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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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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封建统治者的依赖及所受限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中国商人的力量虽然明显发展壮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然对封建统治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依赖性。这一局限,在其组织的许多新式社团中也有比较突出的反映。
  例如,绝大部分新式社团的创立,虽然首先系由商人提出,但如果得不到清统治者的支持,就难以正式诞生并获得社团“法人”的社会地位,受到保护。所以,商人成立新式社团组织,也就不得不求助依赖于清王朝的谕允饬办或地方官府注册立案。成立商会的呼声,早在维新变法时期即见诸于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书刊,工商界代表如张謇也提出了这一主张,但由于得不到清政府支持,一直未能付诸实现。“百日维新”期间光绪皇帝一度采纳改良派的条陈,发布兴商学、办商报、设商会谕令,又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阻挠反对,商会仍无法应运而生。20世纪初,成立商会的呼声愈益强烈,许多文章纷纷强调,创立商会内可与政府通商人之情况,外可与各国持商务之交涉。然而,清政府未出面倡办,设立商会依旧只是停留于舆论呼吁阶段。直至1904年元月,清朝颁布《商会简明章程》,给予商会合法的社会地位,饬令各省地方官保护,商会才终于正式诞生,并很快在全国各地普及开来。对清政府劝办商会、联络工商的这一行动,商人不无感戴之情,表示:“朝廷轸念时局,洞烛外情,特设商务专部……大部又奏请特派参议大员驰赴行省,劝设商会,以期内外上下联成一气,实行保护商人、振兴实业政策,务俾商业进步,日有起功,以与各国争衡,驰逐于商战之中,庶国计因之而益巩固,此诚富强之至计焉。”①如前所述,商船公会、商团、学务公所以及各地方自治社团,也是经地方官府给示保护,才得以正式成立。甚至连各业商人创办的消防社团,同样需经官府批准方能立案。
  由于各种商人社团均程度不同地对清政府存在着依赖性,因此必然会在许多方面受到官府限制,有的甚至带有一定的“官督”色彩。
  商会、商船公会以及农会成立之前,清政府即通过商部、农工商部一手包办,拟定了《商会简明章程》、《商船公会章程》和《农会简明章程》,饬令各地商人照此章程施行。这些章程虽然反映了清统治者试图以设立新式商办社团而联商情、兴商务的愿望,但也从各个方面对商会、商船公会等商人组织作了原则性的强行规定。例如在领导成员方面,限定商会、商船公会和农会等社团的总会设总理和协理各一员,分会则只设总理,不设协理。会董(也称议董)的人数也有限制,总会一般约20至50人,分会约10至30人,均不得逾额。
  人数的限制仅为表面现象,更重要的是,凡充任会董者,必须具备商部、农工商部奏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资格。商会总、协理和会董的资格一为才品,即所谓“手创商业,卓著成效”;二为地位,必须是行号巨东或经理人,每年贸易往来为一方之巨擘;三是资格,须于该地设肆经商历五年以外,年届三旬;四是名望,即为各商推重,居多数者。对于商船公会的总、协理,也规定必须由“熟悉航务,众望素孚之人”担任。奏定农会章程对担任农会会董者,则同样规定了所谓才品、地位、声望等等资格。毫无疑问,具备上述资格的人,一般都是地位较高、家财殷厚的商界董事。因此,得以跻身于这些社团上层者,自然大多为身兼各种功名职衔,与官府关系甚密的一些商界头面人物,而绝大多数资产有限、地位不高的中小商人,则受此限制而实难问津。
  除以上规定外,商会、商船公会、农会以及其他许多新式商人社团自行推选的总、协理,均须由商部、农工商部察核审批,直至奏准朝廷批准之后,才准上任,所选会董也要禀报商部、农工商部以备稽查。同时,清政府对总、协理的职责也有明确规定。如商会、商船公会总、协理之职责主要在于保商振商,遇有商人申诉各事,可由其代为向官府交涉,但不得侵及地方官权限。商务以外之事,则概无处理决断权。如有纳贿偏徇,侵逾权限者,商部、农工商部可即予参处。
