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边钞与边区的金融事业/第二节 边区的金融法规/一
一、边区银行管理法规
皖南事变后,边区政府委托银行发行货币,使边区银行具有了国家银行的性质,如南汉宸所说:“它不是私营银行,是政府银行,它应服从政府的财经政策,应以边区金融为出发点。”①边区银行的基本任务是“发展边币,巩固边币”。②为了使边区银行能够履行国家银行的职责,正确执行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金融政策,更好地为抗战和边区经济建设服务,1942年10月26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银行条例(草案)》。第一,规定了边区银行的基本任务:“(一)维护法币,巩固边钞与敌、伪作货币斗争。(二)发展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以支持抗日战争。(三)稳定社会金融,平抑战时物价。”边区银行如何做好巩固边币,稳定汇价的工作,条例规定:(一)以银行网为基础,经过各地光华商店、盐业公司、合作社及货币交换所,沟通边、法币交换及物资交流,配合政府法令,使边币在边区境内到处买到东西,并随时能换到必要的法币。(二)根据出入口情况,在法币进口多的时候吸收法币,在法币进口少的时候卖出法币,在法币进口多的地方买进法币,在法币进口少的地方卖出法币,以便汇价稳定。为此目的,边区银行必须保有一定数量汇兑平准基金,其数额由银行委员会决定。(三)根据物价变化来伸缩发行额,在物价涨时,银行应紧缩发行,紧缩信用,并经物资局、光华商店抛出货物,使市场货物增多,货币减少。在物价不正常下跌,妨害边区经济时,银行可扩张信用,并经物资局、光华商店购取物资。
第二,条例规定边区银行的特权和业务范围。银行由边区政府授予下列特权:(一)发行边钞;(二)代理金库;(三)经理公债;(四)管理边区内外汇兑;(五)买卖生金银硬币及外币。边区银行的业务包括:(一)经收各种存款及储蓄。(二)办理各种贷款:甲、农贷,如耕牛、农具、植棉、青苗等贷款;乙、合作事业,尤其是生产合作;丙、公私工业,如长期投资放款,短期借款;丁、公私商业,如小本商人贷款,出入口抵押放款。(三)办理边区及其他有通汇条约的各种汇款。(四)办理短期汇票等的买卖贴现。(五)办理票据交换及划汇。
第三,条例规定了银行的最高立法及监督机关。边区政府银行委员会是边区银行的最高立法机关和监督机关。银行委员会由政府指派五人组成,任期一年。银行委员会的职责是:“(一)业务方针并监督;(二)发行数量及检查;(三)准备数量及检查;(四)审定预决算及各种报告表;(五)资本之增减;(六)分支行之废立;(七)处以上行员之进退;(八)五十万元以上之放款及投资;(九)规定各种存、放款利率;(十)纯利之处置及分配;(十一)重要业务事务之监督。”
第四,条例规定银行的发行及准备金的问题。条例规定边区银行发行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主币,并发行各种辅币。银行发行的准备金的种类及比例是:1.总的准备金为100%;2.其中40%为生金银、硬币、法币及银行经过物资局及光华商店所储存的商品;3.其他60%为保证准备,如生产事业的投资及放款合同,各种有抵押的借据。
第五,条例规定了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边区银行在边区政府财经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工作。银行应于每半年编制营业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明细表、损益计算书、开支明细表及盈余分配表,一式两份,分别送财经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②《陕甘宁边区银行条例(草案)》是抗战时期边区银行管理的主要法规,它充分体现了边区政府的金融政策。
①边区银行:《存款、汇兑、放款》1942年,《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12页。
②《史料摘编·金融》第5编,第9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