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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粗具近代格局的组织特征

本章主要在前述基础上,对近代商人社团的组织特点及其社会影响,作一总体概括和分析。关于组织特点,拟将其与会馆、公所等旧式工商组织加以比较,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说明。
  组织严密,机构完备。
  诞生于20世纪初的各种新式商办社团,虽然是近代中国首批由商人直接组织的新式团体,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但其绝大多数组织制度都比较严密,机构也相当完备。在这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要首推商会。
  清政府商部拟定的商会简明章程共26条,已参照西方国家社团的组织规章,对商会的组织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是我们看到,各地商会并不满足于奏定章程的笼统规定,又制定了更为细密的规章,并不断酌情修改,使之日趋完善。例如上海商务总会公议详细章程,总共多达13章,计70余条,将近万余言,对宗旨、名位、会员、选举、入会、出会、经费、议事、责任、办公、权利等各个方面都作了细密的规定和说明①。江西商务总会初订的创办简章,也有6章计32条,详细规定了宗旨、办法、选举、经费、会议、职责等多方面内容,后又增订新章程,扩充为7章34条,进一步对入会、出会规则、会员、会友权利义务,会议规则、办事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增订章程条款虽扩充不多,但整个字数相当于初订创办简章的三倍,较前完备得多②。苏州商务总会的试办章程,总共也多达11章80条,十分完善。
  除商会之外,商团、学务公所、教育会及许多地方自治社团,也都拟定了比较详细的规章,对会员入会、义务及其权利、活动内容及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不仅拟定了办事规则,其议事会和董事会又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规章。即使象苏州市民公社这样的基层自治组织,也同样规定了严密的组织制度。以1909年成立的观前大街市民公社为例,其所订章程即包括定名、宗旨、办法、入社、出社、职员、经费、会期、社所、附则等十个方面的内容。他如救火社这样的消防团体,同样也不例外。苏州既济水龙救火社拟定的试办章程,在命名、宗旨、社员等许多方面即作了明确规定,另还拟定了既济社消防队简章。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代许多新式商人社团还制定了严格的财经制度和会议制度。例如商会规定:凡收取款项,随时发给收条,由总、协理及会计议董分别签字。支出款项若在百两以内,由总、协理和议董公议后签字支发,超出此数则需经全体会员讨论同意。每月收支结清后,会计议董交总、协理和其他议董稽核签字。年终时还由全体会员公举二人查帐,最后交总、协理当众公布,并刊册报农工商部及分送会友,以昭信用。至于会议制度,商会、商团、市民公社、教育会、救火社、农会等几乎所有近代新式商办社团都作了规定,这是区别于旧式行会组织的一个重要表现。一般都有年会、常会和特别会三种,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各社团具体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由全体会员参加,主要是总结一年的工作,推举新一届领导成员。常会定期举行,有的规定每月召开1次,有的是每月召开2次或3次,由全体职员和议董集议应予施行的各项事务。特别会议不定期举行,商议特殊紧要事项。
  拟定如此细密的规章,表明近代新式商人社团并非松散的临时组合机构,而是制度严密的新式团体。在这方面,其与会馆、公所等旧式行会组织形成了鲜明对比。会馆通常只是一种十分松散的类似于同乡会性质的组织,一般都未拟定详细严密的章程规则,对成员缺乏较强的约束力。公所虽大多订有规章,但也只简单的十余条,而且主要是限制设店、招徒、垄断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内容,在组织制度上规定的条款则为数甚少。所以,会馆、公所的组织形式都非常简单,不可与新式商人社团混为一谈。
  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新式商人社团较诸旧的公所、会馆也要完备得多。会馆一般仅推选几名董事负责日常馆务,无具体的专职办事机构。公所也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分工不很细密,往往只是推司年、司月、执事各一人负责主持日常有关事务。结果因事权集中,常为少数人所垄断。
