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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通令 ——统一财政造具名册按月发给行政费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1932年9月7日)
  第三十号
  本省财政无论是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一贯来毫无系统,一塌糊涂,空喊“统一”,实际上还依然紊乱不堪!到最近几个月来虽比较从前稍有进步,也还够不上说到“统一”。
  查财政为各项行政命脉,尤其是在这全线出击,发展革命战争时期,更需要集中精神,充裕战争经费,使我英勇红军更顺利更迅速地消灭敌人,争取江西及湘鄂数省的首先胜利。
  固然,财政出路最主要的只有扩大革命战争向外发展,开辟大的财源,其次便是整理各种税收实行节省。但如果没有很好的财政计划,与很清楚的财政系统,把全省支出收入完全统一,严格检查,那末无论财源怎样充裕,其结果只有紊乱,只有糊涂,只有浪费,何况目前财政非常之困难呢?!因此我们根据中央政府指示以及各次会议精神,决定建立起财政系统,以及财政统一的具体办法如下:
  1.军区所属各机关部队,如后方医院、兵工厂、被服厂、随营学校、各指挥部、独立师、独立团等一切收支,均隶属于军区总指挥。每个月他们只向军区领款、缴款、造送预算决算、花名清册,只有军区才同省苏发生财政上的关系。其他各军事机关各部队,如无省财部支票,不得向各地政府取款,以免破坏财政统一,动摇财政计划。
  2.各游击队本隶属于各县军事部指挥之下,在原则上须向外游击,除自筹给养外,应供给政府经费。因此每个游击队,必须每个月向县政府造预算决算花名清册,所筹之款除由县苏照预算拨发外,有多的须按月缴到省苏财政部。财政部应经常检查各游击队的收支数目,即或某个游击队起初成立时,不能马上筹得款项自给,也只可具借条向县苏暂时支借十天八天的伙食费,日后仍要归还。
  3.各县苏警卫排由县苏发给,但须有预算决算花名清册。红军补充团伙食费,依照中央规定由政府负担。
  4.各级政府(县区乡)行政经费自通令后,完全由省苏按照各县区预算批准按月发给,但预算至多县不得超过百四十元,区六十元,乡十元之规定。各级政府一切收入(无论是税收或打土豪罚款等)必须一点一滴按月按级缴来省苏,如有隐匿不缴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者,必予以严重制裁,不按照时期造预决算的决不发款,收入仍一样要照缴。
  5.各县苏须经常派人到区,区派人到乡检查财政与缴款。由下级缴来之款县区苏不得擅自挪用,上级发下之款,县区苏必须按级发下,不得擅自挪用。各部队各机关团体有贷时,由各政府自行负责清偿,不得列入收支项内。如果是省苏发有支票来取款的,当然可持此支票作为缴款。
  6.所有全省收入,除经常正式收入,如农业税商业税店租等,另有收据外,其他临时收入,如打土豪罚款等,无论各县区乡苏游击队军区所属各独立师团等,均须用本省苏财政部盖印列号有存根的骑缝收条,曾经出有布告,不得再照从前样用各机关甚至各私人的收条。这种全省统一的收条存根在未用完以前(每本一百张),各上级机关应每月检查是否与收入簿数目相符。用完了以后,应将存根按级缴上,否则以舞弊论罪。即付出之款亦应取别人收条,每个月造决算时,应将别人收条(如买文具等件应有商人清单等),按级缴上。
  7.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须按照地方苏维埃组织法所规定数目,如须增加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后才许增加,并且每个月各级政府须列造职别花名清册,于造送预算时由县苏汇制成表缴来省苏以便查核,不得照过去样笼统记载工作人员若干人伙食费若干元。
  主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财政部长 李六如
  副部长 陈笃卿
  (根据1986年印行《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5册刊印)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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