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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干部的退职与安置

杨永华

    
    长期艰苦的革命战争或政府工作,使不少忠实于人民革命事业的公务人员,积劳成疾或负伤致残。这些为人民做出贡献值得钦佩的同志,在无法继续献身革命工作之时,不得不退职为民,转移到生产战线上。为了妥善安置这些同志,边区政府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战争环境,结合边区的实际,于1943年春季,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退伍退职人员处理办法》。在这个法规的指导下,通过各级政府的精心安置和广大群众的热情帮助,退职人员建立了家务,过着吃穿不愁、精神愉快的生活。
    教育退职人员,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尽力减轻人民负担,是制定这个法规的出发点。《处理办法》认为,在极端物质困难的条件下,边区人民已经作出难以想象的牺牲,承受巨大的负担,仍然自愿支持政府财政、安置退职人员。这是人民群众对退职人员的关怀,对革命事业的支持。退职人员则应该继续发扬革命的光荣传统,尽可能地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生产,减轻人民负担。同时,要石刻注意克服功臣自居、贪图享乐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为民表率,遵守国法党纪,成为受尊敬的模范公民。
     保证退职人员生活安定,精神愉快,是制定这个法规的基本原则。《处理办法》指出,各级政府,要发动群众,克服各种困难,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安置,时刻关心退职人员的生活和健康,保证他们不低于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高其政治地位,使他们精神愉快,再为人民做出贡献。同时,教育广大群众,克服少数人存在的轻视退职人员,把他们当包袱的错误思想,造成人人尊敬和帮助退职人员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
    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所谓退职人员,系指直接参加后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不能继续工作而退职者。退职条件是:身体已成残废不能工作;身患慢性病无法医治,不能工作;年满45岁以上,精力衰弱不能工作,凡具备上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边区政府民政厅批准,准其退职。
    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退职人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一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视其边区内外有家无家的不同情况,进行安置。凡是边区以内有家的,如果家庭有相当物质基础,能够维持生活者,由政府介绍回家,自谋生计。如果家境贫困,无法维持生活者,回到家乡后,视其具体情形,责成当地政府补助3个月至5个月的粮食,并发动群众调剂生产资料。凡是边区内和边区外均无家可归的,由边区政府划定屯垦区,或设立各种手工业作坊,采取集体合作性质之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参加集体农业生产的,由政府派员协助,领导屯垦事务,补助每人6个月的粮食和边币2000元,作为解决住房、耕牛、农具、种子、用具等资金。参加各种手工业生产的,由政府补助4个月的粮食和边币3000元,作为解决工坊、生产工具、原料等资金,并派专人领导与管理。凡是边区内和边区外均无家可归的,具有劳动能力而不愿参加集体生产者,由政府发给2个月米金,安置指定地区,听其自谋生计。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安置,保证其生活。第一,凡是家住边区的,其家庭属于中农以上,有相当的经济基础者,介绍回家,生活费用由家庭负责,但其义务负担由当地政府酌量减免。其家庭属于贫农、雇农和佃农,经济贫困者,回到家乡后生活费用由当地政府动员群众代耕解决。第二,凡是边区内外均无家可归的,由政府设法安置,生活费用,政府负责供给,但须适当加以限制。
    对于退职人员,不论有劳动力者,还是无劳动力者,一律实行优待,其内容是:一、享受分得公地和投资的权利。凡退职人员,经营农业生产而无土地者,均有分得公地的权利。经营农工商业,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享受投资的权利。二、享受减免劳逸与纳税的权利。退职人员,不论从事农业,还是经营工商业,均应酌情减免他本人劳役与纳税之义务负担。具体办法:1.参加工资在1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1年。2.参加工作在3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2年。3.参加工资在5年以上者,免除义务负担3年。4.凡因作战致成残疾或因公积劳成疾而丧失劳动力者,不论其参加工资历史长短与经营何业,一律免除义务负担5年。5年后,依其营业发展情况酌量减免。三、享受抚恤、代耕、救济和公费医疗的权利。退职人员有病时,享受公立卫生机关免费医疗。失去劳动能力的残废和年老的退职人员,得享受抚恤条例规定的权利以及代耕与救济的优待。

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杨永华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