  近代新式商人社团则大多设有分工细密、职权明确的各种办事机构,各机构又有专人主持其事。如商会内部,除总、协理和会董外,另设庶务、会计、理案、书记、查帐、纠仪、理事等,各司其职。有的社团如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还将议事和执行两权分离,设立议事会和参事会,互相监督。两会之下设户政部、警政部、工政部,各部之下又设若干处,层层统属,各有其责。清末民初的苏州市民公社,也设有干事、评议、书记、经济、庶务、消防各部,分别推举或选派正、副干事、评议员、书记员等。各职员的权利义务,无不明订规章,详述范围。握权执行者心中有数,监督者也有章可循。苏州商团在初期体育会阶段,除正、副会长外,也设有议事员、办事员、书记员、会计员、庶务员各数人。改组为商团公会后,机构更加健全,正式设立评议部、职员部、惩劝会议部和司令部四大部。正因为机构完备,分工明确,而且互相密切配合和监督,近代的新式商人社团大都能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行,比较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近代民主特征比较浓厚。
  如果说旧式会馆、公所反映出诸多落后的封建性,那么近代新式商人社团与其相对照,则主要体现出近代民主性。
  会馆、公所的落后封建色彩,首先表现在它的建立即与封建迷信活动紧密相联。公所、会馆既是成员汇集议事之地,又是其共同祭神的场所。各行各业,无不拥有自己的所谓保护神。诸如木业崇奉鲁班,鞋业敬拜鬼谷子,烛业祭祀关圣,等等。遇祖师诞辰,还要举行隆重的迎神赛会,以祭祀祝福。
  其次,行会以同乡、同行为结合纽带,也体现了狭隘的地域观念和封建宗法关系。嘉庆十八年(1814)苏州嘉应会馆创建时就曾说明:“惟思泉贝之流通,每与人情之萃涣相表里,人情聚则财亦聚,此不易之理也。矧桑梓之情,在家尚不觉其可贵,出外则愈见其相亲。我五邑之人来斯地者,无论旧识新知,莫不休戚与共,痛痒相关,人情可谓聚矣。”③
  再次,公所、会馆等行会内部森严的等级制度同封建宗法关系相互渗透,使行会成员被强制束缚于地域和行业的利益之中,难以跨越雷池弃旧而趋新。下面一条史料,即可窥其落后的封建特性。据黄钧宰记载:“苏州金铂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磔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其绝也。”④这样残酷的事件并非发生在鸦片战争前的封建闭关社会,而是在民族资本主义已经产生的19世纪70年代初。当时,类似的事例绝非仅此一件。同治十一年(1872),苏州金箔业的另一作坊老板,也曾因多授学徒,同业“群往持其人而咬之,人各一口,顷刻而死。”⑤在一个工商组织内部,如此生啖人肉,草菅性命,如果不是依仗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是难以想象会不断发生的。
  近代的新式商人社团虽不能说完全没有落后的封建色彩,但与公所、会馆等旧式行会组织比较起来,则其近代民主特性表现较为鲜明,而且显然是占主导地位。林林总总的各类新式商人社团,都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商会是“众商业之代表人”,它集工商各业于一体,不可能信奉某个行业的师祖或保护神,自然而然地摒弃了行会祭祀神灵的封建迷信传统。有的商会还在其章程中明文规定:“一切迷信祈报之费,本会概不担任”。同时,在打破同乡、同行的地域观念和封建宗法关系之后,商会也不从事所谓周济某个行业贫困者的慈善活动。此在一些商务总会的章程中同样有明确规定:“一应善举,无关大局、无关紧要者(如布施、周济、养而不教之类),本会经费虽裕,概不担任,亦不得于会中提议。”⑥其他如商团、教育会、治安消防、地方自治等新式商人社团,更对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只字不提。新式风俗改良团体,则旨在改变包括封建迷信在内的各种不良陋习。
  一些新式商人社团还明文规定,不得擅自以团体名义处理涉及成员亲属或亲友的私人争执纠纷。如天津商务总会专为此事发布通告,指明“如有假托本会与亲友排解者,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定照公议禀究。”⑦这也是新式商人社团摆脱血缘关系与宗法关系的一个具体表现。
  最能反映新式商人社团近代民主特性的,是其内部的一系列人事干部制度和组织原则。例如各商会的总、协理,商团、教育会的正、副会长,自治会的总董、议董,市民公社的正、副干事和救火社的负责人,都是由该团体内部的会董或全体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由得票数多者担任。一般每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3届。许多商会还拟定了专门的选举规章,规定总、协理和会董乃至会员都是投票公推。其中总、协理由会董选举产生,会董经会员推选,会员则由各行业为数众多的会友公举。各层级的领导人物,当选与否完全以票数多少为准,选举票在有全体会员参加的年会上当众拆封,同时宣布选举结果,这显然是近代社团组织的一整套民主选举程序,也正是公所、会馆等旧式行会组织所不曾具备的。
  此外,一部分新式商人社团还有类似于弹劾制的规定,使一般会员有权监督上层领导人物。各级领导成员在任职期内,如以权谋私,独断专行,会员可联名禀控,要求撤换。商会在这方面的规定即非常明确。依据商部奏准颁行的《商会简明章程》规定,会董如有徇私和偏袒情事,致商人有所屈抑,会员、会友均可联名禀告商会,由总、协理召集全体会董举行会议,查证确凿即行开除。其情节较重,查系属实者,另具禀地方官府和商部,援例惩罚。如总、协理或其他会董也徇私庇护,则各商可直接向商部禀控,要求将其罢免⑧。苏州商务总会还据此又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总理及其以下各职员,如有不协众情者,会员、会友5人以上联名,即可要求商会公开集议,查有确据即撤换另举。上海商务总会也指明:“各该员等有偏徇舞弊情节,为会员查悉,立即公议撤换”⑨。苏州商团则明确规定,作为议事、立法机构的评议部,有弹劾正、副会长之权。
