所扩充,除议事部、干事部,还设立了调查部、经济部、庶务部,各部职员权限与职责均有明确规定。同时还拟定了会议制度,每月第二星期开常会,议决各项事件。每年11月开大会,修改章程,改选职员,拟定学款处预算案。平时如有紧要事件须及时解决,经评议员过半人数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在学务公所、教育会以及商会的努力倡导之下,清末苏州近代教育获得了比较迅速的发展,各种公立、私立等非官办性质的新式学堂在这一时期纷纷创办。据不完全统计,在清末不到10年的时间内,苏州共出现了14所新式学堂。其中官办政法学堂、中等工业学堂等计有5所,公立和私立实业学堂、铁路学堂、商业学堂及初等小学堂有9所(19)。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一些行业的商人也开始集资自办学堂。如1906年纱缎业以“储材端赖学堂,生利必资实业”,创办了公立初等实业学堂。学额60名,主要招收本业16岁以下子弟,概不收取学费,宗旨为“注重普通各科学,以期童年皆具营业之知识及有谋生之计虑”(20)。1907年,经纬业商人也意识到“近数十年来,外流奔放,浸涸利源,究商业之所以不竞,实由商智之自甘锢塞”(21),创立了初等小学堂,除招收本业子弟外,也招本业各店的学徒,并另开甲、乙补习二班,由各店学徒间日轮流到校学习,“庶于求学、执业,二者两不相妨”。继经纬业之后,米业商人也于1909年创办了初等小学堂。这些学堂均“注重普通各科学”,设有新学课程,对于启迪商智,培养专门实业人才,无疑起了积极作用。
  原名江苏学会,后改为江苏教育总会的著名社团,也属以商界居主导地位的组织。该会由公认的商界领袖张謇任会长,苏州学务公所和商务总会创始人之一王同愈任副会长。其宗旨为“专事研究本省学务之得失,以图学界之进步”(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具备入会资格:(一)绅士与学务有关系者;(二)绅士实能担任推广、扶助学务者;(三)兴办工商实业,著有成效者。据此规定,商人均可入会成为会员。
  该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评议员若干人,以各府各直隶州所辖厅州县多寡之数为差,会董由各厅州县各举1人,干事员20人,其中经济部6人,调查部4人,普通部2人,专门部2人,庶务部6人。以上职员均2年一任,连举得连任。会长有总理全会事务之权,副会长协助会长理事;评议员有提议议决全会教育事务及经济问题之权,然必须全体评议员到会三分之二,乃得决议。若因推广教育而关于扩充经费之事,虽经多数评议员议决,仍须交由会长转送经济部干事员复议认可,乃为可决。经济部干事员筹划全会经济,主持出纳大纲,有复核评议员所议决及复查会董所否决地方经济问题之权;调查部干事员负责调查府厅州县各学校之建筑、教授管理法以及关于学务经济等事;普通部干事员管理各府厅州县关于普通教育的一切调查及报告之事,并检查各处编行的普通教科书;专门部干事员则管理专门教育方面的一切调查及报告事务,检查各处编行的专门教科书;庶务部书记员管理会内外人士往来书札及与官府往来公牍,会计员经收捐费公款,核算出纳款数,随时登记,招待员布置开会事宜,接待各府厅州县之代表人及本省人士就学于各省及外国者。由上可知,其分工非常细密,职权也十分明确,是一个机构健全的民间教育团体。
  由于江苏教育总会以商居主导地位,因而其在“注重师范”,建立师范学校、养成教员、管理员、推广小学校,以谋教育普及的同时,也强调“考求实业”,努力“劝设实业学校,养成农工商实业之才”。此外,还“提倡尚武精神”,要求各类学校均注重体育,并“预备地方自治”,办政法、警察等速成科。
  上海的学务公所也是商界人士创立的教育团体。光绪三十一年(1905),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创办者之一、米业公所董事姚文枬联合其他数人,发起成立学务公所,由姚本人连续担任总理兼文案员。其后,姚文枬又发起组织教育研究会,出任会长。光绪三十三年(1907),教育研究会与沪学会合并,联合各学董、各学校校长共同组成上海县教育会。(23)
  清政府颁布教育会章程后,曾饬令各地均设立教育会。所以,类似苏州、上海这样的教育会团体在全国为数甚多。据有关统计,清末全国各省府州县设立的教育会已达到近90余所(24)。目前虽不能肯定各地的教育会都是以商人居主导地位,但从教育会大都属民间教育团体,而商人在当时已成为管理城市社会生活及公益事业的主导力量等方面分析,可以推断商人在这些教育会中也当会扮演重要角色。此外,办学经费在清末主要靠民间筹捐,大宗款项又无一例外地主要来源于商。所以办学不得不以商为依托,这就使得商人在管理学校的教育团体中占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前述苏州和上海的情况,即具有一定代表性。当然,各地的情况也存在某些差异,仍需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
  ① 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889页。
  ② 同上,第909—910页。
  ③ 《变法通议·论学校》,《时务报》第6册。
  ④ 苏州商会档案,第43卷,第66页。
  ⑤ 苏州商会档案,第92卷,第10—11页。
  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3卷,第30页。
  ⑦ 《岭东日报》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⑧ 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59—61页。
  ⑨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390—5391页。
  ⑩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292页。
  (11) 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第282页。
  (12) 同上书,第357页。
  (13) 同上书,第358—360页。
  (14) 苏州商会档案,第92卷,第10页。
  (15) 同上,第13页。
  (16) 苏州商会档案,第92卷,第21页。
  (17) 同上,第32页。
  (18) 苏州商会档案,第92卷,第109页。
  (19) 据民国22年《吴县志》和《苏州市教育志》资料汇编(一)统计。
  (20) 苏州商会档案,第93卷,第17页。
  (21) 苏州商会档案,第43卷,第53页。
  (22) 《江苏学会暂定简章》,《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
  (23) 《上海县续志》卷九,“学校”。
  (24) 见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24——132页。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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