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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宋金寿 李忠全


    1949年4月21日,即国民党反动政府拒绝在和平协定上签字的第二天,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向人民解放军发布了《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号召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奋勇前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的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国人民,保卫中国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①于是,英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即挥师南下,举行全面大进军。4月21日晨,刘伯承、邓小平领导的第二野战军和陈毅、粟裕领导的第三野战军在西起湖口,东至江阴的千里战线上强渡长江,彻底摧毁了敌人苦心经营三个半月之久的“长江防线”。4月23日,解放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中心南京,宣告了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接着,人民解放军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分别向华东、华中、西北、西南追歼国民党的残余部队。到9月,人民解放军已解放了全国的重要城市和全国的大部分省份,取得了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的基本胜利。随即,各省市的人民民主政权相继建立。时局表明:成立全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在北平正式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
    为了统一全国人民对建立新的国家政权的认识,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论文。论文全面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指出:中国人民革命胜利后,只能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说明了各阶级在这个政权中的地位,以及它应当实行的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建立新中国的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召开。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和国外华侨的代表662人。
    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文件,确立了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六人为副主席,并选举周恩来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宣誓就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会议推选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查署检查长。
    同日,北京30万人齐集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毛泽东向全中国、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国民党反动政府的覆灭,结束了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和近百年来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
    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也有了上级政府的领导,结束了独立施政的局面。
    ①  《毛泽东选集》第1340页。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宋金寿 李忠全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