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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船公会与农会

商船公会是由航运业商人组织的社会团体,因目前所见资料有限,只能概括作一简略介绍。
  1906年初,办理金陵、镇江招商河轮委员朱冯寿拟呈办法八条,禀告商部请准设立商船公会。为使事权统一,商部咨商南、北洋大臣,拟定商船公会简明章程,于1906年4月奏准颁行,饬令沿江沿海官吏和商人查照办理。
  从商部奏准简章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商船公会的组织和领导体制与商会大致相同。它由航运业商人禀呈商部批准设立,与商会视各地商业之繁盛酌设总会、分会一样,商船公会也酌量情形,根据航业繁简、航商多寡设立总会和分会。此外,明确规定商船公会参照商会章程,总会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设总理一员。分别由航运业商人推举本业中熟悉航务、众望素孚之商董,报请商部加札委用,“其任期及续举等项,悉照商会定章办理”①。由此可见,商会开近代商办新式社团风气之先的引导作用十分突出。
  商船公会的宗旨是“保护、整顿中国航业”,所从事的具体活动包括如下内容:(一)调查船只之种类、籍贯、号数;(二)检查船只之良窳;(三)编置航业商人名簿;(四)计划航业之发达、铁路之扩张。简言之,维护航运业商人的利益,保护航业发展,是商船公会的主要职责。商部即曾强调:“商船公会有直接保护商民船只之责”,“凡领旗牌行照之船运载货物,照章完纳税厘,如遇关卡留难需索及地方差役抑勒等事,应即查明保护。”航运业商人如有不能伸诉各事,商船公会体查属实,应向该地方官衙门秉公伸诉,倘系权力不足之处,即禀告商部核办。
  长期以来,在重农抑商政策之下,历代官吏对商人百般刁难摧残,航运业商人同样概莫能外。连清廷也承认:“商船验放,到处留难,遇有词讼,不能速为断结,办理不得其严,以致商情不通,诸多阻滞”②。因此,许多华籍船商不得不托庇于外商洋行,争挂洋旗,以躲避官吏的盘剥。“同是华货也,一挂洋旗,则沿途偷漏,关卡莫敢追诘。同一华商也,一入洋籍,则影射架空,官吏亦莫可如何”③。如此,导致帝国主义对中国航运业的控制愈来愈深。商船公会成立后,华籍船商受其保护,争挂洋旗的状况即有所改变。例如在广东省,以前“华船愿挂洋旗”,商船公会成立不到半年,“商船愿入会者即有数十号,由洋旗改挂龙旗者二十余号”④。在江苏,镇江商船公会成立之后,“各帮船商入会颇形踊跃”⑤。这表明商船公会的创立,对于保护中国民族航运业的发展,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地区商船公会的成立,与商会有着密切联系。商部奏准商船公会章程后,即将章程下发各地商务总会,饬令协助办理。航运业商人禀请成立商船公会时,官府也饬请所在地区的商会察核有关情形,上报商部以作为批准立案之依据。例如苏州内河航运商人申报开办商船分会,商部和长洲县衙即以“事关商务,贵商会闻见较确”,饬请苏州商务总会“查明开办苏州商船分会,是否航路扼要,于地方有无窒碍,所举员董是否众情允洽”等各方面情况⑥镇江商船公会成立之后,还照会告知苏州商务总会,“请烦查照备案”,并希望加强相互间的联络。
  还应该指出,商船公会的设立远不及商会那样普及,有些县镇的商人提出成立商船分会的申请,受到了农工商部的阻挠。例如江苏常熟、昭文两县商人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八月禀请在梅里镇创立商船分会,禀文说明:“常昭河道东界太仓,西界江阴,南界新阳、常州、金匮,北环扬子江,而梅里镇东邻近浒浦海口……西北通福山、鹿苑等海口,四通八达,实为各海口之中心点,是以帆樯云合,航业繁盛,亟应遵照部章,设立商船公会,以资保护。”⑦该地商人并拟定了常昭梅里商船分会试办章程13条,明定宗旨为“保护航商,扩张路权,考察船只之良窳,以兴各海口航利”⑧。此还,还推举了总理,吸收了会员,所有筹备工作一应俱就,只待农工商部批准立案。苏州商务总会也曾移文镇江商船总公会,阐明:“本会查该商董等所称,洞中事理,所请设立商船公会,事在当行”,请“迅予报部立案,以资开办,保卫航业”⑨。但是,农工商部批文曰:设立商船公会,“应视各埠航业繁简情形,酌核办理,若仅梅里一镇即请设立公会,将来各镇纷纷仿效,转涉纷歧。所请设商船公会之处,应毋庸议。”⑩
  报批立案受阻后,常昭商人又再次通过梅里商务分会具禀农工商部,强调:“常昭海口若白茆、徐六泾、福山、鹿苑等处,所有贩运北货、捕鱼往来,船只极多,而浒浦一口,航利尤盛,各自成帮,不相联络……现邀航业各商妥议,拟请定名为常昭海口商船公会。梅里为各海口中心点,会所仍设在该镇,以便交通,恳请鉴核批示。”(11)农工商部及当地官府仍不无疑虑,复请苏州商务总会察核“梅里镇是否为各海口扼要,该处设立商船公会,于地方有无窒碍,张振庠(按:张系该地商人所选公会总理)等是否殷实可靠?”苏州商务总会表示:梅里镇“实系航路扼要之区,设立商船分会,联络各帮,以资统摄,于地方航业大有裨益”(12)。几经周折,延宕近一年时间,常昭海口商船分会才于1907年正式成立。因此,清政府一方面倡导航运业商人成立商船公会,另一方面又武断地加以限制,影响了商船公会的广泛设立及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会在以往的有关论著中均不曾提及,是一个几乎不为人知晓的社会团体。农会的情况虽比较复杂,并非完全是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产生同样与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在许多农会当中,商人也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农会的情况予以说明。
  19世纪末叶,资产阶级改良派及一些工商界代表人物就发出了成立农会的呼声。例如《马关条约》签订后,康有为会同赴京应试的举人在著名的《公车上书》中,即提出设立农会、采用西法的主张,阐明:“吾地大物博,但讲之未至,宜命使者译其农书,遍于城镇设为农会,督以农官。农人力薄,国家助之,比较则弃楉而从良,鼓舞则用新而去旧,农业自盛。”(13)1896年,张謇也曾提出创立农会的建议,并具体指出:“农会办处宜分,议处宜合,合处为上海宜”(14)。次年,张謇又为兴办农会专折上奏朝廷,说明设立农会乃“今日标本兼治”之重要措施,“官民一心,逐件经营,必有成效可观”(15)。在此前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另一代表人物谭嗣同,也提出应设立农会、商会和工会,阐明“士会于庠而士气扬,农会于疆而农业昌,工会于场而工事良,商会于四方而商利孔长。各以其学而学,即互以其会而会……人人可以自治,处处可以见功,夫何惮而久不为也。”(16)
  资产阶级改良派以及工商界代表人物强调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是因为意识到农业的兴衰与工商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他们当中有的人指出:“天下之市场,仰给于工,而天下之工厂,仰给于农”(17)。《华商联合报》第九期刊载的《论农商两界关系之原理》一文,进一步说明:“二十世纪以来,商业固为立国之本,而农业更为商业之本……欲为商业,先为农业”。在此认识基础上,不少商界人士投资创办垦牧公司,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即颇具成效。此外,他们还希望通过成立农会,组织开展有关社会活动,以兴农学,启农智,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
