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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对于廉政的支持

梁星亮 杨洪

    
  司法机关对于廉政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贪污腐败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受到规制。可以认为,上文所涉及的所有廉政法律,只有在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实效。而在抗战时期,根据当时当地的特殊情形,司法公正建立在以下两个条件基础之上,也就是基于这两点,边区司法机关才能够有效推行廉政法律制度。
  一、独立的审判权
  根据《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边区法院实行审判独立,但隶属于主席团之下,这就是边区司法的一种与行政机构密切联系但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半司法独立”体制。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颁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再次确定了这种体制,《条例》第二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第三条则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①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的司法独立始终具有局限性,受到了多方的制约。然而审判独立的思想却为党内外众多人士所倡导,如1946年4月召开的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建设法律与制度”作为“继续发扬政治民主”的第二个重要任务。该工作报告中称“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进行独立审判,不受地方行政的干涉”。
  从边区极具影响力的“肖玉璧案”的审判,即可看出司法独立对于廉洁政治的作用。根据陕甘宁高等法院检察署的起诉书,“肖玉璧案”的案情大体如下:“肖玉璧,男,时年44岁,清涧县城北马家村人。1933年4月参加革命,打过多次仗,可谓战功赫赫。曾任区长、边贸局副局长、税务分局局长、盐池税务分局副局长等职务。1939年12月案发时调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1940年前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对陕甘宁边区的严密封锁,国民党也不断向陕甘宁边区发动进攻,陕甘宁边区经济处于最困难的时期。他上任后便居功自傲。不久,就贪污公款,暗扣公款。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陕甘宁高等法院检察署经侦查终结,认为证据确凿,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公诉。边区高等法院组成以时任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的雷经天为主审,由任扶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941年2月30日作出判决。”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因肖玉璧之前的赫赫战绩“议其功”,而是本着平等原则依法对“肖玉璧案”作出了判决。其判决结果如下“经审理,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1)被告人肖玉璧于1938年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间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2)与某某勾结,将所扣之款,借口为蒙县独立旅私募挑夫,企图叛变革命。(3)1939年1月间,肖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肖玉璧仍外出讨账,实行逃跑,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等。判决理由: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责,廉洁奉公,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叛变革命。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判决:依据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肖玉璧死刑”②。
  审判的独立,标志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只需忠实于法律。在贪污腐败的案件中,审判独立就更为重要。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极有可能依靠功劳或其背后的权力,对司法人员施以压力,影响公正裁判。而陕甘宁边区确立并落实的审判独立,正是对这一可能性的有效抑制。
  二、群众参与的审判方式
  在审判方式上,边区高等法院充分肯定并提倡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抗战时期任陕甘宁边区庆环陇东专员,1944年年初,由于他正确地处理了华池县一桩婚姻案和合水县两桩土地案而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点是: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处理案件;方便群众诉讼,审判不拘形式;倡导调解方式。谢觉哉向毛泽东介绍他和马锡五交谈后的收获时谈道:“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正是如此,召集群众,大家评理,政府(法官)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现了民主,人民懂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争讼就会减少。”④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在边区受到如此好评,最为关键的就在于他将人民群众发动了起来,引导他们参与司法,将司法审判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诞生,揭开了人民行使司法参与权的新篇章。
  边区法院还实施人民陪审制度,也就是当时边区所实行的“群众公审”制度,“群众公审”有别于公开审判,它是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为了落实群众路线摸索出来的一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它是在出事地点,由司法人员和出事地点或出事单位的群众代表组织法庭,共同审理,民主判决的一种方式。如法庭审判处理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案件,由工会选派代表陪审;处理农民间的纠纷案件,农会选派代表陪审;处理有关干部的案件,请县政府派代表陪审;处理军民诉讼,请军工机关派代表陪审;处理婚姻案件,请妇联及有关团体的人员陪审。公审法庭的组成是:法官为主审,有关机关团体选出的人民代表为陪审,公审必须发动群众参加,群众报名按次序发表审判意见,但不得作出判决,案件的判决由法庭的主审和陪审依据法律作出。在审判过程中,一般群众的意见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制度在陕甘宁边区初期就已经出现,但实行并不很普遍。直至1943年才真正开始普及,并逐渐规范化。值得注意的是,政治性的案件如贪污腐化案件多采用这种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使判决公开得到进一步的落实。马锡五曾指出:判决公开“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性,他不仅使法院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知识,培养群众遵守法律的习惯,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⑤。可以认为,这些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加强了人民对于廉政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了人民大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贪污受贿案件得到不公正判决的可能性。
  陕甘宁边区的廉政法制建设将立法作为重点工作,通过建立以宪法性法律文件为原则、《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为主体、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廉政法律体系,树立了全面的准则;同时也及时建立了有效监督机制,如边区参议会,审计处,廉政公署的监督,等等;最后从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形式上予以保障,以确保廉政立法的有效实施。陕甘宁边区的廉政法制自建立之日起就收到了明显成效,仅1937年至1939年三年内,边区司法机关就判处了180起贪污腐化案件。边区的廉政法律制度,不仅惩治了侵犯公共财物的政府官员、沉重打击了腐败势力,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健康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成功范式,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①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61页。
  ②熊先觉、周道鸾编:《新编司法文书格式实例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3—588页。
  ③熊先觉、周道鸾编:《新编司法文书格式实例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3—588页。
  ④侯欣一:《从司法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史论/梁星亮 杨洪 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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