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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救国公粮与粮草被服供给

星光 张杨


  救国公粮的征收与粮草被服的供给工作是边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抗战初期,边区政府在休养民力方针指导下,采取两种形式解决粮食问题:一是征收救国公粮;二是政府拨款采购粮食。采购粮食又分两种,一种是给分区、县、区、乡以至村摊派任务,向地主、富农、中农以官价购买;另一种是在西安、洛川按市价采购。马草不向农民征收,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采购。
  抗日战争是一场长期的民族解放战争,为了支持抗战,人民乐于承受些粮食负担,政府的征购粮任务完成极快。1937—1940年的四年当中,除个别地区在某一时期内粮食上曾有过困难外,边区整个粮食供给工作,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大的问题。
  一、救国公粮与购粮
  救国公粮,是为了供应抗日军队、边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学校人员的粮食需要而征收的一种农业税,它与旧时代的田赋有本质的不同。
  1937年8月1日,边区党委作出《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定》,确定征收一万石救国公粮。10月,边区政府公布了《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及其附则,1938年11月和1940年l2月又先后发布了《征收五万石救国公粮的训令》和《征收九万石救国公粮致各专员县长的指示信》,分别对征收救国公粮的对象、原则、任务、办法等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对象,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除抗日军人家属及因灾荒经政府查明豁免者外,均须交纳救国公粮。”关于征收原则,边区政府确定“在统一累进税的原则下,粮多者多出,粮少者少出,较少或有特殊情形者免出。”以户为单位,以全家每年秋收后人均实际收获量为征收计算标准。
  1937年规定:每人全年收入粮300斤以下的免征,300—450斤的征收1%,451—750斤的征收2%,751—1050斤的征收3%,1051—1500斤的征收4%,1501斤以上的征收5%。佃户按以上规定减半征收。依靠出租土地收租生活的地主,每人每年收租粮300斤以下的征收1%,300斤以上的按以上规定加倍征收。孤寡老弱病残等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土地的,除少数外,一般不当作地主看待。每家的实际收获量由各家自报,经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和乡政府审校后,即行征收。计算收获量及征收救国公粮数量,以谷子为标准,谷子1斗折:麦子4升、包谷1斗5升,黑豆黄豆1斗2升,小豆绿豆曼豆豌豆6升,糜子1斗,养麦1斗5升,高梁1斗5升。其他粮食按实际情况折算。征收结束后,经查出没有缴纳又无免征证的,按应缴纳数加倍征收。呈报不实,以多报少,其少报部分加倍补征。
  1938年规定:每人全年收入粮食350斤以下的免征,351—500斤的征收1%,501—650斤的征收2%,651—800斤的收3%,801—950斤的收4%,951—1100斤的收5%,1101—1300斤的收6%,1300斤以上的收7%。
  1939年、1940年基本未变。
  征收工作中,边区政府要求各级党组织、政府及民众团体、各驻军的政治机关,都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进行耐心的宣传教育,使人民懂得交纳救国公粮保证给养,便是保卫边区、保障人民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自觉的牺牲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才能保障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救国公粮数量有限,人民也能负担得起。
  征收救国公粮的组织,边区政府规定,各县在县长领导下成立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县第一科科长为主任,另选熟悉征收工作的人员4—8人为委员,区设征收委员会,由区长兼征收主任,另设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救国公粮的全部征收工作。
  在征收救国公粮中,边区政府规定,由于天灾(雹灾、旱灾、火灾、虫灾等)或因其他原因,没有收获及收获很少确不能交纳公粮的,由乡政府报区政府在实转报县政府,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交纳的救国公粮必须晒干扬净,不得掺土沙糠秕,否则应受制裁。粮食必须交仓库或乡政府,仅认交而未集中的不能算数,要反对强迫命令、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1937—1940年,边区救国公粮的征收任务每年都超额完成了。据统计:1937年计划征收10000石,完成13859石;1938年计划征收10000石,完成15927石;1939年计划征收50000石,完成52250石;1940年计划征收90000石,完成97354石①。