  1896年,罗振玉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了农学会(又称务农会),宗旨为“采用西法,兴天地自然之利,植国家富强之原”(18)。其试办章程规定:“凡官绅士商及寓外国之中国人,寓中国之外国人,皆可入会”(19)。农学会成立后,曾计划筹款在江浙一带购置农田,研究辨别土宜,采用外洋机器农具,但未能付诸实现。农学会是近代中国最早出现的旨在促进农业发展的民间组织,它的主要活动侧重在翻译编纂《农学丛书》,创办《农学报》。《农学报》于1897年5月正式创刊,初为半月刊,次年改为月刊,直至1906年停办,曾刊载了大量有关各国农务情况和研究如何改良中国农业的文章,对清末农会社团的诞生起了前驱先路的作用。
  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在呈光绪皇帝的奏折中再次提出创设农会。是年8月21日,光绪帝发布上谕,称“万宝之源,皆出于地,地利日辟,则物产日阜,即商务亦可扩充,是训农又为通商惠工之本。中国向本重农,惟无专董其事者,非力为劝导,不足以鼓舞振作”。为此命“各省府州县设立农务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20)然而不及各地农会正式成立,慈禧太后即发动政变,包括农会在内的诸项新法也随之流产。
  20世纪初,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开始实施振兴实业的新政策。其在奖励工商的同时,对发展农业也比较重视。1903年商部即曾奏称:“商务初基以提倡土货为要义,而商之本在工,工之本在农,非先振兴农务,则始基不立,工商亦无以为资”(21)此时,清统治者意识到商务的振兴有赖于创办商会,农业的发展则非设农会难以奏效。若普设农会,“凡农田、树艺、蚕桑、纺织、森林、水产、山利、海界、畜牧、狩猎暨一切应兴应革之事,自不难逐渐考求,递收成效”(22)。1906年,农工商部奏定职掌事宜,第四条即为在各省组合农会。次年7月,在被誉为“新政权舆之地”的直隶,首先创设了农务总会,农工商部奏请朝廷批准立案,并请谕令各省一体仿行。10月,农工商部又奏筹办农会酌拟简明章程折,阐明“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曰联合社会”。其利也有三,一为“劝导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土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尔界此疆之别”(23)。
  1907年底,农工商部奏准颁行《农会简明章程》23条,规定各省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次第酌设分所。总会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派总理一员,不设协理。总、协理以下设董事,总会约自20员至50员为率,分会约10员至30员为率,分所董事至多不得超过5员,任期均为一年。其组织和领导体制,也与商会完全相同。自此以后,更多地区的农会相继宣告成立。
  20世纪初农会得以产生,实质上与商会一样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尽管清政府的政策起了不应否认的推动作用。前已述及,近代中国最早提出成立农会者并非清朝统治者,而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及工商界代表人物。他们提出创办农会,发展农业,有别于封建统治者长期施行的“重本抑末”政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要求的提出,之所以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也非偶然。当时,正是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帝国主义也正加紧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为了挽救民族危机,救亡图存,改良派作为工商业者的代言人,倡言变法以求发展民族资本主义,而成立农会即是变法的经济内容之一,它与劝工、兴商、办学等一系列措施相辅而成,密不可分。因此,无论是改良派还是诸如张謇这样的资本家,都是在民族资本主义获得初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改变农业的落后状况,使之适应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才将成立农会提上了议事日程。20世纪初,民族工商业有了长足的进展,商人的实力明显增强,但农业落后的面貌却无显著改观。工商业者中更多的人认识到:“农、工、商三者实相表里,今商界风气渐开,农、工尚少讲求”(24),于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设立农会以改良农业就成为工商业者更加迫切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地区的商人在促使农会成立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突出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20世纪初清王朝支持和劝导成立农会,谋求农业的发展,也与传统的“重本”政策有所区别。长期以来,历朝封建统治者虽重视发展农业,但却只是为了巩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即维护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并且是与抑商困商政策结合在一起的。因而这种“重本”政策仅仅是适应封建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的需要,不利于资本主义新经济因素的成长。20世纪初清朝统治者虽未完全抛弃“以农立国”的传统观念,但在认识上却有了重大变化,多少意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25)。此时的清王朝采取一系列措施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同时也倡导改良农业。所以,这一时期清王朝的重农政策也不再与抑商相结合,而是与劝工兴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发展民族工商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非先振兴农业,则始基不立,工商亦无以为资”,即表明清统治者乃是将发展农业作为振兴工商的基础,此与工商业者的认识有一定的相同之处。这些都说明,农会的产生与新的社会经济的增长紧密相关。