  显而易见,清政府颁布的商会、商船公会等章程,实际上是对整个商会、商船公会的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有的商会后来提出了修订商部奏定章程的要求。例如1911年,四川全省各商会召开联合大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诮”②。于是联名呈文农工商部,要求重新修订而扩大商会权限,同时照会各省商务总会,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然而直接有损于封建专制权威的要求,清王朝一般是不会轻易接受的,加之不久又爆发武昌起义,濒临崩溃的清廷已是无暇顾及,因而四川商会联合会的这一愿望未能实现。
  当时,商部及后来工、商二部联合而成的农工商部,是清政府监督和限制各地商会与其他商人社团的直接机构,往往以顶头上司的姿态对商会发号施令。奏定商会章程第十四款虽然说明,商会为就地分设,“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定便宜章程”,但同时又指定必须以“无背商部定章为断”。不论是商务总会还是商务分会,所订章程都要上报商部审核批准,商船公会和农会也概莫能外。查《商务官报》各期“要批一览表”,有关各地商会所订章程不合部章而被驳回的记载在在皆是,有的甚至来回折腾数次仍不得通过,其官督限制十分明显。例如1906年江苏溧阳商务分会所订章程,报商部审批时,因多处与部章不符而被驳回重新修订。改毕再次送审,商部批曰:“查该分会此次改拟章程,详加批阅,前经本部指驳各条,均遵删削,惟第十八条仍不免有侵及官权之处,应即全条删去,以清权限。”③不难看出,清政府对商会的限制颇为严格,其最为用心提防者乃是商会侵及地方官府的权限。
  商会、商船公会及其他许多社团的正式成立,还有一套繁琐的审批手续,实则也是清政府为监督限制新式商人社团所定。根据规定,所有商人凡欲成立商会,甚至包括海外华侨商人成立中华商会,均须事先依据奏定简章的条文拟好章程,向商部提出申请。商部审定后,还要奏请朝廷谕批,然后再札发关防图记式样。商船公会,农务总会等也必须遵循这一整套程序。通过以上手续,一方面使商会等新成立的商办民间社团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能以社团“法人”的姿态同各种社会势力相周旋,另一方面,也便利了清政府对新式商人社团的约束控制。1906年,江苏常州府靖江县商人禀请设立商务分会,因其所订章程不合奏章定例,商部未予批准。当地商人在更改报批前即举定商会总理,并开始进行活动。商部闻报大为震怒,专为此事上奏朝廷,指责该处商人“竟于臣部未经札准之先即擅居总理”,“如此显违部章”,应即将有关人员全部革职,按律惩办。清廷不仅依允商部所议,并且以靖江一地商务不发达为由,禁止设立商会,强令将其有关商务事项划由上海和苏州商务总会管辖。尽管靖江商人一再吁请免予裁撤,“以顺商情而安民生”,并力陈“由靖江而沪而苏,相距有数百里之遥,有事赴诉,无论山川险阻,往返维艰,实有鞭长莫及之势”。“同为商人,普天之商会俱设,而本邑而靖则事无大小,必投奔异地,相形之下,未免独抱向隅。”④但是,封建统治者非但置靖江商人的殷殷情词于不顾,而且还将此事通报各省商会,以儆效尤。
  对有些新式商办社团的经费收支,商部也要予以间接督查。如商会经费本纯属商捐商办,与官府无任何联系,但商部奏定章程却规定,各商务总会必须于每年底开列清册,将经费收支情况报商部查核,各分会则每年将办公经费报由总会汇呈商部。前曾提及的溧阳商务分会规定入会者必须察验合同资本,按月分三等缴纳会费,由商会发给门牌,结果商部即以“部章所不载”予以取缔。1906年,广东连州阴山商务分会在其所订试办章程中指明:“本会经费商捐商办,请免造册报销”,最后也被商部勒令删改。⑤农会因在经费上得到官府的一些资助,其所受督查也就更为严格。
  不仅如此,甚至还发生过商部罢免商会总理之事。上引靖江商务分会总理被商部禀准朝廷予以革职即为一例。此外,农工商部于1906年底还曾以江苏常昭分会总理“巧立名目,希图敛费”为罪名,咨行江苏巡抚将其立予撤销。宣统年间,江西广信府玉山县商务分会总理与地方署衙发生矛盾,也被诬以苛敛营私,行贿把持,为农工商部罢免。江苏金坛商会总理则因所谓违反禁烟事,苏省农工商务局禀请农工商部“息一儆百,以维禁令”,将其革职。⑥不过,从目前接触到的资料看,类似商部直接罢免商会总理事件,主要发生于商务分会,次数不多,且往往遭到商人的强烈反对。如金坛商人闻讯商会总理被撤,纷纷谴责此决不足以彰公道而服人心。苏州商务总会也曾向农工商部交涉,力请主持其事者收回成命。玉山县商人则接踵赴省城商务总会和咨议局,为被诬告的商会总理申诉,“以冀昭雪”。
  比较起来,清政府对新式商人社团监督限制最严者,主要是其活动内容及权限范围。具体说即是力图按各类新式商人社团的性质约束其活动与权限,如将商会的活动及权限牢牢限制在商务范围内,商船公会仅限于航运有关范围,地方自治社团则限于《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的条条框框之内,不允许商人社团干预地方政务和过问国家的内政外交。商部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之后又三令五申,告诫各商会“会议之内凡所论断,一以商情利弊为宗旨,不得涉及商界以外之事”。并特别强凋“一丝不容稍溢”,务须“恪遵定章,认真经理”⑦。其所忧者,无非是害怕商会涉足行政,增长政治权利,造成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危害。
