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图书

[上一记录][下一记录]

第三节 工商税收政策的完善

星光 张杨


  一、活动税级制与过境回收税法的实行
  为了适应边区的特殊环境,防止敌货倾销,并以税收政策配合物资管理办法等的执行,边区税务总局与边区物资局研究并经边区政府批准,于1943年5月开始实行活动税级制与过境货物回税法。
  活动税级制,是指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因大量入境某种货物,引起物价和金融的波动,又不能禁止其入境的情况下,将过去规定的固定税率改为可活动的税率。如规定某种货物的入境税率由5%起到10%止,其间有颇大的伸缩性,在执行中,既可临时机动地降低税率以争取其入境,又可以提高税率以阻止其入境倾销。
  活动税级以征收的入境货物的半必需品为限,其税率如下表:
  类别 品 名 活动税率 允许或 附注
  起迄 特许
  印刷文具 包括油、
  纸张 5% 30% 允许 石印用具
  棉织品 土布 10% 30% 特许 等类
  洋布 10% 30% 特许
  毛巾 10% 30% 特许
  机织袜子 10% 30% 特许
  市布 10% 30% 特许
  棉织布 10% 30% 特许
  布衬衣 10% 30% 特许
  中西药品 5% 20% 特许
  运动器材 5% 30% 特许
  杂用类 洋腊 10% 30% 特许
  颜色 10% 30% 特许
  镜子 20% 30% 特许
  钟表眼镜 10% 30% 特许
  牙膏 5% 20% 特许
  食品类 红白糖 10% 30% 允许
  碱 10% 30% 允许
  植物油 5% 10% 允许
  执行活动税级必须依据下列规则:
  (1)税率的提高与降低,应在规定税级范围内,按货物来源多少,需要程度,对边区经济影响的大小等原则确定。
  (2)活动税率的升降,由边区政府指定的重要口岸的税务机关每旬邀请当地政府及物资局协议确定,如情况剧变,必须立即变动税率时,由上述单位商议更改。边区政府指定的次要口岸的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
  (3)凡活动税级范围内的货物,在非指定的税务机关自动报税的,按最高税率征收;如偷漏税被缉获者,除令其按最高税率补交外,并酌情给予处罚。
  过境回税法是指过境货物的税率低于入境税率,如某种货物过境的税率为5%,而入境税率为10%,该货物过境时按入境税率10%交款,当其出境时,凭原证据退还其超过过境税率5%的款项。过境货物如是边区绝对禁止入境销售的,商人必须觅保具结,俟其货物出境时回销。
  此项办法不但能保证经过边区的过境货物不致在边区境内偷销,并且间接打击敌寇的比销政策(敌寇贸易政策规定必需品与非必需品的购运比例),在边区内留其必需品,其非必需品只准其过境,这样既便利商运,又增加税收。
  二、货物税条例的进一步修订
  1942年10月颁布的货物税条例,到1944年7月已将近两年,在这个时期,边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边区的物资贸易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动,所以,边区政府对《货物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于1944年7月1日公布执行。
  这次修改后的货物税条例较前更完善:
  (1)使货物税适合于保护边区生产,促进边区经济发展。边区经济数年来已有较大的发展,过去需要刺激入境的货物,现在凡能部分自给或全自给的,就由原来实行的免税、轻税政为征税、重税或活动税级限制其入境;过去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现在生产发展了,除供给边区外还有剩余的,就改变为刺激其出境,允许羯羊、猪、马、老牛、老驴、老骡出境,禁止耕牛、母羊等有关发展生产的繁殖畜牧的收畜出境。免税鼓励边区造纸烟,低税准许边区造迷信品等。所有这些,既保护了边区经济,又有利于争取贸易的平衡。
  (2)使货物税政策更好的体现边区政府贸易政策。《条例》规定:“甲种入境货物税税率,依其货物性质定为固定税率与活动税率两种,”用这种办法允许货物“搭配”入境,以争取更多的必需品入境,同时,用活动税率来控制半必须品的入境,以调剂供求;规定“凡已纳甲种入境货物税的货物,如欲运往边区外销售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补税或免税出境”,来争取货物入境或限制其再出境;规定“凡已纳乙种入境货物税的货物,欲在边区销售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如其税率低于同类甲种货物税率者,须补足所差税率方可出售,如其税率高于同类甲种货物税率者,税务机关得酌情予以退税或不退”,以争取或限制过境货物在边区出售;并且免税奖励非必需品输出,等等,这都是反封锁反倾销的必需措施,目的在于争取必需物资,保障供给。
  (3)提高税率、增辟税目以增加财政收入。如入境盐税提高到10%;皮毛等及公营商店的出入境货物由免税改为征税。