  关于农会的发展情况,目前囿于资料缺乏,尚不能对其总数作出精确的统计。据有的文献记载:“各省农会,至庚戌年(1910)底,报成立者已百数十处”(26)。另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农工商部奏折透露,及至1910年,“农务总、分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15处,分会136处。”(27)大体说来,这个数字基本上是可信的,但也不能说没有出入。如农务分会的数字,仅广东一省在1910年就建立了43处,另有农务分所18处(28)。照此数字按最保守的估计推算,全国的农务分会当不应只有130余处。至于1911年新建农会有多少,暂时还无从考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是年的农会数又有较大扩增。例如仅四川一省,各府厅州县在1911年设立的农务分会就多达99所,设在乡镇的农务分所也有21处(29)。由此可以说,清末农会的发展速度还是比较迅速的。
  商人与农会密切联系的具体表现之一,是直接出面发起组织许多农会。
  农工商部颁发农会简明章程后,有些地区的官吏并未予以重视,置若罔闻者也不鲜见,而商人却积极敦促成立农会。例如在苏州,农工商部以公文咨行苏抚,苏抚转府县衙门,而“府县视为具文,多未切实经办”。时逾两年,苏州农会仍未成立。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苏州商务总会的总、协理和会董尤先甲、潘袒谦、张履谦、吴韶生、倪开鼎等商界头面人物,会同当地其他名流人士呈文苏抚,说明“吾国地大物博,而于农学绝少讲求,以致瘠壤童山,所在皆是,饥馑水旱,无岁不闻。无他,人力未施而富源未濬,生利愈寡而分利愈多也。处此上下交困之时代,不得不思根本上之救济。是故筹办农林,实为今日切要之图……必先组织农会,庶于提纲挈领之中,可收执简驭繁之效。”呈文还具体阐明了农会成立后所应实行的一系列措施:“开办农业学堂,改良新法,讲求水利,辨别土性物宜,教人如法耕种,而一切蚕桑牧畜,皆可次第兴举。果使办理得宜,数年之后当有成效可观。”(30)在苏州商人的敦促之下,地方当局始对成立农会稍予重视,请苏州商务总会“速依限兴办”。此后,苏州商人又研究拟定了农务总会简章二十条,呈报农工商部审核批准,注册立案。至1910年初,苏州农务总会在商人的直接帮助下才得以正式成立。
  1908年,福建福安商务分会的商董也主动创办农会,并拟定了农务分会简章,报请农工商部查核。农工商部批示:“所呈农会章程,大致尚属妥洽,应即准予立案。”(31)
  广东的许多农会,也是经商人禀准创办的。例如出面禀请创办广东农务总会的是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据护理两广总督咨农工商部文称:“广东自治研究社绅联合同志,筹集捐款,禀设农务总会,并先在城内狗头山辟试验场,延聘场师,分区布种”(32)。而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则是一批资产阶级化的新派绅商组织的社团,主要致力于地方自治运动。在广东农务总会创办之前,广州商务总会曾禀准农工商部成立了香山县农务分会。此外,嘉应州绅商叶泰藩等人也呈文农工商部,指出“国家以富强为本,而求强以致富为先,致富即以讲农为要,故贩运货物者商,制造货物者工,而生出货物以供工商制造贩运者,则贵乎农也。惟欲讲求农务,整理农业,莫不以筹设农会为治理之总机关。”(33)
  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省区同样屡见不鲜。如江苏泰州农务分会,系由江宁商务总会呈报核准立案,得以成立。通州农务分会,经通崇海泰花业总会禀准创立。锡金农务分会,则是由籍隶该地,在上海、江苏声望素孚的工商界要人周廷弼发起呈报立案。成立之后,周本人还担任总理,提供开办经费(34)。
  另一个突出的具体表现,是商董在一部分农会中担任负责人,掌握了农会的领导权。
  农工商部奏准颁行的农会简明章程规定,担任农会董事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创办农业卓著成效者,或研究农学能发明新理者;二、在该地方富有田业,为一方巨擘者;三、或该地方土著,或游宦流寓该地方已届五年,熟谙情形,年在三旬以外者;四、其人声望为该处士民推重,居多数者,平昔顾全公益,勇于为义者。”(35)由于总、协理系在董事中公举,因而担任总、协理也须具备以上资格。但有些地区的农会却规定,拥有实业者均可出任总、协理和董事。例如报经农工商部审核批准的苏州农务总会简章,规定总、协理的任职资格之一,即是“素行公正,于本地方确有田地或产业,克尽义务者”。会董任职资格也专列一条:“素有实业,热心任事者”(36)。1911年成立的奉贤县农务分会,也仿照苏州农务总会简章将这一规定写进了自己的章程。即使有些农会未曾指明拥有实业为出任总、协理和董事的资格之一,但在清末已转化为资本家而同时仍兼有田产的所谓绅商较为普遍,所以按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富有田业”的规定,他们也可加入农会,并以其雄厚的财力和较高的威望跻身于农会领导层。揆诸史实,即可证实上述结论。
  1910年开始试办,次年5月正式奏准成立的湖南农务总会,总、协理和董事等领导人系由咨议局、教育会、商务总会等资产阶级社团推举产生,当选为首任总理的龙璋,曾担任湖南商务总会第四任总理,是当地颇具名望的商界领袖(37)。广东农务总会由自治研究社禀请创办,成立后总理由自治研究社社长梁庆桂兼任,协理卢乃潼也是自治研究社核心成员,会所即设于自治研究社内,实际上系由自治研究社的绅商控制和领导。1909年成立的河南农务总会,“所举总理景启骥系留办铁路人员,协理申斯升系前办农林会总董,均属素办实业,为省城士民推重之人。”(38)奉天农务总会的总、协理等主要领导人,则是“由奉天商务总会集众公举”(39),所选者当系商界要人或与商界联系密切者。
  有些农务分会的总理和董事,也是由商董担任。如江苏宝应农务分会总理,即是由该地商务分会总理鲍友恪出任。上报农工商部禀请加札委任时,农工商部批示:“查本部定章,商会与农会各有专责,鲍绅既为商会总理,似不能以一人兼充。”但同时又表示:“惟该农会筹设以来,系鲍绅提倡之力居多,此次投票,众议合同,仍应准如所请,著暂充该会代办总理。”(40)可见,商界头面人物在敦促某些农会成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致“众议佥同”被公举为总理,农工商部也不得不通融应允。
  又如1910年成立的海康县农务分会,其总理也由时任雷州商会总理的陈国钧兼任。据署理两广总督咨农工商部文称:雷国钧“才地相宜,资望素洽”。海康县农会成立后,因“地瘠民贫,筹措公需,势难猝致,用特先行开办,暂借雷州商务分会内附设分所。”(41)安徽霍山农务分会1908年成立,商董吴兆鼐同样是一身二任,既任商务分会总理,又任农务分会总理。此外,农务分会的经费也“暂就商会公款兼办”(42)。
  广东嘉应州农务分会的董事中,商界人士占有相当比例。该农务分会董事共30人,其中5人系在商务分会中担任会董的商界代表人物,另有源隆昌京果行总司理1人,曾悦来土行总司理和股东2人,乾美行号股东兼总司理1人,万吉祥行号股东1人,兴记、茂记行号股东2人,总计11人,所占比重达到36%强。(43)
