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关于缉私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信


[财字第1000号]
(1945年4月24日)
近查敌顽在经济上有计划的骚扰边区,而边区内部亦有不法之徒,偷运违禁物品入口,并运出我必须[需]物资,以致造成物价高涨、金融不稳定现象。本署为了发展经济,巩固金融并禁止贩运违禁品起见,特指示缉私事项如下:望各地依照执行!
一、缉私种类与处理办法:
料面——缉得料面时人货一律扣留,并立即解送各该县区政府,料面一概没收,呈送本署处理,至人员处理办法如下:吸食者县府酌情予以处分,令其讨保释放,并指定乡村干部督促令其戒绝。如确系贩者,则酌情处以罚款!久贩之人,除惩罚外,并处以徒刑!情节重大或牵连复谋者,解送本署处理。
鸦片——凡查得鸦片,人货一律解送各该县县政府,或物予以没收,并依照规定解送分区,人员处理办法于下:吸食者由各该县政府令其讨保释放,并限期戒绝,贩卖者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处徒刑!情节重大者解送本署!
黄金——依本署颁布之“黄金登记手续及出入口暂行办法”处理!
白洋——近查各地交易多以白洋往来,边币市场日益缩小而白洋市场逐渐扩大,以致金融波动。物价高涨,若不即[及]早设法对于分区经济之发展影响甚大,为此本署指示如下:
(一)自清涧新舍区,店子沟,绥德崔家湾,头合,吉镇,米脂桃镇以西地区(子洲在内)以及螅镇,石岔。李家沟等地一律禁用白洋,凡公私现有之白洋,限期向银行或交换所按市价兑换行使。如逾期不兑而被查获者,以牌价三分之二兑给边币,并由兑给三分之二内拨出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其他三分之一作为没有收款处理之。
(二)其他地区因我之经济力量有限一时还难禁绝除上述地区外,故采取如下步骤。
1.先行宣传解释使群众了解禁用白洋之理,后再令其兑换,不宜采取立即没收办法。
2.凡是专贩白洋者将白洋全部没收,人得以捣乱金融论罪,凡带白洋三十元以上者,逾期不兑换者,即以三分之二的牌价兑给币洋。
3.贸易公司拿出一部分物资到某些沿河中心市镇出卖,应收边币,逐渐排斥白洋。
(三)上述办法于接到指示一礼拜后开始执行,但在事前应进行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其目的在于禁止白洋而不是单为了没收白洋。
专署颁发之条例,是一般原则,但因地区情形各不相同故各县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执行。
漏税——凡查出漏税情形,一律送交各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二、没收案件处理问题:
没收案件之处理,由县政府及其以上政府机关处理,凡罚款及处理徒刑之案件,由司法机关处理!他人不得处理!
三、缉私奖金
料面:缉得料面一钱,奖给边洋三万,缉得一两,奖给边洋三十万元,以此类推,如有密报之,则缉私人与密报人均分之,其奖金由各县地方收入项内支付之!
鸦片:凡缉获之鸦片,依延安发价百分之二十归边区。百分之四十归分区,百分之四十归缉私机关,(如有密报人则均分之)其奖金待货到主管机关时,立即发给之。
金子:凡交银行抵价兑换之金子,每两抽其价值的百分之十归缉私机关(如有密报人则均分之),其奖金由银行在兑换价值内扣除之。
白洋:由缉查额三分之二中,提出百[分]之二十作为奖金(如有密报人均分)其应没收之白洋归地方收入。但所没收之白洋应向银行兑换边币,凡公务人员密报所得奖金不论多少均交所属机关首长酌情处理之。
四、缉私的范围与权利:
密报:凡我境内之居民,不论何人均有密报之权利与义务。
检查:检查权属于缉私人员,缉私人员须持缉私证,各哨站,检查站,城门卫兵、区乡政府均有责协助缉私。
地域:缉私工作不分地域,甲地缉私人员可到乙地缉私,乙地亦可到甲地,甲还可到乙区,乙还亦可到甲,但须预先通知当地政府(特殊情形等可以一面检查,一面通知)互相协助,并在检查时应有充分的准备,以避免乱检查等不良现象。
本办法各地限到经之日后一礼拜实行。
此致
敬礼
专 员 袁任远
副专员 杨和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