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贩卖烟土案的命令

[战字第390号]
(1942年6月26日)
延安县县长刘秉温:
查关于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贩卖烟土一案,当即函请贺师长请对该团长加以解释并制止去后,兹准复函开,“顷接贵府六月十日公函内开延安县长呈称一二〇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周喜勤贩卖烟土,请对冯团长加以解释等情,当即严令该冯团长立即停止此种行为,并饬该团长详报经过实情,以资查处,相应函复,即希转令延安县长查照”等由,准此,合行发原函,仰即查照办理。
此令
主 席 林□□
副主席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