  在清末农会的会员中,商人也为数不少。首先应该说明,其虽名曰农会,但并非真正的农民社团。近代所称之“农民”,包括地主在内。有些农会标明其有农民参加,实际上是指的地主。根据农工商部奏定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农务总会设在各省省城,仅此即使一般农民根本不可能加入农务总会。有的农务总会虽在章程中标明“以老农为会友”,但又规定一系列附加条件,如“耕田在三十亩以上”、“能略识字”等等(44),这些条件的限制仍使得一般农民难以具备成为会友的资格。农务分会设在各府厅州县,农民同样难以厕身其间。只有设在乡镇、村落、市集的农务分所,农民才有可能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农务分所在清末的农会组织系统中并不占主导位置。另外,从我们查到的一些农会会员社会身份的资料看,几乎绝大部分都身兼举人、监生或其他各种功名职衔。由此也可以说明,他们不可能是普通农民。
  本书第三章已曾阐明,具有各种不同功名职衔者,一般都是当地的绅士名流,到清末他们当中已有相当大一部分逐步转化成为绅商,即新式商人。例如广东嘉应州农务分会有会员20人,分别身兼附生、监生至蓝翎五品顶戴等不同的功名职衔,其中商务分会会董3人,染坊股东、酒行股东、煤栈经理、植牧公司经理各1人。另还有新式学堂的校长、留学生等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名誉会员中,商人所占比重更大。总共15名名誉会员,即有8人系商号经理或股东,比例超过了50%(45)。结合前述商人在其领导层中所占比例,可以说商人已接近于居主导地位。
  从广东农务总会有关会员资格的规定我们还可以证实,农务总会的会员中也少不了商人。该会因系地方自治研究社发起成立,所以第一条规定:“研究社社员均可与于会员之列”。如下拟定的资格分别是:“二、身家殷实者;三、经营实业,阅历有年者;四、有农工商业学堂毕业文凭者;五、讲求实业,素有心得者;六、品行端方,热心实业者。”(46)很显然,其有关规定主要是适于工商界人士及热心于实业事业者。
  由于清末农会是推动农业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而应运产生的,加上商人在许多农会中占居重要位置,因此不少农会都强调发展整个农工商实业。例如广东农务总会即明确宣称:“以振兴实业,开通民智为宗旨”。并具体解释说:“实业之事、农、工、商、矿以及医学皆在其内。本会务求普及,以开实业之先声,而导国民之智识。惟是入手办法,必有阶级,循序推广,方见实效。本会务求实践,以为粤民之倡,拟先从农务一部分入手,诚见夫农务为原料之基本,凡百工之制造,商贾之营运,皆于农业求之。农业改良,工商之业于焉涨盛,必然之理也。”(47)
  在农会开展的一些具体活动中,商人也十分活跃。例如苏州经纬业商董陶镕,系苏州商务总会会员,同时以“一介商人”身份加入农务总会,提出了振兴太湖流域农田水利的方案,受到农会重视。此外,陶镕还创造了预防螟虫法,制作诱蛾灯火,“分劝乡人,卓著成效”。报载此消息后,远在日本的湖南籍留学生陈家灿,专门致函苏州农务总会,请惠寄有关使用说明和图样,拟印刷分发,在湖南全面推广(48)。
  在近代社团的组织特征方面,从总体上看农会与当时的商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前述农会分为总会、分会及分所层层联结的直属组织系统,领导体制上实行议董制等,即与商会一脉相承。大多数农会的近代民主气息也比较浓厚,总、协理虽然总负其责,但并不能独断独行,所有重要事务均须由全体议董甚至全体会员公议决断。农工商部奏定的简明章程规定:“农会办理各事,均应集众公议,务顺舆情,不得抑勒强迫。”(49)有的农会又具体指明:“本会议事、办事细则,由会员公同议定”,“章程如有修改、变通之处,于大会时公同议决”(50)。
  还应该强调,清末农会也不是官办机构,而是民间性质的新式社团,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受到清朝农工商部和地方官府的监督限制。首先,清政府虽由农工商部拟定下统一的农会简明章程,但同时又准允各省农会因地制宜详定办事规章,使农会拥有自治权。其次,各农会中均无官派的督办,议董一律由农会自行推举,总、协理尽管必须经农工商部加札“委任”,但与议董一样也概以各农会公举为定。1909年四川农务总会成立时,总、协理系官府选派,而不是由会员投票推举,农工商部即因此而批示说:“由官选派,核与定章微有不符,现当创办之初,暂准变通办理,仍俟该会成立以后,办有端绪,再行按年投票公举,以符定章。”(51)
  但是,清末农会也带有“官督”色彩。农工商部奏定的农会简明章程,对农会领导成员的人数、任职资格及其权限范围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农会自订的章程,均须上报农工商部审核批准。此外,农工商部还有权处置农会的总、协理和议董。奏定章程第21条规定:“总、协理、董事各员,其克孚众望,办有成效者,本部自必择优给奖。如有罔利舞弊,借公肥私者,或为人举发,或经本部察觉,立予参办不贷。”
  农会对官府的依赖性也较大。例如在经费方面商会与官府无任何联系,完全是商捐商办,农会的经费则一方面来源于会员、会友缴纳的会费,另一方面即依靠地方官府酌量拨助公款。1909年武昌农务总会成立时,就请由官钱局拨助开办费2000两。福建农务总会创办之际,也申请农工商局拨助资金140两。(52)
  不过,1910年成立的全国农务联合会,与上述清末各地农会的情况略有不同。全国农务联合会的发起者主要系工商界人士,其契机是当年在南京举行的南洋劝业会。在这次有全国绝大部分工商实业团体参加的商品博览盛会上,“各界人士观感之余,咸谓我国立国以农,天产之富,甲于五洲,所惜民间墨守旧法,以致日居退化地位。于是,邀集各省同志六十二人,发起组织全国农务联合会。”(53)10月23日,假南洋劝业会公议厅开成立大会,赞同者15行省,到会者千余人,当场签名入会者即有300余人,大多系参加南洋劝业会的各省工商界代表。会上,公同议决草拟了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推举商界领袖张謇担任会长。为“取联络声气之便利”,设总事务所于南京,另分设南北两个事务所,南部事务所设在湖北武昌,北部事务所设于直隶保定。
  全国农务联合会“以联络全国农业机关,调查全国农业状况,规划劝导全国农业改良与进行为本旨。”(54)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各省农务总会和分会、各地方自治公所、农业学堂、农业公司、农事试验场和其他于农业有确实事业之团体。因此,农务联合会的成立,将各地分散的农会和其他农业团体联结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遇事得以遥相呼应,协调行动。同时,全国农务联合会还创办出版农务联合会杂志,作为联络各省农会的舆论机关。
  全国农务联合会的经费,与官府不发生任何关系,完全是源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团体会员除农务分会经费不敷可酌情减免外,余均纳入会费10元,常年会费10元。个人会员缴纳入会费1元,常年会费1元。如“经费出入相抵不足时,各会员有纷任筹集之责”(55)。
