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代法律制度有何特点
惠焕章,贾鹏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经治国,经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生活的准则,其渗透到西汉的刑法制度中,则表现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经决狱的形式,从而对后世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制思想是针对立法而言的,汉武帝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政治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日益巩固强大,因而律法制度的巩固确立必须与这种“大一统”的局面相符合。而汉代以儒术治天下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刑法制度的儒家化,表现出来就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具体方针措施。例如张汤所制定的《越宫律》、赵禹制定的《朝律》,实际上就是儒家礼仪思想的体现。《越宫律》是宫卫之礼,《朝律》是朝觐之礼,可见“礼仪就是法律”,在汉武帝时代表现的是尤为突出的,尤其是在立法上更是如此。
以经义决狱指的是汉武帝时代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汉武帝时代,以儒术治国,提出礼高于法,所谓“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为了能够体现出“孝”这一治国理念,以经义中的“礼”来进行断案的奇怪形式就出现了。(二)、由于古代法制不够健全,许多事件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当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解决问题,只好通过经义来进行衡量判决了。
尽管从上述的情形中可以确定“礼治”在西汉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我们要明确,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无论怎样进行变动,其主要依据仍然是法家的思想,或者说礼法结合既是刑律儒家化的过程,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因为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其强调的是“亲亲”与“尊尊”之间的宗法血缘和亲疏远近关系。但汉武帝时代,地方豪强势力依然很强大,一些军功大臣及诸侯王对汉中央的心态也都较为微妙,所以仅凭“礼”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东西来治理国家显然是不够的。然而在重用“礼”还是“法”的过程中,汉武帝采用的是礼亲刑庶的策略,对于宗室而言,大多采用经义决狱,重视德化教育;而对于广大百姓、地方豪强势力、军功列臣,只要不利于其统治的,都以重刑训之。汉武帝时代重用酷吏宁成、赵禹、张汤等就是明证,如陈皇后案、田蚡灌婴案、郭解案等。
总之,汉武帝时代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制度,其特点表现为重礼,但对刑法的应用上亦是大力推行,即礼法结合,礼法并用,这种现象是西汉法律制度史中较为独特的一幕。
汉武帝刘彻百谜/惠焕章,贾鹏.—西安:陕西旅游出版社,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