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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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渊源

作者:王晶 金璨璨


  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近继隋制,远承战国秦汉制度。兹自近及远分别论述如下:
  隋制
  《隋书》卷24《食货志》略云:
  [隋]高祖登庸,及颁新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
  《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云: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至三十顷。
  《隋书》卷28《百官志》云:
  [隋]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
  《唐六典》“吏部司勋郎中员外郎”条亦有相同的记载,并标出品级,从上柱国从一品到都督正七品。这11等相当于唐代的勋官等级,都督是最低一级。因此,《通典》所记都督受永业田30顷,恐误。《隋志》记载都督受永业田40亩,与唐勋官最低级武骑尉受永业田60亩相差不多,可能是实际情况。
  根据上引史料和分析,《隋志》及《通典》所载虽简略,但已包括了贵族、流田一至九品官以及类似唐代勋官的受永业田。唐制与隋制大致相同,不过因官制的发展变化而略有不同。唐制源于隋制。
  北齐制
  史籍不载周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我推测是有的。《隋书》卷24《食货志》和《通典》都详载北齐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两书的记载基本相同。《隋志》之文略云:
  至河清三年定令: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通典》作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通典》作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通典》作已上)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我的着眼点是北齐制与唐制的源流关系,因此,凡是不涉及此点的北齐官制等问题,皆不讨论。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意为:亲王受300奴婢能耕垦的永业田。以下诸句文义皆同此。北齐均田制另一系统奴婢受田数为一奴一婢为140亩(见《隋书》卷24《食货志》及《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则300奴婢受田为21000亩,即210顷,最低者为八品、九品官受60奴婢能耕垦的永业田,即4200亩,亦即42顷。从最高和最低的受永业田顷亩数来看,北齐贵族品官受永业田的顷亩数远远超过唐代。
  北齐制的性质与唐相同,一方面给予贵族品官多占有土地的特权;另一方面,又规定限额,限制贵族品官超过限额占田。
  贵族品官受永业田而以若干奴婢能耕垦者计,显示了奴婢在农业生产上的重要作用,也显示了社会上奴婢很多。这些现象说明农业生产劳动者的身份大为降低,也说明自西晋以后北部中国社会经济的倒退、历史的倒退。直到隋朝,特别是到唐朝,农业生产劳动者的身份大为提高,历史恢复了前进,社会经济不只是恢复了西晋时的水平,而且远远超过了西晋时期。
  史籍不载北魏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我认为,这可能是失载。北魏制应与北齐制近似。贵族品官以若干奴婢受田计其受永业田顷亩数,在这一点上,北魏制与北齐制应是相同的,而北齐制则源于北魏。当然,这只是我的推测。
  西晋官品占田占佃客制
  《晋书》卷26《食货志》和《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都记载了西晋制。《通典》记载简略,兹引录《晋志》之文如下: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占田意为可以占有的田地,品第一者占田50顷,意为品第一者可以有50顷田,同时又不能超过50顷,既赋予特权,又加以限制。50顷等等都是限额。唐贵族品官受永业品制的意义与此制完全相同。
  荫人以为佃客,官品第一者第二者,佃客无过50户。这些佃客是限额内田上的劳动者。同样是既赋予特权,又加以限制。总括上述,西晋制是占田占佃客,又限田限佃客;北齐制是占田占奴婢,又限田限奴婢。唐只是占田又限田,因为租佃制的普遍化,贵族品官永业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小自耕农身份的租佃者了。从西晋到唐,就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相同与差异,我们看到了历史进程的迂回曲折,倒退和前进。
  西汉的限田限奴婢制
  《前汉书》卷2《哀帝纪》、卷24上《食货志》上和《通典》卷1《食货一·田制上》皆载西汉末年的限田限奴婢制。《通典》系据《汉纪》、《汉志》,兹略移录《汉纪》之文如下:
  绥和二年六月,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通品,皆没入县官。
  这是一个并未实行的制度,但其性质和西晋官品占田占佃客制、北齐的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以及唐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是基本相同的。汉制的性质仍是两方面的,一是给予从诸侯王下至吏民(地主)特权,多占田多占奴婢,另一方面又限制其特权,因而有个限额。名田限额的记述似乎有脱漏,诸侯王列侯公主不可能与关内侯吏民一样名田“无过30顷”。占有奴婢是3个等级,名田也应是3个等级。诸侯王等所占有的奴婢应就是他们名田上的劳动者。西汉末年,奴婢仍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之一。
  根据以上全部史料和论述,我们看到,从西汉到唐代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是如何解决地主阶级内部占有土地这一重大问题的。其实,从西汉到唐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原则,早在战国末期已由商鞅提出: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史记》卷68《商君列传》)
  我们把商鞅在变法中,也就是在古代制度确立过程中提出的这一原则和上文论述的从西汉到唐贵族品官占田(或曰受田)制相比较,明显地看出它们的一致性:按等级差次占田。
  以上我们分析了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的渊源。从唐代可一直上溯到战国末期,即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社会初建的时期。这说明唐代均田制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千余年来在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内的产物。从商鞅变法开始,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这样的私田管理制度。
  从商鞅变法到唐的千余年中,历代地主阶级统治者都基本上遵循商鞅的原则来解决地主阶级内部占有土地这一重大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在占有土地上的关系问题。使地主(特别是地主阶级上层)既能多占有土地,但又不能无限制地占有;使农民,虽占有土地很少,但又可维持他们从事简单再生产、维持他们的生存。这是中央集权国家存在并富强的必要条件之一。
  地主阶级国家的存在,首先要取得本阶级(特别是本阶级上层)在政治上的支持。为此,就要在经济上给予他们特权,使他们获得很多或比较多的财富,所以土地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主要财富。他们要占有很多或比较多的土地,这种道理是不说自明的。
  按等级差次占田,意即不同等级的人可以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不同数量就是不同限额。这既是给予特权去占有土地,又是限制其特权在一定的限额之内。
  总结以上对唐制渊源的叙述,我们看到,唐代均田制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既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源远流长,可溯源到西汉,可溯源到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即中国中央集权社会开始形成确立的时期。据此,我们可以说,唐代贵族品官受永业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土地私有制长期发展的产物。

唐代土地制度研究: 以敦煌吐鲁番田制文书为中心/王永兴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