  (4)溶合了与货物税有关的单行税法。1942年10月颁布货物税条例后,在将近两年的执行中,为了适应新情况,边区政府增订了很多单行税法,如活动税级制、过境回税法、花证票照管理办法、缉私奖金处理办法及估价办法等。在这次修改中,将这些单行税法的基本原则都溶合进去了。这样使得条例更加充实与完善,弥补了旧条例的许多漏洞。
  货物的估价办法有了新的改进。过去,货物征税,每月估价一次。征税后,商人必然将邀月的税额加在下月市价上,使物价上涨。于是,下月再重新估价。下下月商人又将税额加在售价上。如此逐月下去,就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之一。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凡从价征税的货物,由估价委员会根据当地货物现行市价估定纳税价格。但以纳税价格加应纳税额不超过货物现行市价为原则。又规定:“各物价超过上一次税额一倍时,再另行估价”。如四八土布纳税价格为1万元,税率为10%,其税额为1000元,交税之后,其售价必为1.1万元。如售价不足1.2万元,不重新估价,仍按1万元交税。如土布已售到1.2万元,新增1000元,已为原税额1000元的一倍,这新涨的1000元,是由于货物本身新涨的,并非因纳税而涨的,即需要重新估价;重新估价时,从市价1.2万元中减除原税额1000元,即1.1万元为纳税价格,即应纳1100元,以此类推。这样既防止税收刺激物价上涨,又保证税收收入。
  货物税收入:1943年286829234元(边币),占税收额的60%;1944年1745784197元(边币),占税收总额的75.3%;1945年5948668020元(边币),占税收总额的88.3%。
  各种货物税收入占货物税总收入比例:
  入境税 出境税 过境税 边产销税
  1943年 84.5% 7.0% 7.1% 1.4%
  1944年 76% 8.5% 10% 5.5%
  1945年 62.5% 17.8% 4.2% 15.5%①
  但这个时期的货物税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入境货物中允许奢侈品和非必需品搭配入境,与边区物资管理办法相矛盾;有的税目税率也有毛病,如火柴入境税税率规定为30%,意在保护边区火柴业,但边区自产火柴因交通不便,除绥德分区与延属各县可运销以外,不能运销其它分区,造成一些地区火柴供应紧张;同时,条例的规定及实际执行中,曾产生过重罚主义偏向,如30%的货物税,罚税额达3—5倍。
  三、营业税征收工作的改进
  延安整风运动以后,边区党和政府大兴调查研究和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1942年下半年,边区政府在营业税征收中,注意了调查研究与改进征税方法的工作。1943年在征收工作中又有一些政进。1944年7月1日,边区政府修改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营业税按商户纯收益征收,每半年征收一次。营业不满半年的商户,按月计算征收。起征点为5万元,最高点为300万元,在两者之间划分为30个等级。税率最低4%,最高35%。临时营业税按每批交易总额计征。起征点为5万元,最高点300万元,在两者之问划分为33个等级,税率最低5%,最高30%,这次修订后的营业税条例与1942年颁布的条例比较有了较大的改进:
  (1)为了保护和发展边区经济,对纯系供给性质的公营工厂及政府奖励发展的纺织、造纸、冶金,开矿等企业,免征营业税;吸收游资组织起来的合作企业,减半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的税率累进至35%,与农业税的税率拉平,目的在于克服商轻农重的缺陷。营业税的税率中,大、中、小商户高低有所不同。
  临时营业税最高税率修订为30%,按每批货物交易总额计算征收,不同税率之间的差距也较大,以避免座商偏重临贸商偏轻的现象。
  为了不使营业税税率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失去作用,给起征点注明其相当于小米、土布的数量,并以此作标准,在征收时,按比例增减营业税纯收益与临时营业税货物交易金额,税率无须经常变动。
  (3)要求在征收前进行调查,搞好评议。评议委员会中要吸收各行业各阶层商民的代表参加,防止大商人操纵评议会,使负担公平合理。为避免重罚主义偏向,降低了罚金,规定:私自营业不向政府领取许可证经催促无效或填报不实隐瞒纯收益或营业总额者,得酌情处以罚金;无故延期不变税款及籍词推诿屡催无效者,处以应纳税额1倍以下的罚金;伪造账册或用其他方法企图偷税者,得处以应纳税额2倍以下之罚金②。
  营业税收入(券币):1943年为4743071元,合小米20915石,占全年税收的34.2%;1944年为2865358.4元,合小米24299石,占全年税收的20.4%;1945年为39713178元,占全年税收的7.7%③。