  1911年5月,全国农务联合会仿照商团办法,通告各省农会请领枪枝弹药组织农团。通告书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设立农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中国自寓兵于农之法废”,外国列强“动辄以权力恫吓,故所求无不遂”。政府“动辄以和平藉口,遂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断送我国家之权利而不辞”。“时局若此,正当我国民枕戈待旦,闻鸡起舞之秋……人心未死,何事不可为,岂只束手待毙而已哉!是则全视我国民后盾之力量何如,农团尚矣……今日欲为我农民放一奇光异彩于新世纪,当以自治之能力,奋独立之精神,农团尚矣!”(56)字里行间,明显反映了新兴商人阶级通过扩充民间武装挽救民族危机和自治自立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对清王朝丧权辱国行径的不满与愤怒。在此之后,一些农会即纷纷要求领取枪枝,相继组织了农团。农团的诞生,无疑是农会在当时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同年10月,全国农务联合会议定在上海召开全国农会代表大会,主要讨论设立农团、振兴全国水利和移民殖边等问题。各省农务总会无论已未入会,均各派代表定期到会。未设立农务总会之省,由各该省劝业道选派代表到会。后因许多省份水灾严重,不少农会提出应预先各自研究,以便能在大会上切实提议讨论,改期于12月11日举行。这次会议是清末各省农会的一次联合大会,它的召开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加强各省农会之间的联系,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省农会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也相当广泛,举凡农林及有关的各个方面均无所不包。概而言之,主要有如下内容:
  开垦荒地,扩充土地使用面积。此系清末农会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当时,一方面人口激增,农田短缺;另一方面荒地遍野,不曾开垦。例如仅苏属五府州,1905年即有荒田荒地不下二百余万亩。(57)为了改变民食不敷的状况,清政府实施了全面放垦政策。由农工商部饬令各省清查官荒。民荒,鼓励绅富承领荒山、荒地,开垦种植,以求达到“地无旷土,境无游民,驯至富强”的目的。(58)许多农会对此十分重视。直隶农务总会列举的活动内容,第八条即为“开垦荒田”(59)。苏州农务总会报请立案禀文也曾强调:荒田荒地“与其零星分散为个人之私利。不若趸数发给为全体之公益。应请饬下农工商局详细调查。分别注册,颁发执照,统归农会承领。”(60)
  广东平远县农务分会为使地无遗利,规定“无论官荒民荒,有主无主,均须由各该乡董事会同会员至各村社协同副董事带同业主查明,分别地段,用官定弓步丈量,田壤沙壤,按亩数多少,山地按段数宽长,注明四至界址,划清界限,逐一标识,详细列册,报由分会缴县备案,以便查考开垦。”(61)此外,全国农务联合会也曾召集各省农会代表举行大会,集中讨论移民殖边问题。
  创办农业试验场。农业试验场的开办主要是为了研究和改良种植,培育新品种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1906年,农工商部创办京师农事试验场,“经营布置,力求进步,期于首善之区,借示农业模范,为广开风气,振兴实业之基础。”(62)接着,福建、湖南、四川、山东等省都曾仿办。农会诞生后,也积极引进国外的优良种子和生产技术,推动传统经验种植向新型试验种植发展。例如苏州农务总会承领荒地创办农业试验场,通过商务总会协助从南洋巴达维亚购得初里乌律谷、石初里谷、初里乌木谷、红豆、木棉及各种蔬菜优良品种,精心培育种植,复加推广,于农产品的改良作出了贡献。(63)全国农务联合会也“以交换农产种子、农器用法为入手改良方法,以所调查及试验之笔记、报告,刊行农业杂志,为发表意见机关”,俾各省能随时互相联络咨访,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64)有些农务分会也兴办了试验场,如四川巴县农务分会开办农事试验场四处,设农董“以担督率责任”,并派农业调查员,“以担调查责任”(65)。
  直隶农务总会开办试验场,旨在“开通风气,便利农民”,注意“培养树秧、桑秧,预备各属购领”,“仿造农具、肥料,预备民间购用”(66)。凡有新理新法及新种植,直隶农会皆先为试验,如确有成效,即通告各分会加以推广。尤其值得称道的是,直隶农会非常重视新品种的普及应用,如通过试验获得上佳蚕茧之后,专门集议讨论“应如何广为传习,以企发达”。种桑新法经试验场办有成效后,直隶农会也曾专门研究“应如何设法以便推行”(67)。
  兴农学,启农智。19世纪下半叶,一些有识之士就指出“农学不讲”是中国农业衰败的重要原因。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等人曾大力呼吁广开农业学堂,提倡农学。1896年成立的农学会,亦系“专为整顿农务而设”,以“研究农学”为己任。(68)清末的农会,同样采取各种措施倡导农学,启迪农智。苏州农务总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本地方士民有创设农业学堂及试验场,组织农桑、垦牧、水产等公司,本会有呈请立案、奖励、注册、保护之责任。”(69)更多的农会则通过创办农业学堂,定期演讲等办法,大力宣传农业科学知识。例如山西农务总会意识到“劝业必先兴学”,创设农桑传习所,并不定期编辑农报,讲授和刊载有关农学要义。(70)甘肃农务总会成立之后,“每星期必集农民讲习”(71)。直隶农务总会更以“译书、编报……为入手之方,开智合群”(72)。其章程指明:“无论会中会外人,如有新式农具、特别农产论说著作,中外新旧有用农书,愿送本会陈列考校、采择印校者,本会分别酬奖。”(73)1908年,直隶农务总会即曾印刷《栽桑捷法》4000册,《育蚕捷法》3000册,另有农学教科书15种,译成尚未出版(74)。四川农务总会也经常将中外农书编译成白话文刊布,“凡有阐明农学、创造农具、改良农产、编译农书者”均“酌予奖励”(75)。湖北农务总会召集全省分会董事举办讲习所,“研究农学大概”,以便“传播新知识于农民,改良湖北农业”(76)。东乡县农务分会则“藉农务局作为学堂,招集农家子弟研究农业,分赴各乡,或兴水利,或讲畜牧,或精树艺”(77)。以上各项措施,对于促进清末农学研究、农学教育的兴盛和推动农业发展,无疑产生了积极作用。
  编报刊,广宣传。“农报为启瀹民智之机关,而其事又与农会相表里”(78),因此许多地区的农会以创办农报、农刊作为宣传农业科学知识的又一措施。如湖北农务总会以《湖北农会报》作为会刊,初月出一册,第七期起月出二册,刊载内容十分广泛。江西农务总会所办农报内容也比较丰富,“分论说、公牍、报告、学术、问答等门,每月刊布发行”(79)。福建农务总会编辑农工商报,强调“论述必取明要,宗旨尤贵纯正,廉其价值,发民购阅”,以做到“于劝业前途深有裨益”(80)。全国农务联合会也创办农务联合会杂志,作为联络各省农会和宣传农业科学的舆论机关。会长张謇为杂志作序阐明其宗旨说:“于会明农,于农蕲通,则杂志之作不可以已也。士大夫皆知其不可以已,则输彼之说以牖此,征此之说以饷彼,传田父野老终身辛苦不能自达之阅历,为农科学子口耳相授短于实习之导师,证合发明,辗转相益,岂非联合会士大夫之责乎?”(81)这些报刊的出版,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例如直隶农务总会创办的农报,1908年发行了2200余份,农工商部称赞该报“分门别类,条理秩然,论说记载,亦尚详明精当,洵于劝农有益。”(82)
