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良将军资料选-二、杨常事件时期资料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
追述杨常伏法经过详情
杨、常伏法之详细情形,各报记载者甚少。本报记者为探明此事真相,昨特往访某政务委员,当承接见,为述处决当时之经过情形甚详。据言:扬常事件经东北政委会全体议决之后,当即组织临时军法会审,所以名为军法会审者,因杨为兵工厂督办,常兼军警执法处处长,俱属军人也。当时审讯历四小时之久,咸认为私运军火、勾结党徙、图危国家均属确凿有据,与刑律内乱罪之构成条例完全相合,遂依法判决,立地执行枪决,其判决书经会判人员(名见另条从略)当场盖章,法律手续极为完备。比询以当局态度,据答均与本报记载无甚出入,始从略。按路透社十一日消息,谓处决杨、常时,曾经过四、五小时之法律手续,惟于法律手续语焉未详,故本报未据刊载,兹证以该委员告记者之言,是项消息,自非无根之谈。
又,杨、常伏法后,外间谣诼甚多,不谓杨、常伏法系私人报复行为,即谓杨、常私产已由某某瓜分。张学良司令长官因事关人心安危,国际信用,昨(十五日)下午三时,特邀集新闻记者,亲自出席说明,亟录其谈话要点如下:
张氏谈话要分三点:(一)处决杨、常时确经过相当之法律手续,言次目视刘鹤龄厅长,谓此事刘厅长知之甚详,一问便知。(二)余(张自称)与杨、常相交至厚,只以众议所指,不能以私废公,绝无私人报复之意。(三)杨、常侵吞公款,决由余私人填补,其家属及财产仍予依法保护,与杨、常有关之人,绝不株连。
又,杨、常伏法详情已如前述。刘鹤龄厅长日昨招待记者时,曾将军法会审判决书原件,交到场记者彼此传观,印色斑斓,确经会审人员一一盖章。虽已明日黄花,然以关系重大,特补志之,以明当日真相。
(《新民晚报》一九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张学良将军资料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