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
(1904—1959)
雷经天,原名荣璞,亦作云甫,号经天。广西南宁人。192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开始在黄埔军校政治部等处作宣传工作,后任国民革命军第十一军二十四师党代表、广州起义委员会委员等职。他曾参加过南昌起义、广州起义,是广西右江革命根据地的创始人之一。1928年,雷经天任广西省委常委、代理书记,1929年任右江特委书记、右江工农民主政府主席。1930年后,因反对“左”倾错误曾两次被开除党籍。1934年10月随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粮食部任科长,带病到山西购粮,出色完成任务。这时,经中央党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重新入党。
从1937年到1945年3月,雷经天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庭长、代理院长和院长。他上任不久,就碰到一件十分棘手的案子,即抗大黄克功杀害陕北公学学员刘茜案。黄克功参加过秋收起义、井冈山斗争,长征中又立过战功,是一位有功之臣。当时黄克功给毛泽东写信,请求留他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力。雷经天看看桌子上黄克功的案卷和黄给毛泽东的信,心里不免有些犯难:黄克功虽然资格老,功劳大,但他逼婚杀人,按律当杀;可是毛主席会同意把一个多年来叱咤疆场南征北战的猛将杀掉吗?毛主席会不会同意黄克功的请求?
雷经天知道毛泽东经常讲的群众路线,时刻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为群众谋利益,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作为一个人民法官,一案当前,首先应当想到的是运用法律去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执法当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况且边区要作为抗日根据地的模范地区,处理好党群关系、军民关系尤为重要。对干部更要实行铁的纪律,如果徇私枉法,不杀黄克功必将有损于党的威信,以至于失去民心,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雷经天经过反复思考,又征求了一些同志的意见后,终于打消了顾虑,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主张严格依法办事,对黄克功处以极刑。
雷经天的意见得到了毛泽东的支持。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给雷经天回了信。信中写道:“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第二天,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公审大会,雷经天在会上当众宣读了毛泽东的这封信,随后将黄克功枪决。群众从此称他为“雷青天”。这个案件的完满处理,成为边区法制建设的典范。
对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雷经天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建议。特别是针对当时一些同志主张司法独立的观点,1942年,雷经天撰写的《关于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一文,明确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观点:第一,认为司法工作是整个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应该由政权机关统一领导。他明确提出高等法院直接受边区政府的领导、边区参议会的监督;县的裁判员,就是县政府的一个工作人员,受县长的管辖;在审判上由裁判委员会决定,死刑的执行,必须呈请边区政府批准,审理案件的经过,均按月呈报边区政府备案。第二,认为边区的司法工作是属于边区政府的,不是属于国民政府的。虽然高等法院受最高法院的管辖,实行三级三审制,不服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向最高法院进行第三审的上诉。这在当时是为着顾及统一战线的影响。其实边区高等法院并没有受过最高法院的管辖,最高法院也没有管辖过边区高等法院。边区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也从来没有向最高法院进行过第三审的上诉,要上诉只有到边区政府去,边区政府作最后的决定,因为边区政府直接管辖边区高等法院,有权指示高等法院改变判决。第三,认为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保护边区人民大众的利益。因此,边区的司法工作必须服从边区政府的政策,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第四,认为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民事方面,则为人民排难解纷,解决问题;在刑事方面,则为保障革命秩序。对于罪犯的刑罚,完全采取教育和争取的方针,除判决死刑实行肉体消灭,给人民大众以教育外,其他刑罚则着重教育。由于雷经天为边区司法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边区劳模大会授予他特等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并称赞他是各解放区司法工作的先进榜样。
关于审级的设置,雷经天主张依据边区的司法组织,各县的裁判员或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边区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如诉讼当事人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边区政府申诉,由边区政府审查,再指定高等法院重新审判,事实上是两级两审。而边区政府领导法院,有权审查和改正法院的判决。这就与当时有人主张边区实行三级三审,设立三审机关,使边区的司法自成独立的系统,形成鲜明对照。
关于法律,雷经天反对在边区的司法工作中机械地引用国民政府法律的条文。因为边区的情形特殊,故边区的司法工作首先必需依据共产党的政策和边区政府的法令,倘若没有法令,在不违背的原则下倾听群众的意见,就边区原有的习惯处理。对国民政府的法律,只可作为研究参考之用,如要援引必须遵守四个原则:一是适应于抗战团结的需要;二是适应于民主政治的需要;三是适应于边区历史环境的需要;四是适应于群众利益的需要。这就批评了当时有人公开反对边区司法工作,主张一切都依照国民党的司法工作和其法律条文的错误主张。
1945年至1949年,雷经天先后任八路军南下第三支队政委、中共晋察冀中央局秘书长、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广纵队政委等职。1949年至1959年,雷经天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和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1959年8月11日,雷经天在上海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