  许多农务分会虽未自办农报,但也采取种种措施宣传农业科学知识。有的“购定劝业报、实业丛书及其他农务诸书,任会内各员观看,以开智识”(83)。有的“购备农学新书,以资研究,并聘演说员数人,分区演说农学大意,以期开通风气,逐渐改良”(84)。
  举办陈列所、品评会,劝奖竞争。这是清末农会通过互相比较竞争,促进农业发展的另一切实办法。诚如直隶农务总会所指出的那样:“东西各国类皆讲求农业,日精一日,虑其农人之不精化也。于是组织农会以联络之,若博览、若品评、若共进等会……使其互相比较竟赛,以求进步,法至善也。我国农学萌芽,尚在幼稚时代,今遽如东西洋之规划精详,搜罗宏富,不惟经费支绌,抑见难于取材,莫如先就品评会而仿行之,以为博览、共进之起点。”(85)很显然,举办陈列所、品评会乃是农会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结合中国实际而采取的一项振兴农业的措施。在四川,农务总会设所“陈列农业、林业、蚕业、水产、畜牧各标本”,每届秋收之后,又“集本年春秋二季农品,举行品评会一次,为切实改良之计划”(86)。直隶农务总会规定,每年十月(阴历)举行农产品评会,设立陈列所。凡本省及他省并东西洋之农产品,皆搜罗陈列以供观摩比较。1907年举行第一次农产品评会,“除官绅外,农民赴会者二百余人”,通过听取讲演和观摩,首次接触到过去闻所未闻的国外农学知识,“欢欣鼓舞,莫可名言”(87)。冀州农务分会兴办陈列所,并拟订专门章程“以广储农产品、农用器,备庄农相互比较,藉资改良为宗旨”(88)。凡农产佳种、改良农器,也可交由陈列所寄售。
  劝植树木森林,担任保护之责。此为清末农会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林业发展的一项主要功绩。直隶农务总会在试办章程中,将此专门列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成立之后,首先在天津减河南岸及省城外栽种一部分柳秧。旋又着手在北京至磁州西大道等地种植1500株,“为筹办森林根据地”。在1909年召开的研究大会上,还提出“京汉铁道两旁最宜种树,且易保护,计直界南北几千里,应如何妥定章程,预为筹备,以便明春一律开办”(89)。
  山西农务总会也将“保护森林”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责,酌订采伐统一规则,分布各处,俾知保护,并饬各属栽种树株,劝导绅民于道旁屋角多植杨柳、桑秧易生各树,“据册报成活树株自数千至十余万株不等。”(90)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地荒林稀,封建统治者对植树造林未曾给予应有的重视,造成严重的生态失控和自然灾害频仍。清末农会不仅倡导造林,而且承担保护之责,实属造福后人之举。
  兴修水利。不少农会将此作为重要活动内容写进了章程。例如直隶农务总会章程列举了十二项兴办内容,其中的一条即为“振兴水利”。在全省农会代表集议大会上,还曾专门讨论振兴水利的具体办法,表示要以“新学新理之灌输,各就本地实在情形,设法创建”(91)。
  山西农务总会所从事的活动,除“提倡蚕桑、查报荒地、编辑农报、调查土壤、保护森林”之外,也有“讲求水利”的内容。(92)苏州农务总会意识到:“中国以江浙为甲,江浙以苏杭为首,苏杭以太湖为要。……太湖延袤五百余里,雄跨江浙,苏、常、湖三郡之水利,关乎田赋、丰歉,当注意也。”(93)为此,研究提出了全面振兴太湖流域农田水利的方案。有的农务分会也指出:“各乡荒田,多因水利失修所致”,并采取许多措施加以改良。如“应开井者,劝令开井;应筑波塘者,劝令筑波塘;或原有渠道日久淤塞者,劝令修濬。均就各业主筹款督率兴工,以助农田水利。如业主不能筹款,准由研究所拨款济用,酌量利息,立明年限,分年摊还。”(94)
  开展农业调查。清末农会所从事的一般性农业调查,主要是调查本地气候、土性及农产之良窳、夏秋收入之丰歉、物产售出价值等诸方面情况,将调查结果条分缕析,列表成册刊布。其目的在于考核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良措施。有的农会调查内容更为广泛,如农业法术包括土壤、肥料、种子、气候、病害、耕耘、播植、排水、灌溉,农业工程包括垦荒、修堤、开塘、制造、农场、器械,农业理学包括分析土壤、化验肥料、检查温度、剖解植物,农业经济包括产额、资本、消耗、赢余、撙节、统计,农业学理包括农场规则、稽核农工勤惰、检查牲畜病害及一切保护预防等事。(95)可谓举凡一切农业要务,均无所不包。除此之外,还有农工商部饬令调查的内容。1909年,农工商部上奏朝廷,说明“振兴农业,自以改良种植、调查比较为入手之方”,请饬各督抚将该省五谷、烟草、木棉的播种、收获以及天时、旱涝各方面情形详加调查,列表报部,“以资考镜,而便推行”(96)。各省督抚收到农工商部咨文,即转饬农会具体经办。所列调查内容,均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各地农会也积极予以配合。
  报灾赈荒。清末,由于内政不修和连年遭灾,各地饥民四布,尤其是“江浙湘沔潍泗之间,嗷嗷之声,达于比户……老弱流亡,络绎道路”(97)。农会以振兴农业为己任,自然对各种灾荒比较重视,希望求得解救办法。在苏州市档案馆保存的有关档案中,即可看到不少农务分会呈递总会的报灾公文。1911年,正值禾稻扬花、木棉结铃之季,江苏却连日雨暴风狂,稻棉大半黄萎烂脱。“灾象已见,农民异常恐慌”。太仓农务分会即备文呈报苏州农务总会,常昭等县农务分会也“奔走呼号,报灾乞赈,函电交驰”(98)。苏州农务总会遂致函农工商务局和抚院,请转咨农工商部,起了下情上达的桥梁作用。
  同一年,嘉定农务分会和商务分会因灾年无收,米缺价昂,呈文苏州商务总会和抚藩各宪,请“通饬各属局卡,将米捐、船捐一律暂时豁免,以苏民困而弭乱源”(99)。苏商总会后也代为呈文苏抚说明:“米价之昂,由于来源稀少……惟有仰乞宪恩暂将进口米谷厘捐酌量减免,庶来源得以渐旺,商本也得渐轻。”(100)苏抚程德全起初担心减少财政收入,未予应允。后因米价飞涨,乡民无以为生,纷纷起而暴动,苏州商会、农会又再次呈文呼吁“情形岌岌可危”,程德全才表示:“拟将各境运进苏属米谷、六陈、杂粮一律暂免厘捐等情,系属恤灾救民要计”,(101)准允遵照施行。可见,清末农会在报灾赈荒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维护“农民”利益。许多农会均表示“有保护农民之责”,“凡民间有田产纠葛之事,如界址不清、争夺水利之类;农产损失之事,如禾稼、树木被人损害、被人偷窃之类,可赴会中申诉副会长及会员,以省讼累。如两造尚不折服,再行具禀地方官核办。”(102)此与清末商会受理商事纠纷相类似,可以说是农会具有某种司法职能的表现。还有的农会说明,“凡农民如有询问事件,本会均须详细答复。农民如有困难事件,本会均须切实维持”(103)。由于资料匮乏,目前对清末农会这方面活动的具体情况尚缺乏了解。
  最后应特别指出,由于清末农会是为推动农业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加上商人在许多农会中占居重要位置,因此不少农会在发展农业的同时,也注意振兴工业和商业。例如广东海康县农务分会,“专以提倡农务,振兴实业为宗旨”(104)。广东农务总会也明确宣称:“以振兴实业,开通民智为宗旨”。(105)
