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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和完善国家根本的和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

李鸿义 王中新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根本的和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主要的政治成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好、发展好和完善好这些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根本的和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局部执政经验的继承和发展,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带领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民主的斗争中,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早在大革命时期,就组织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在解放战争后期各连片的大解放区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都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民主对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探索和创造。
  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型和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历史新阶段。此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过一段健康发展的时期。但是,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开始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的人大制度建设严重受挫,严重的时候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中共十一中全会以后人大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得到了加强,被称为“橡皮图章”的形象得到了改变。人大制度建立50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做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和发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第一,必须抓紧设计和建立一种绝对稳定可靠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机制。从而使这一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不再可能发生类似1957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那样可以任意削弱、践踏、破坏的情况。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政治上的基本职能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就要有效地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稳定,以支持和保证人大充分有力地行使其职权,并在实践中使之进一步完善,这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关系,维护和树立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绝对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但是,党组织毕竟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能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不能代替人大发挥作用。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其主要的内容是:通过人大,使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作为建议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过法定审议程序使之转变为国家的意志;作为执政党,向人大推荐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重要官员,必须依法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由人大依法进行选举、任免;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历史经验表明,党的正确领导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关键。党重视和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得到加强。反之,党在这方面出现失误,人民代表大会就遭受挫折。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如何理顺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仍然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第三,要健全人大的各项制度,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工作。在很多国家,议会被称为立法机关(立法院)。这突出地表明立法在议会制民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多项职能,但立法是它的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市场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继续加强国家的统一立法工作,同时,继续开展经全国人大赋予部分立法职权的地方立法工作及国务院、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的工作,逐步形成相对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人大的又一项重要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就全国人大而言,其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宪法的监督机关,它的监督权还包括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的监督。各级人大要根据各自的监督权限和职权,全面开展监督工作。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模范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在这一范围内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
  三是要进一步做好选举制度的完善和选举工作。选举权是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是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没有真正体现民意的选举,也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权利。当年,在边区提出的“人民民主,选举第一”的口号,简洁明确地说明了选举对于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性。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备受称赞的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原则和选举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历史借鉴,应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和完善。要继续实行和进一步完善从基层到高层各个层次的差额选举制度,以保证选民的民主选择权,使真正的优秀分子能够当选。差额选举实质上也是一种竞选。竞选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当年,在陕甘宁边区的选举中,就曾依照边区的选举法开展了认真的竞选。竞选是当今世界多数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选举方式,并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当然,不可以照搬资本主义国家搞竞选的那一套,但可以根据我国的情况适当借鉴,兴利除弊,为我所用。如一些地方在选举前公布候选人的简历,对其进行宣传介绍,被选举人与选民见面,自我介绍和宣传等,都可以增加选举活动的透明度,使选民对被选人有更多的了解,也都是开始引入竞选机制性质的有益尝试。
  四是进一步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建设。要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素质,优化人民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人民代表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政治法律水平,使其具有更好地在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中履行职责的能力;要规范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和闭会以后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他们联系选民群众的作用。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各界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召开的旧政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946年1月,国民党蒋介石政府由于对全面内战还没有准备好,并迫于全国人民要求和平、反对内战的压力,不得不召开有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通常被称为旧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和平民主而不利于国民党蒋介石发动内战和继续实行一党专政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曾真诚地希望这次会议能开创中国和平民主的新阶段。但是,政协协议的墨迹未干,蒋介石就发动了全面内战。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英勇抗击国民党军队的进攻,展开了伟大的人民解放战争。1947年10月,随着人民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中国共产党发表了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同时公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政治主张。其第一项就是“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①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公布了《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正式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这一主张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各族各界及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的。在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最后胜利的形势下,为筹备建立人民共和国,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于1949年6月15日在北平召开。同年9月21至30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的代表,共635人。为了与旧政协加以区别并体现新政协的性质,在“政治协商会议”之前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诞生。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民意机关的职能,制定了具有国家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四个决议;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结束了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而作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和活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已庄严地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要求,人民政协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爱国统一战线;要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更多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献计献策;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积极开展对台工作,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多个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个党派参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民主协商、亲密合作;长期共存、互相监督、风雨同舟、肝胆相照,是这一制度的特点。
  这一制度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反对国民党蒋介石一党专政、专制独裁的斗争中始终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建立了政治上协商合作的关系。1944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国民参政会上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了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召开各民主党派会议、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这一主张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此后,在促成重庆谈判的举行、旧政协会议的召开和协议的达成中,各民主党派都和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全国内战爆发以后,中国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被国民党政府宣布为“非法团体”而横加迫害。1946年7月,中国民主同盟的两位中央委员李公朴、闻一多相继被国民党特务暗杀。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不得不转入地下。历史证明他们是与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当中国共产党于1948年4月提出召集新政协会议、组建民主联合政府时,很快便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各党派的领导人联合发表通电,表示完全同意中共的主张,指出“南京独裁政府窃权卖国,史无前例,人民决不受欺,名器不容久假”。这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在中国革命的历史关头作出的历史选择。他们不避艰险,纷纷应邀来到解放区参加人民政协的筹备工作。1949年1月22日,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55人联名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明确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期中国人民民主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这一政治声明表明了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在多党合作体制中领导地位的认同。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的政权组织中,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都分别担任了重要的职务,直接参加了国家的管理。如宋庆龄(民革)、李济深(民革)、张澜(民盟)等3人被选为国家副主席(共6人);全国政协的5名副主席中有4人、政务院4名副总理中有2人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沈钧儒(民盟)出任;在政务院各部委中担任正部级职务的(包括后来任命的)前后约有15人。全国各大区,各省、自治区的主要领导职位也都有相当比例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从共和国建立之初,就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和政权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5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自己的执政理念,积极地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1956年5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话,针对一些人认为民主党派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的观点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还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②随后,他又提出了“两个万岁”的思想。他说:“我们的方针是要把民主党派、资产阶级都调动起来。要有两个万岁,一个是共产党万岁,另一个是民主党派万岁。”③党的八大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正式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多党合作的历史经验,又进一步将多党合作的方针概括为16个字: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了使多党合作的体制制度化,中共中央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意见》,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这一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和政治体制。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共中央上述意见的基本点庄严地载入了宪法。改革开放以来,各民主党派在工作上组织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到2003年成员已有60万人,其中95%是在新时期加入的。各民主党派的领导班子也逐步完成了新老交替的工作,正在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既可以保证国家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核心,可以克服纯粹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互相扯皮的弊病;又可以扩大社会政治组织的政治参与渠道,扩大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面,克服如苏联那样纯粹的一党制的弊端。这种政党制度在世界普遍实行的各种政党政治体制中是独树一帜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一定要把它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①《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7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8页。
  ③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卷,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823页。
  

民主中国的模型—陕甘宁边区政治文明建设/李鸿义,王中新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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