  新式商人社团的近代民主气息,在其定期举行的各种议事会议上也有具体体现。“无论大小事宜,均须集议会中,询谋佥同,以定行止。人人皆有参议之责,人人皆无独断之权,不可稍有私心,不得予有成见。”⑩一般情况下,各社团的总、协理或正、副会长为最高层次的领导人,负责全会有关事务,但遇有重大事项却均不能擅自决断,必须由议董甚至全体会员公议。例如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和城自治公所决定实施各项要事,都须经由议事会全体议董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苏州商团和市民公社也是由评议部全体评议员决定各项重要事件是否付诸实施,“以众意为断”,实际上所采取的是集体领导方式,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增订章程规定:“凡关于兴筑工程、修理水龙、添置附属各品,以及经济之预算、决算,经评议员过半之数决议者,均得施行。”(11)
  不仅如此,各个新式商人社团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每次集议时,须有应到会者半数以上参加,否则不能形成决议。商会还特别强调,会上应“开诚布公,集思广益,各商如有条陈,尽可各抒议论,俾择善以从,不得稍持成见。”(12)另外,如果会上意见暂时不能统一而无法议决,则留待下次再议,并由评议部或调查部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弄清有关具体情况,供复议时咨询参考。商会的一般会友虽不参加常会,但可随时“指陈利弊,条陈意见”。遇有紧急重大事件,会员、会友10人以上也均可联名要求召开特别大会,并参加讨论。
  上海商务总会在其章程中对议事表决另作了具体规定,“议事时以可否孰多之数为准,可者签名议簿,否者不必签名。倘事不便明言者,可用机密投筒法,倘可否之数同,则由首座秉公决定。”(13)所谓机密投筒法,是将两匣黑白之子置于屋内,与议各员鱼贯而入,各取一子至会议主席前投入筒内,赞同者取白子,否定者取黑子,实际上是无记名表决法。投子毕,即由主席倾筒取出,当众数明黑白两子各有多少,宣布表决结果。
  很显然,上述新式商人社团投票选举领导人和议事表决的方式,都与旧式行会组织截然不同,集中反映了其近代民主的特征。
  近代开放性突出。
  近代新式商人社团绝大部分属于开放性的社会团体,传统行会则是狭隘封闭性的行业性机构,两者之间的近代开放性和中世纪封闭性也形成了强烈的对照。
  公所、会馆等传统行会的中世纪封闭性特征,其表现之一在于对成员严格的地域籍贯限制,或者是行业帮派壁垒森严。会馆必须以同一籍贯的商人组成,公所则只能由同一行业者组成,因而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城市各行业工商业者共同的社会团体。同时,这种封闭性又导致其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在组织上比较狭隘。
  其表现之二,各公所、会馆内部成员及其等级层次间也缺乏多渠道和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强行被种种僵化、陈腐的教条和模式所束缚,主体意识近乎泯灭,麻木不仁,反应迟钝。如果没有外来不可抗拒的强大影响和刺激,一般很难迅速通过自身内部机制的调节而适应变化的外在环境。19世纪70年代以后,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并不断发展,行会的形式已显然不能适应新经济因素崛起之后的社会态势。但在此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绝大部分行会却仍然死守那些过时的陈规陋习,其结果无异于作茧自缚。
  其表现之三,是各公所、会馆之间畛域分明,缺乏沟通,此疆彼界随处可见。这种封闭隔绝的特性,在行会内部的技术保密和垄断上表现最为典型。例如苏州花素缎一业,向分京(南京)、苏(苏州)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各帮的织造手艺,“均系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14)。又如苏州银器业也向分银饰包金和铜饰包金两个行业,相互间“判然两途”,“不准搀夺立行霸业”。有时,因为技术和市场的垄断引起矛盾,“动辄集众妄为”(15)。各个行业都认为只有垄断技术,才能独占市场,防止他人竞争。因此,排他性的封建特质,是行会维护同行既得利益的一种主要手段。
  新式商人社团则打破了行会的排他封闭特性,具有突出的近代开放特征。绝大部分社团都是各不同籍贯、不同行业商人的共同组织。例如商会即是一种跨行业的统一联合组织,它既不限籍贯也不分行业,从横向上把全城各业联络组织成为一个整体。“商会之设,为各业商人互相联络,互相维持,以期振兴商务,自保利权起见”(16)。天津商务总会还特别指出:“无论何项商业,凡允认常年会费4元以上者,均得入会。如有外省客商住津贸易,商会亦应保护”,并准由“该商等公举商董入会,以便遵章一体优待”(17)。很显然,商会已迥然不同于某一行业、某一籍贯商人狭隘封闭的行会组织。当时人即已意识到:“公所为一业之团体”,商会为“各业之团体”,是“众商业之代表人”。