  四川农务总会为促进丝织业发展,于宣统三年正月奏准附设蚕丝总会,“试办蚕丝品评会,筹设蚕病预防所、循环演说员、传习所及其他各种组合方法”(106)。京师农务总会为“振兴实业,力谋进行起见”,也在会内附设工业研究所。(107)冀州农务分会则与工艺厂合办研究会,“互通消息,藉资鼓舞,以期制造原料尽用土产,以广生殖而保富源”(108)。
  综上可知,辛亥革命时期农会所从事的活动包括极其广泛的内容,已明显不同于19世纪末的上海农学会。农学会的活动仅仅是编农报,译农书,局限于斗室书斋的狭小范围,脱离农业实践。清末的农会则既重视编农报,译农书,大力提倡农学,启迪农智,同时又特别注意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从而为推动近代中国农业的发展作出了更为突出的贡献。但是,当时的农会仍设在城镇,与普通农民缺乏直接的密切联系,一部分活动内容,也只是见诸文字,无充分史料证实其已付诸实践,因而仍有一定局限。加之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环境的限制,清朝统治日趋腐败,帝国主义的渗透控制愈来愈深。因此,清末农会也无以承担实现中国农业近代化的历史重任。
  ① 《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东方杂志》第3年,第1期。
  ②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63页。
  ③ 《时报》1910年7月21日。
  ④ 《商部会同邮传部奏广东省内河设立商船公会援案请给关防折》,《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2期。
  ⑤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290卷,第31页。
  ⑦ 苏州商会档案,第40卷,第13页。
  ⑧ 同上,第14页。
  ⑨ 苏州商会档案,第40卷,第20页。
  ⑩ 同上,第32页。
  (11) 同上,第27页。
  (12) 同上,第26页。
  (13) 陈绍闻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62页。
  (14) 《农会议》,《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一。
  (15) 《请兴农会奏》,《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一。
  (16) 蔡尚思等编:《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37页。
  (17) 《商务报》第3期。
  (18) 《务农会章》,《知新报》第13册。
  (19) 《务农会试办章程》,《农学报》第15册,
  (20)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22,页314。
  (21)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实业1,第11241页。
  (22)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
  (23) 同上书,第12页。
  (24) 苏州商会档案,第3卷,第40页。
  (25) 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013页。
  (26) 《中国政治通览·实业篇》,《东方杂志》第9年,第7期。
  (27)(28)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实业一,第11247页。
  (29) 《护督宪王奏川省办理农林工商情形折》,《广益丛报》第9年,第7期。另据台湾学者张玉法所引用的日文《宣统三年中国年鉴》记载,1911年共有农务总会19处,农务分会276处。(见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第609页,台北1982年版)。这个数字也不尽精确。总会估计出入不大,分会则仍属保守数字。如果四川农务分会有99处,山东有106处(山东农务分会数据见张玉法前揭书第609页),那么,全国的农务分会无论如何也不止276处。
  (30)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37页。
  (31) 《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8期。
  (32) 《护理两广总督胡咨农工商部文》(宣统元年七月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3) 《嘉应州叶泰藩等绅商禀农工商部创设农会文》,同上。
  (34) 《宣统元年农工商部统计表》第2册,第2页。
  (35)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16页。
  (36)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17页。
  (37) 苏州商会档案,第139卷,第23页。
  (38)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闰二月第6期,公牍,第7页。
  (39)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33期,公牍,第3页。
  (40)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6期,公牍,第8页。
  (41) 《署理两广总督兼广东巡抚袁咨农工商部文》(宣统二年五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2) 《宣统元年农工商部统计表》、第2册,第3、12页。
  (43) 《嘉应州农务分会总理董事会员衔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4) 《江西农务总会开办简章》,《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0期。
  (45) 《嘉应州农务分会总理董事会员衔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6) 《广东农务总会章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7) 《广东农务总会章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8) 苏州商会档案,第139卷,第58页。
  (49)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17页。
  (50)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5页。
