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民字第484号]
(1942年4月11日)
林主席、李副主席:
接到边府命令战字二二七号令,查明黄石山区之强奸民女贩卖鸦片一案,查黄石山系晋西北所属之工作委员会的干部奉令之后适值该员到绥当即考察据谓“黄石山系河防稽查处联络参谋除担任沿河稽查任务外,并领导有工厂商店进行生产工作,故确曾按市价买过小麦但均系工作人员食用并非贩卖,私运鸦片事,亦唯恐个别下级供给人员有此违犯纪行情事,现正在查询中,如真有其事,当即给以制裁,今后当令其遵照政府法令,不得贩运毒品,至于告职强奸民女一事则纯系少数人挟嫌诬告,决无其事,除令枣林坪区继续考察外,特先呈复 此致
敬礼!
兼专员 王 震
副专员 曹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