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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东北军王以哲部订立口头协定的通报

    
    1936年3月5日
    林聂朱,徐程郭,刘宋,阎蔡,罗迈,云逸,洪涛,理治,劲光①诸同志:
    甲、关于我方与东北军整个协定尚在磋商,现先与67军王军长以哲所部订立如下之局部的口头协定,并于3月5日开始执行。
    1、为巩固红军与67军一致对日,确定互不侵犯、各守原防之原则(包括67军在陕甘边区及关中地区之防地)。
    2、红军同意恢复67军在鄜县、甘泉、延安马路上之交通运输及经济通商。
    3、延安、甘泉两城现驻67军部队所需粮柴等物,可向当地苏区群众购买。红军为便利延安、甘泉友军起见,准转饬当地苏维埃发动群众运粮、柴等物进城,恢复寻常关系。
    4、恢复红白通商。红军采办货物经过洛川、鄜县等地,67军有保护之责。67军入苏区办货,红军有保护之责。但为暂时掩饰外入耳目计,红军出白区办货可着便衣。
    乙、两省苏、省委②及军区,应将本协定各项之意旨,向延安、甘泉、鄜县等靠近67军防地附近及交通路上之县、区、乡党部、政府、民众团体、红军游击队、赤少队解说明白,并遵照执行,给予67军以粮柴之便利。对67军人员通过马路者表示好意与欢迎,入苏区办货者加以保护,务使我方军民与67军官兵结成亲密之关系,以达到进一步与整个东北军订立抗日讨卖国贼协定之目的。说明方法,应口头传达,不得出布告,因为此种协定对于蒋介石还要保守秘密,特达。
    张闻天  毛泽东  周恩来
    彭德怀  博  古
    注释
    ①林聂朱,徐程郭,刘宋,阎蔡,指林彪、聂荣臻、朱瑞,徐海东、程子华、郭述申,刘志丹、宋任穷,阎红彦、蔡树藩;罗迈、云逸、洪涛、理治、劲光,即李维汉(罗迈)、张云逸、郭洪涛、朱理治、肖劲光。
    ②两省苏、省委,指陕北省苏维埃政府、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和中共陕北省委、陕甘省委。
    原载《周恩来军事文选》第一卷第452——454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

瓦窑堡时期中央文献选编(上下册)/魏建国 主编.—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