  (51)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28期,公牍,第4页。
  (52)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35期,公牍,第5页;第32期,公牍,第4页。
  (53)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38页。
  (54)(55) 《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草案》,《东方杂志》第7年,第8期。
  (56) 苏州商会档案,第71卷,第3页。
  (57)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851页。
  (58)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实业一,第11241页。
  (59) 《直隶详定试办农会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6页。
  (60)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1页。
  (6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平远县农务分会章程》。
  (62) 《第二次农工商部统计表》,农政,第8页。
  (63) 苏州商会档案,第74卷,第39页。
  (64) 《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东方杂志》第7年,第8期。
  (65) 《巴县廷大令农务分会年终开会演说》,《广益丛报》第8年,第30期。
  (66) 《直隶农务总会实行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第24,农务,第3页。
  (67) 《直隶农务总会丁未二月第一次研究大会提议各条》,《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1页。
  (68) 《务农会试办章程》,《农学报》第15册。
  (69)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7页。
  (70)(71)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实业一,第11249、11248页。
  (72)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
  (73)(74) 《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5页。
  (75) 《四川农务总会章程》,《四川教育官报》,戊申(1908)年第2册。
  (76) 黄祖徽(湖北农务总会总理):《湖北农务分会董事讲习所开学训词》,《湖北农会报》第16期。
  (77) 《四川官报》,丁未(1907)年第16册,公牍。
  (78) 《闽浙总督奏筹设农务总会折》,《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32期。
  (79) 《江西农务总会开办简章》,《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0期。
  (80) 《闽浙总督奏筹设农务总会折》,《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32期。
  (81) 《农务联合会杂志序》,《张季子九录·文录》。
  (82) 《商务官报》宣统元年第20期,公牍,第11页。
  (8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曲江县农务分会简章》。
  (8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仁化县农务分会简章》。
  (85) 《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1—2页。
  (86) 《四川农务总会章程》,《四川教育官报》,戊申(1908)年第2册。
  (87) 苏州商会档案,第73卷,第28页。
  (88) 《冀州农务分会陈列所简章》,《北洋公牍类纂》卷23,农务,第6页。
  (89) 《直隶农务总会丁未二月第一次研究大会提议各条》,《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1页。
  (90)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8,实业一,第11249页。
  (91) 《直隶农务总会丁未二月第一次研究大会提议各条》,《北洋公牍类纂》卷24,农务,第1页。
  (92)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7,实业一,第11249页。
  (93) 苏州商会档案,第139卷,第6页。
  (9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平远县农务分会章程》。
  (95) 《江西农务总会开办简章》,《商务官报》光绪三十四年第30期。
  (96) 苏州商会档案,第140卷,第17页。
  (97)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723页。
  (98) 苏州商会档案,第294卷,第16页;第140卷,第23页。
  (99) 同上书,第294卷,第14页。
  (100) 苏州商会档案,第286卷,第57页。
  (101) 苏州商会档案,第74卷,第10页。
  (102) 《直隶试办农务分会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25期。
  (103) 《直隶农务总会实行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24。
  (10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海康县农务分会章程》。
  (10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广东农务总会章程》。
  (10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农工商部札四川成都农务总会文》(宣统三年正月二十三日。)
  (10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农工商部档案,第121卷。
  (108) 《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卷23,农务,第5页。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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