  但是,修订后的条例仍然没有解决历年营业税存在的商农、商民各阶层间负担的不公平的问题。由于缺少精确的材料说明,所以究竟农重商轻到什么程度,无法确定,仅据几个地方材料,可见农重商轻的大概情况。如:佳县1945年商农负担比较的例子:中农张训,劳动力3人,种地52垧,全年收获细粮12石,每斗当时市价1700元,共折券洋21万元,全年负担公粮3石,折券洋52000元,负担公粮占收获量25%。中商和合长1945年获纯益券洋24万元,全年营业税及其他负担共券洋28800元,占纯益12%。盐池1945年商农负担比较的例子:贫农袁长五,全家14口人,种地30垧,收细粮18石,值券洋9万元,羊及羊皮等收入券洋4.6万元,共折合细粮27石2斗,出公粮1石5斗,占收益总值的6.2%。商民复巨长,5口人,年初有资金券洋30万元,赚了券洋30万元,全年共出营业税券洋8500元,占纯收益的2.8%。安塞1945年农商负担比较的例子:贫农杨生表家8口人,种地30垧,全年农业收获细粮7石2斗,副业收入折细粮5斗,出公粮1石6斗,公盐代金5斗,优抗粮1石1斗3升,公草4斤,运输4斗,合计约3石6斗,占收获量47%。商人王祖文,全年纯收益券洋2.5万元,全年负担营业税2000元,优抗700元,地方附加3000元,合计券洋5700元,占纯益23%。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农民负担超过商民负担1倍以上,同时,农民负担以收获量计算,而商民以纯收益计算。就纯收入说,农民负担显然是偏重的。
  当时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农民收获得来辛苦,生活条件又不好,而商人赚钱容易,生活条件好,因此商人应比农民多负担才算合理,起码要与农民负担取平。绥德分区还提议商人除出营业税外,还应负担一部分公粮,以减轻农民的负担,纠正农重商轻的现象;另一种看法认为,边区经济落后,又实行新民主义经济政策,所以,在大商人未操纵国计民生以前,不应采取削弱、打击商业的办法,而应使商民负担轻一些,这有利于边区商业的发展。但农商合理负担的口号是对的,可以作为努力的方向。
  各地区之间,商人负担也不公平合理,如1944年下半年各地区的负担如下:
  地区 姓名 阶层 纯收益(元) 营业税(元) 占收益%
  柳林 福兴和 大商 1700000 510000 30%
  庆阳 李向荣 大商 17000000 3800000 22%
  延市 德盛玉 大商 10000000 1200000 12%
  定边 万聚永 大商 30000000 1750000 6%
  绥德 恒 耘 大商 10000000 600000 6%
  从表中看出关中负担最重,陇东次之,而绥德与三边负担最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与分配任务的方法有关。但最基本原因,是各地干部工作方面的问题。如1944年下半年分给关中征收额2000万元,他们认真调查,掌握了实际的资料,结果实征2500万元,陇东分给征收额8000万元,征收了8700多万元;延安市分给征收额5000万元,完成了任务。而三边、绥德由于不重视调查研究,结果,三边分给征收额4000万元,实征3600万元;绥德分给征收额6000万元,只完成了5000万元。
  各阶层商民负担不合理,如下表:
  商 号 评定等级 评定纯益(元) 评定税率
  义德兴 4 9000000 13.5%
  福增永 6 7000000 12.5%
  自立成 7 5600000 11.5%
  信兴长 8 5500000 10.5%
  上表8等与7等纯收益相差10万元,7等与6等纯收益相差140万元,6等与4等纯收益相差200万元。税率相差仅1%。又如:绥德1943年典型负担:
  商 号 纯收益(元) 税占纯收益%
  德盛长 3000000 2.64%
  同太成 400000 10.2%
  德盛分 110000 5.5%
  再如:陇东1944年下半年典型负担:
  商 号 纯收益(元) 税占纯收益%
  张炳辰 17000000 7.8%
  张守庵 10000000 15%
  姚学祥 800000 25%
  据调查,1945年下半年新宁县大商刘长荣赚利润券洋30万元,征营业税券洋0.73万元,而小商庞青发赚券洋7.5万元,征券洋0.5万元。这些都说明,小商负担重,大商负担轻④。
  形成大商税轻的原因:(1)税收干部和一般中小商人对大商人情况很难了解清楚。(2)商会在分配营业税时采取对大商有利的办法。另外,物价的上涨,也造成中小商人负担加重。如1945年物价上涨,一般商人征收率都达到了最高征收率35%。
  1944年7月1日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将牲畜买卖手续费改为牲畜买卖税,税率仍从价交纳5%。斗佣规定征收3%的粮食买卖手续费。
  牲畜买卖税(费)和斗佣历年收入;1943年为4728万元,1944年预计为8000万元——1亿元⑤。
  四、盐税征收工作的改进与公盐、公盐代金的征收
  从1943年下半年开始,边区政府对征收盐税工作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税率依据盐价与物价的上涨陆续提高,每个月改变一次,在放青季节再提高一些。这个措施除了可增加盐税的收入,还有两点好处:(1)逐渐提高,脚户不感到骤然加税,保证其一定的毛利,稳定脚户的情绪;(2)逐渐提高盐税税率,使盐税由各个不同时期的脚户比较平均的负担,使长短脚户的负担臻于公平合理,这样保证长短脚户有同样的利润,而激发他们驮盐的热忱。其次,改变缉私方式,纠正重罚主义与依靠少数缉私队缉私的偏向,尽量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缉私。同时贯彻执行会计与报解制度,收入税款随时解交金库。严禁随便挪用税款做生意的现象。