  对于其他地方事务,清政府也严防商会干预,唯恐削弱地方官府权限。奏定商会章程第十六款规定,凡华洋商之间遇有交涉龃龉,设该地方官、领事等判断未尽公允,准被屈之华商告知商会代为伸理。由于当时未具体说明所谓“交涉龃龉”究竟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商部担忧商会借此渗透楔入,不久又札文全国各地商会,郑重声明所指仅为关涉商务事宜而言,余皆不包括在内。有的商会呈请立案时,在章程中记有受理诉讼的条款,起初也为某些地方官府所不容。如1909年湖州道批武康县商务分会所拟章程云:“查核所拟章程,诸多不合,并有理案问案等名目,尤属侵犯行政之权,即欲调处商界争端,亦仅能由该会协议和息,不得受理诉讼。”⑧
  以上事实说明,由于近代中国绝大部分新式商人社团是在官府谕允劝办形式下,始得以诞生并获得法律保障地位,因而不仅在人事、权限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受到清政府的束缚,而且在活动内容和方式上也承受着来自清政府特别是商部的某些监督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避而不谈这些因素,一味强调近代新式商人社团是完全独立的纯商办民间社团,与官府毫无关联,显然有违于历史实际。但是也应注意,看不到新式商人社团的商办自治这一主导特征,过分夸大官府的实际控制程度,将某些商办社团说成是官办或半官办的组织,则又失之偏颇。例如商会虽带有某种“官督”色彩,但总的说来以商办占主导面,而且清政府对其活动内容和权限的监督限制最后并未起实际作用。
  近代中国的商人及其新式社团之所以对封建统治者存在着依赖性,并由此受到清政府监督限制,与商人实力仍较软弱和长期以来社会地位低微有着密切关系。如将中国近代商人与西欧近代商人作一比较,即可帮助我们对此有所了解。
  考察西欧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英、法等国绝大部分商人的发家致富,主要靠的是海外殖民掠夺。15世纪末叶新航路开辟之后,西欧商人即走向全球,大肆掠夺美洲、亚洲和非洲殖民地人民。在此之后,英国对外贸易的范围显著扩大,北至波罗的海、东至中国、西至西印度群岛,南至非洲,到处都有英国商人活动。同时,还出现了类似东陆公司,近东公司、远东公司、非洲公司、东印度公司等实力雄厚的商人垄断集团。法国的对外贸易也非常发达。17世纪中期以前,法国即已成立了22个带有垄断色彩的商业贸易公司,拥有许多浩大的远航商船队。到18世纪法国的对外贸易更成倍增长,几乎左右着法国的整个国民经济。
  海盗掠夺性质的殖民地贸易,使英、法等国许多大商人和银行家腰缠万贯,而且他们比较集中,在伦敦、曼彻斯特和巴黎、里昂等工商业中心起着重要作用,所拥有的实力已经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经济上对封建专制政权形成致命的威胁。特别是法国的新兴工商业者掌握了国家最大部分的财富,组成强大的纳税第三等级,并建立了城市共同体——公社,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政治权利。英国新兴商人的力量虽不如法国强大,但与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结成了联盟。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是一支颇具威胁但又不得不依靠的社会力量。国王查理一世为了解决财政的极度窘困,曾不得不召开解散多年的国会,商人在国会中提出,此后凡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向人民募债和征税,不得剥夺人民财产。查理一世虽然内心十二分反感,但为了得到商人提供的35万镑巨款,也只好接受了商人的要求。很显然,英、法等国的商人经济实力十分雄厚,他们一旦拒绝纳税,整个封建国家的财政就将完全陷入崩溃。因此,其对封建政权的依赖性相对近代中国商人而言,要小得多。
