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作为一种科学,应该说是一种研究规则的科学,佛教逻辑也同样要研究相关的论证规则,研究如何做才能使得人们在论辩的过程中辩当取胜。佛教逻辑是以因三相作为自己的论证规则的。
比较三大逻辑传统,我们不难发现三大逻辑在规则问题上的差异,也可以由这些规则的差异进一步确定三大逻辑传统的性质。在《墨辩》中,虽然我们找不到关于逻辑规则的明确表述,但是,要想正确辩论,要想辩当取胜也还是要遵守相应的规则的。墨家强调“故、理、类”三物必具,强调言必有故,言之成理:“三物必具,然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故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对在论证过程中要注意要遵守的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而在古希腊,逻辑也产生于论辩,作为西方第一个逻辑系统的亚里士多德逻辑也是一种规则的逻辑。例如在研究三段论第二格的时候,亚里士多德指出:“这样,我们就说明了,当全称前提与特称前提相对立时,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成立,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不成立。如果两个前提的形式相同,即都是肯定的或者都是否定的,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①
佛教逻辑也产生于论辩,作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论证逻辑,佛教逻辑提出了论证的原则或者说是规则,那就是“因三相”原则。有的学者认为:“陈那、天主在龙树、足目、世亲等大师论述的基础上进行增删整理,提出了33种过失和14种过类。这33种过失就是违反三支论式有关逻辑要求的谬误,即宗9过、因14过和喻10过。我们发现,在此33种过失中,所有宗9过和因过里的四不成等都是因三相所没有涉及到的。因此,这些过失并不是违反因三相造成的,换言之,遵守了因三相也不能避免诸如此类的逻辑错误。这说明因三相对三支论式来说不是充分的,也并非是必要的,从而不能视之为三支论式规则。”②这恰恰是忽视了佛教逻辑的论证性质,把佛教逻辑的证成看成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必然推出,违反了因三相论证规则会造成相应的一些形式上的错误。而那些所谓的宗9过、因14过和喻10过则是非形式谬误,是指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避免出现的错误。所以,如果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我们便能够理解因三相作为论证所应遵守的规则的性质。
①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的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95页。
② 黄志强:《佛家逻辑比较研究》,香港新风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