  有些地区的商团,如上海的体育会、汉口的保安会等,虽然最初是由各行业或各区域的商人分别发起组成,但不久也实现了联合,成立了统一的商团联合会,仍然是反映和维护各行业商人利益的共同社团。苏商体育会则在成立之初,即不分行业和区域,由各业商人共同组成和维持。他如学务公所、教育会等,也都是无行业帮派之别的社会团体。
  传统行会的封闭排他性,是互相隔绝,严格限制竞争。具有开放特征的新式商人社团,则旨在加强各业商人的联系,鼓励劝奖竞争,其职能与行会也显然相异。例如商会通过定期召开各种会议,使各行各业经常进行广泛的信息交流,随时互通商情。同时,商会还组织商品陈列所和劝业会,征集各地和各业所产物品加以陈展,以考辨优劣,奖励创新,开拓工商业者的视野,增强竞争意识。如果说传统的行会以各种陈规陋习抑制创新和竞争,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那么商会等新式社团则正好与之相反,大力鼓励唤起这种创新和竞争精神。
  各省的商会、教育会还突破地域观念,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遇有重大行动即互相呼应,协调行动。此外国内许多商务总会,特别是东南沿海的上海、广东、福建以及江苏的苏州、南京等商务总会,与国外的中华商务总会也紧密联络,积极谋求对外建立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联系。随其逐步发展,它的开放性特征愈来愈明显突出。
  新式商人社团的开放性组织特征,还表现在各类不同社团相互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传统封闭型的行会之间各有其势力范围,互不侵犯,也互无组织联系。而开放型新式商人社团却“无分畛域”,希望“由点成线,由线成面”,互赖维持,和衷共济,进一步扩大商人的力量和影响。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许多地区,商界的一些头面人物大都同时在几个新式社团中担任要职,由此在人事关系上结成了不解之缘。例如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领袖总董李平书,同时又是沪南商务分会会董。总工程局办事总董曾铸、朱葆三等人,在上海商务总会中是曾经出任总理和会董的重要骨干。1907年总工程局改为城自治公所,李平书继续连任领袖总董,中区商团团长莫锡纶当选为副总董,出任董事的王一亭、叶逵、苏本炎、朱得传、顾履桂等,也都同时兼有商务总会会董和会员身份。上海商团公会的领导人,也主要是上述商界一些要员担任。第一任会长为李平书,接着由曾铸、苏本炎、王一亭等先后继任。
  苏州新式商人社团的情况同样是如此。在苏州商界领袖人物中,兼职最多的莫过于绸缎业商董尤先甲,他不仅先后四次出任商务总会总理要职,而且是体育会议事员、学务公所议董、农务总会议董以及警务公会和城厢自治公所的议董,几乎在所有新式商人社团的领导人名单中,都可以看到他的名字。另一重要人物倪开鼎,在出任商务总会会董的同时,也兼任体育会副会长和市民公社评议部评议员。蒋炳章也身兼教育会会长、学务总汇处总理、体育会议事员和商务总会书记长、名誉会员等数职。其他人如学务公所总理彭福孙、协理吴本善,都是商务总会的会董。体育会、商团的其他主要领导人洪玉麟、潘祖谦、邹宗淇等,也均为商务总会会董。这种领导成员人事上的交叉渗透,实际上使各个不同类别的商人社团联成了一个整体,对于协调各个团体的行动起着重要作用。
  在众多的新式商人社团中,商会往往起着轴心主导作用。这不仅在于商会成立的时间比较早,更重要的是因为它是联接各行各业的中枢机构,即所谓“众商业之代表人”,在整个商界占有领袖的地位。由于商会“总握商纲,鼓励提倡之用,尤非寻常可比”(18),因此在许多地区,尤其是中小城市,其他一些商人社团经常以商会为依托,与官府势力相周旋。有关具体情况,在不同地区表现的程度存在些许差异,相比较而言,最为突出的是苏州的新式商人社团。
  从保存完好的苏州商会档案资料中可以看出,苏州成立的体育会、商团、市民公社、学务公所、教育会以及治安龙社等各种新式商人社团,都与商务总会存在着密切联系,有的可以说是商会的下属团体或外围组织。例如苏商体育会,系“光绪三十二年丙午秋,由商务总会发起集款创办”(19)。出面禀请商部准予立案和札行保护者,也是苏州商务总会。体育会成立后,正、副会长和议事员等重要领导人,又都是商会会董甚至总理兼任。其日常经费也由商会按月定期拨助,许多重要事务同样请商会协助解决。如数次领取枪枝弹药,即是由商会出面与军装局、度支公所和巡警局等衙门反复嗟商,并由商会支付购金,最后才如愿以偿。体育会扩充改组为商团公会,也是经商会出面禀准当局同意,才得以顺利进行。因而从表面上看苏商体育会是一个独立的社团,但实际上是隶属于商会的外围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商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民国元年初,商会因经费短绌,一度决定停止向商团公会拨助,商团公会失去商会的资助,颇有难以为继之感,急忙致函说明:“敝会经费向以贵会协济一款为主,前经函知将此款停止,则敝会经费遂无款可恃……所有常年拨助之款,务请大力设法,广为劝集,以资继续。”(20)最后,商会仍决定每月给予资助。可见如无商会提携,苏州商团在维持日常活动甚至生存发展等方面都会遭遇难以克服的困难。
