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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减租减息政策的制订与发展

房成祥 黄兆安


    减租减息是中共战胜困难、坚持长期抗战的十大政策之一。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为了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决定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而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大敌当前,“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必须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为此,中共决定停止暴力没收,转而采用立法和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即向地主作出让步,以争取他们对抗日战争的同情和支持,把解决土地问题和保卫祖国结合起来,把土地革命同民族革命结合起来。这是中共根据客观形势的需要,通过调整自己的土地政策,以达到调整地主与农民的矛盾的非常正确的措施。但是,如果仅仅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原封不动地维持地主对农民残酷的封建剥削,就不能调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群众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抗战就会因得不到农民群众的参加和支持而无法坚持和取胜。所以,中共提出以“减租减息”这一合法的方式来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既能使农民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又能使地主的合法的经济地位得到保障,从而来调整农村阶级关系,调动农民与地主双方的抗日积极性。这是在中国抗日战争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最革命的政策”。
    早在1937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提出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就把减租减息明确规定为党在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抗战初期直到1939年,由于国民党正面战场溃退及八路军新四军忙于深入敌后开辟抗日根据地发动游击战争,所以减租减息仅作为一个纲领性口号来宣传,实际上尚未具体地贯彻执行。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各根据地公布了施政纲领与法令,规定了“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或“一分减息”的具体内容。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克服时局危险,中共中央于1939年11月1日发出了《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深入发动群众,切实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决定明确指出:“凡已经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地立即实行。”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指出:“目前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详细研究各地经验之后,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三个附件。同年2月6日,中共中央又向党内发出了《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这些文件,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承认中国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当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与政治力量。这三条原则是中共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土地政策的出发点。三个附件还就关于地租及保障农民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及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文件把中共有关土地问题的政策用“决定”法令的具体条文详细地作了规定,使中共的减租减息政策趋于完整。

陕甘宁边区革命史/房成祥 黄兆安主编.—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