  中国商人在资本积累、自身实力和所处的社会地位等方面,则与西欧商人的情况截然不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深渊的中国,进出口贸易一直被外国侵略者所操纵控制,始终处于不利的入超地位,因而中国的商人不可能靠发达的对外贸易起家,只能在清王朝的压抑之下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夹缝中苦苦挣扎。有清一代的中国,从来不曾出现英、法等国那样带垄断色彩的商业贸易公司,也没有形成实力强大而又非常集中的商人集团。除了在上海拥有少数经济影响及于全国的较大金融家外,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商人,即如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梁启超在当时所说的“中产之家多,而特别富豪之家少”。⑨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中国商人也不可能象西欧商人那样对封建统治者造成足够的威胁。当时,商人对清朝的贡赋主要是厘金,据有的学者统计,清政府宣统三年(1911)的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为296900千元,其中厘金收入为43000千元,从商人身上所得仅占9.43%。⑩由此可知,中国的商人不曾形成一个强大的纳税等级。
  另一个明显的相异之处是,西欧许多国家的商人在其成长壮大的过程中,相当长时间内受到实施重商政策的专制王权的保护,其社会地位较高,政治权利也令人瞩目。中国的商人则自古以来社会地位卑微,长期遭受层层压抑,毫无政治权利可言,在近代又面临外来帝国主义强大势力的排挤,发展十分艰难。社会地位的卑微和经济实力的稚弱,使其生存发展不得不仰给于封建统治者的惠顾,故而对清政府存在着较大的依赖性,其所组织的新式社团也不例外。
  中国近代商人对统治者的这种依赖性,即使在清朝覆亡之后也仍有明显反映。武昌起义胜利后,革命高潮届临,商人由对清朝的绝望转而依赖于革命政权保护,曾对革命给予了经济支持。但当袁世凯督率北洋大军纵火攻占汉口、汉阳,形势出现暂时波折,南北革命与反革命双方对峙谈判时,商人的态度即开始发生了变化,表示不愿承受战乱苦楚,声称:“现拟结一难民团,不问其为何政府也,但知有抚我者而归附焉。”(11)这种从权应变的政治哲学,典型地体现了商人无从改变的依赖性。原本支持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商人,看到南京临时政府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南北统一,认为袁世凯掌握着强大的北洋军事实力,财政上又有帝国主义各国作后盾,要取得其所翘盼的统一和秩序,要改变商业萧条衰败的状况,非袁莫属。马上也离异孙中山而寄希望于袁世凯,因此,他们公开欢迎袁世凯出面收拾所谓的残局,说什么如是“则兵戈顿息,生灵免涂炭之难,中外通商依然复盛,外人方欣喜赞成之不暇,宁有反而干涉者乎?袁氏果能建此伟勋,则必不失共和国之大统领”。(12)有的甚至不惜大肆为袁世凯涂脂抹粉说:“共和成立,国民蒙庥,安内驭外,惟公是赖”(13)。袁世凯正是借助商人的喁喁望治心理,胁迫孙中山让位,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事实表明,商人在孙中山和袁世凯之间的选择,绝非着眼于政治信仰的是非标准,而是选择实力更强大,能够迅速建立统一新秩序而有利于商业发展的依赖和靠山。
  ① 苏州商会档案,第391卷,第14页。
  ② 《四川商会联合会呈请农工商部修订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草案》,苏州商会档案,第66卷。
  ③ 《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第6期,“要批一览表”。
  ④ 以上引文均见《商部奏为商会违章办理不善请予惩办以昭炯戒折》,苏州商会档案,第68卷。
  ⑤ 《商部批广东商务局详文》,《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第17期。
  ⑥ 苏州商会档案,第96卷,第35页;第67卷,第48页。
  ⑦ 苏州商会档案,第38卷,第25页。
  ⑧ 《华商联合报》第15期,“海内外商会记事”。
  ⑨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2页。
  ⑩ 黎澍:《辛亥革命几个问题的再认识》,《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第129页。
  (11) 《时报》1911年11月13日。
  (12) 《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834页。
  (13) 《民立报》1912年2月21日。
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朱英 著.-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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