  市民公社也是接受苏州商务总会领导的基层商人自治组织。各市民公社创立时,都是经由商务总会呈准注册立案,其发起人和主要职员有许多系商会会董或会员。如观前大街市民公社第一届职员中,干事部的施莹、评议部的倪开鼎、调查部的黄驾雄等人,均属商会骨干成员。市民公社进行选举或召集重要会议时,一般都邀请商务总会派员监督、指导。遇有需要与官府交涉事项,也大多请商会出面代为呈转。所以,市民公社表示,商会“综握商务机关,凡我商民均隶属之”。
  至于学务公所和教育会,由于大多数领导人系商会骨干兼任,其所管理支配的学务经费,也须由商会向各业商号铺户和公司厂所募集筹措,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对商会存在较大依赖性,与商会紧密相联的商办社团。苏州农务总会虽不是纯粹的商人团体,但如前所述也是经商务总会中的一批商界头面人物呈请创办的,甚至农务总会的试办章程也由其商议拟定。农务总会成立后,在承领荒地、创办农业试验场、改良物种等具体活动中,也多求助于商会。如1911年农会就曾委托商会通过南洋中华商务总会代购良种,其承领荒地也是由商会率先出面与官府进行交涉。
  商会拥有上述如此重要的地位,也就得以在众多商人社团和整个商人中产生“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巨大号召力。有关具体情况,下节将作详细介绍。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一些地区的情况虽与苏州不尽雷同,但随着商人之间联系的加强和阶级意识的进一步增长,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的发展趋向。同时,也不排斥可能会有个别例外。例如在广东,商务总会即与粤商自治会无人事渗透现象,相互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很密切,而且互存芥蒂,以至于分道扬镳。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近代社团所必须具有的制度严密、机构完备、民主气氛浓厚和开放性突出等等组织特征,在当时各地的绝大多数新式商人社团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只是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阶级力量配备略有差别,所以具体表现也参差不齐,同中有异,对此特点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① 见《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4期。
  ② 苏州商会档案,第86卷,第24页;第86卷,第31页。
  ③ 《嘉应会馆碑记》,引自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142页。
  ④ 《金壶七墨》,逸墨卷二,金箔作。
  ⑤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4。
  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3卷,第86页。
  ⑦ 《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5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⑧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
  ⑨ 《上海商务总会公议详细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6期。
  ⑩ 《天津商务总会所属各处公订办公专条》,《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54页。
  (11) 《辛亥革命史丛刊》第4辑,第63页。
  (12) 《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
  (13) 《上海商务总会公议详细章程》,《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三年第16期。
  (14)(15) 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80页、第156页。
  (16) 《保定商务总会禀呈试办便宜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十一,商务二。
  (17) 《天津商务总会试办便宜章程》,《北洋公牍类纂》卷二十一,商务二。
  (18) 《苏商体育会全体职员致苏州商务总会函》,苏州市档案馆藏档。
  (19) 刘栋华:《苏商体育会成立缘起》,苏州市档案馆藏档。
  (20) 《潘租谦致尤先甲函》(1912年4月1日),苏州市档案馆藏。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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