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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

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

    
    1942年整风运动中,广大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统一思想,对过去党内存在的前述不良现象也开始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同时,为了适应残酷的战争环境,解决抗日根据地党政军民关系中的不协调现象,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简称《九一决定》)①,主要内容是:
    第一,强调“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取消过去各地党政军委员会(党政军委员会的设立,在根据地创立时期是必要的正确的)”。《九一决定》对各级党委的性质与成分提出改变,它不应当仅仅是领导地方工作的党委,而应当是该地区的党政军民的统一的领导机关,其成分必须包括党务、政府、军队中主要负责的党员干部。各级党委的工作应当是照顾各方面,讨论与检查党政军民各方面的工作。《九一决定》认为,在这种状况下,要建设根据地,实行民主制度,就要“每个根据地的领导一元化”。
    第二,规定中央代表机关及区党委地委的决议、决定或指示,下级党委及同级政府党团,军队军政委员会,军队政治部及民众团体党团及党员,均须无条件的执行。但政府、军队、民众团体的系统与上下级隶属关系仍旧存在。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法令,上级军事领导的命令、训令,上级民众团体的决定,不仅下级政府、军队、民众团体必须无条件执行,下级党委也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假借无上级党委指示而违抗或搁置,下级党委对上级政府、军队、民众团体之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报告上级党委。在遵照各组织上级的决议解决具体问题党委内部发生争论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之。政府、军队、民众团体负责人即使不同意多数意见,亦必须执行同级党委的决定,但可将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有关机关。
    第三,规定了各级党委的产生办法。“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之。区党委、地委,由军队与地方的党组织的统一的代表大会选出,经上级批准之。区党委、地委,应包含地方党的组织,军队党的干部与政府党团的负责人。主力军是否参加县委,由各地按具体情况决定之。县委(无主力军参加之县委)及区委,只包含地方党,地方军及政府的党的负责人。各级党委书记,应选择能掌握党政军民各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之。因此,党委书记不仅须懂得党务,还必须懂得战争和政权工作。”
    第四,确定了主力军与地方党政关系的原则。指出:主力军是党领导下的武装部队,是建设根据地与支持斗争的有力柱石。主力军应以巩固和坚持各所在根据地为其第一等任务。主力军固有全国性,但同时具有地方性。主力军必须执行各级党委的决议、决定与各级政府的法令。主力军对于驻扎所在地的下级党委与下级政府(如县、区、乡)的决定,亦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处,可报告上级党委与上级政府。并应当经常的彼此联系,彼此帮助。主力军的军事措施,如军事行动布置及戒严令等等,地方党政民机关必须遵照实行。主力军应当负有保护党政民机关的责任,凡因军队之疏忽与漠不关心因而使党政民机关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时,军队负责人应当受到处分。
    第五,规定了党委与政权系统工作的关系。指出:“政权系统(参议会及政府)是权力机关,他们的法令带有强制的性质。”“党委包办政权系统工作、党政不分的现象与政权系统中党员干部不遵守党委决定、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纠正。为了实行三三制,党对政权系统的领导,应该是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领导,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办。下级党委无权改变或不执行上级参议会及政府的决定与法令,党的机关及党员应该成为执行参议会及政府法令的模范。党应当进行政治工作以提高参议会及政府的威信,党的干部与党员违反参议会及政府法令时,党的组织应给以严厉的处分。党对参议会及政府工作的领导,只能经过自己的党员和党团,党委及党的机关无权直接命令参议会及政府机关。党团必须服从同级党委;但党团的工作作风必须刷新,不是强制党外人士服从,而是经过自己的说服与政治工作。在党团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假如党团同志因为自己的意见与同级党委有分歧因而不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这是党团同志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指斥与处分。党必须派遣得力的干部到参议会及政府中工作,一切忽视政权工作,把干部堆在党的机关中的现象,必须纠正。在实行三三制时,党员在政权系统中的数量减少,但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质量必须大大提高。在政权系统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必须服从党委与党团的决议、决定与纪律,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自由行动。在这里,应特别提出,党对三三制政权之领导的实现、有赖于政权系统中党员干部之言论行动的一致及其对党的决定的绝对服从,所以严整政权系统中党员及党员干部的党纪是有严重意义的。党委在调动政权系统中的党员时要慎重,还必须经过党员实行向政权机关辞职的手续。”
    第六,规定了上下级领导关系及报告制度。指出:党的领导一元化一方面表现“在同级党政民各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又一方面则表现在上下级关系上”。尤其指出:“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之严格执行,对于党的统一领导,是有决定意义的。各根据地领导机关在实行政策及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凡带地方性质的不违犯上级及中央决定的不在此例)。下级党政军民组织对上级及中央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不坚决执行,阳奉阴违,或在解决新的原则问题及按其性质不应独断的问题时,不向上级和中央请示,都是党性不纯与破坏统一的表现。”《决定》还特别提醒各根据地党政军民领导同志的注意:“各级党委及政府军队民众团体中的党员负责同志,不得中央许可,不得发表带有全国意义和全党全军意义的宣言谈话及广播,各级领导同志的文章应经过同级党委或党团适当人员的审阅。分局委员以上师以上负责人的文章,凡带有全国及全党意义的,应事先将主要内容报告或电告中央。”
    第七,《九一决定》指出:“为统一根据地的领导,为改进党政军民关系,必须在党政军民各系统党员干部中进行思想教育,整顿三风,肃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的遗毒。”
    第八,《九一决定》最后指出:“加强各抗日根据地领导的统一,是为了更顺利的进行反对日寇的战争,‘一切服从战争’是统一领导的最高原则。”
    1943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切实执行十大政策》一文中指出:“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很重要,要建立领导核心,反对‘一国三公’。”②毛泽东在这里引用这一典故,强调当时抗日根据地的党、政、军三方面应当有统一的领导,不要政出多门,工作上应当互相协调、配合。
    ①《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全文,详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22—430页。
    ②“一国三公”,比喻事权不统一,令人无所适从。语出《左传·僖公五年》:“(士)退而赋曰:‘狐裘尨茸,一国三公,吾谁适从?’”三公,指春秋时晋献公和公子重耳、夷吾。《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著.—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