  虽然边区每年救国公粮的计划与实际征收数都有所增加,但从边区农民生产的发展来看,农民的负担是不重的。据统计②: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讲,交这些救国公粮“不算什么,一家打上十几或几十石粮,过去纳地主的租,将近去掉一半,还有许多苛捐杂税,现在只交上石数或几斗公粮算什么?③”
  但是,边区在救国公粮的征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边区政府虽然每年规定了征收标准,但有的县却各自为政,自定征收标准。如1939年延安县自定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收获量在350斤以下免征,351—400斤收1%,401—500斤收5%,500斤以上每增加100斤加收1%,直到2401—2500斤收25%为止。志丹县的条例规定:每人每年收获量350—400斤收5%,401—450斤收6%,451—500斤收7%,501—850斤之间,每增加50斤,加收1%,851—900斤收18%,901—950斤收21%,951—1000斤收25%,1000斤以上收30%。还有个别地方,虽没有成文规定,但也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例如,同是1500斤(每人每年收获量),有的收7.5%,有的收20%。还有1000斤收30%,而480斤收23%的。
  而且,不管边区政府或各县的条例怎样写,到了征收时,各地一般都把条例置于脑后。边区政府下达救国公粮征收任务,不是根据各分区、各县的人口、收获量按条例规定标准分配,而是根据需要征收的公粮数,按县估计分配。而各地又以同样方式,县向各区一摊,区向各乡一摊。1937年,1938年,各乡在征收时,有的实行“欢迎”交纳,有的采取“抓大头,瞅目标”,有的由乡干部估定出各户交纳数,提到群众大会上报告一下,就要求交纳,叫做“宣传估定”。“宣传”不听就“斗争”,“斗争”无效,就交政府强制执行,叫做“政治动员与政府法令相配合。”1939年,边区政府总结以往的征收经验,认为过去犯了平均摊派的错误,于是严令“不应征收的应免征,应当征收的必须依照规定之累进数征收”,“‘欢迎’的方式应予纠正之”,但各地仍各行其是。后来,有的地方又实行“富有者多出,次有者少出,穷人不出”的原则,负担偏重在少数富有者身上。并认为这就是“合理负担”,结果出现了“收粮的数量要多,出粮的人家要少”的倾向。如1939年征收粮户数占总户数:延安27.1%,安定26.4%,安塞34.2%,盐池15.6%,华池31.1%,甘泉87.2%,固临75%,延川68.6%。这些县都是经过土地革命的,贫富悬殊不大,而征收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相差在3倍以上,这样就造成了县与县之间、区与区之间、乡与乡之间、户与户之间的负担不平衡不合理现象④。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一,要按条例实行累进征收,必须把农民的土地面积、收获量调查清楚,才能在此基础上分配征收任务。但当时区、乡干部的力量是很难做到的。第二,当时区乡干部的文化程度很低,许多人对条例中的“累进”、“免征”等搞不清楚。加上土地革命时期对地主富农过“左”的税收政策未能完全肃清。这样,根据分配的任务,去“宣传估定”、“欢迎”,去“抓大头,瞅目标”,是简单易行的办法,并能及时完成任务。
  另外,粮食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地方也存在着徇私舞弊,贪污、盗窃、霉烂公粮等问题。
  边区政府采购粮食,是在救国公粮不能保证机关部队学校人员供给的情况下进行的。几年来,边区购粮数约占粮食总支出的1/3左右。1937年购粮数没有专门的统计数字,但财政支出中有购粮款81505元,若以当年粮价每石26元计,购粮约3千余石;1938年购粮9036石;1939年购粮8548石;1940年购粮6893石。
  二、粮草与被服的供给
  粮食的供给标准,边区政府规定,部队每人每日1.8斤,干部每人每日1.4斤。
  边区粮食支出,1938年22895石,1939年24251石,1940年74644石。
  这样,边区政府每年征收的救国公粮与购粮,不但保证了边区部队学校机关人员、马匹粮食的供给,而且略有结余了⑤。
  1937—1938年,边区的被服完全依靠外援供给。1937年,边区由武汉领来45000套单衣、帽子、皮带、绑腿、挂包、鞋、军毯。并给每人领来一套棉衣和部分大衣。1938年,国民政府发给边区经费(指被服的经费)和部分材料,边区政府自买自染部分材料,在西安军服厂以及同和、永兴、万聚、玉生祥、同聚、福兴园商号缝制被服;在天津买了一部分鞋;香港进步人士寄来了些背心、胶皮鞋、皮大衣、军毯等。在延安的人员发了一套单衣、一套棉衣,并发了4—5元作为鞋的津贴费,未发实物。1939—1940年的被服,在外援未完全断绝的情况下,一部分依靠外来成品,一部分由边区政府买布自己缝制。1939年每人发了一套棉衣,1940年只给每人发一些布缝补被装⑥。
  ①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②参见:《边区财政厅研究室1948年编制表》。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③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
  ④参见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
  ⑤⑥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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