  盐税收入(券币):1943年4471490元,1944年24578778元,1945年178187842元。公盐、公盐代金收入(券币);1943年4521796元,占岁入2.82%;1944年45793291元,占岁入9.07%;1945年84637878元,占岁入5.25070⑥。
  五、税务缉私工作
  加强缉私,是贯彻物资管理政策,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边区人民经济的发展与对敌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税务缉私的工作,主要是防止货物(包括食盐)的走私和偷税漏税。各地走私的货物主要是绥德的土产、土布出境,三边布匹、水烟入境;陇东的布匹、纸烟入境及牲畜出境;关中的纸烟、瓷器入境;固林、延长的纸烟入境等等。走私的形式五花八门。私商除利用地形、黑夜等自然条件外,大部采取隐瞒、蒙骗、伪装、夹带等办法,有的则利用某些公营商店庇护进行。走私活动比较严重的是某些机关部队借口生产自给,以“合法”的形式走私,有的甚至武装走私。加上边区边境辽阔,到处是崎岖小路,走私商易于通过。这些情况,给边区缉私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困难。
  随着税收工作的加强,边区税务缉私工作也逐渐受到重视。早在1937年秋,三边税务局成立后,该局在开展税收工作的同时,就开始税务缉私工作。1941年,边区税务总局成立武装缉私大队,各分区成立缉私分队,随后,在没有税务机关的边缘地区,组织了精干的流动缉私队,专门从事税务缉私工作。1944年初,为了使边区边境检查统一,将税务武装缉私队交边区保安处统一领导,结果,其任务成为两个:一是政治保卫任务;二是税务缉私任务。而且,保安处对税务业务不熟悉,无形中偏重于政治保卫方面的检查及违禁物资的没收,而放松了应税货物的缉私,使税收损失很大,也有重罚及滥没收的现象。实行一段时间后,又将税务缉私工作交回税务总局。
  除专门的缉私组织外,边区还发动群众帮助缉私,如前所述,1941年,边区政府颁发条例,奖励群众缉私。
  几年来,边区税务缉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贯彻了边区政府的税收政策,查获了大量的走私案件,增加了税收收入。以1945年为例,全年共查获走私案3000余件⑦,还查获了许多违禁物品。其次,配合贯彻执行了边区的物资管理政策,保护了边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税务缉私工作摸索创造了经验,培养了干部。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边区税务缉私工作在整个税收工作中还是个较薄弱的环节,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就全局讲,缉私工作是不得力的,实际上,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还不到发生案件的半数⑧;1943年下半年以前,规定根据缉私罚款的数量按一定比例给予缉私人员一定的奖金,结果曾发生了重罚主义倾向,1943年下半年,修改了奖励条例,取消了给缉私人员的奖金,结果,又发生“一律从宽”的偏向;同时,一些机关部队甚至群众也直接缉私,发生扰民现象。
  ①边区财政厅税务局:《边区税收工作总结》,1945年。
  ②《修改1942年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说明》,1944年。
  ③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政概况》,1948年2月18日。另据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收工作总结》,1946年,列营业税收入(边币):1943年194861423元,1944年597071682元,1945年630000000元。
  ④边区税务总局:《一九四五年工作总结》,1946年1月16日。
  ⑤南汉宸:《边区财政工作》,1944年8月。
  ⑥西北财经办事处:《抗战以来的陕甘宁边区财经概况》,1948年2月18日。
  ⑦边区税务总局:《税收工作总结》,1946年。
  ⑧边区税务总局:《税收工作总结》,1946年。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稿/星光 张杨主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9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