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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保证市场正常发育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 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的作用 第一节 保证市场正常发育的行为规则
  中国从秦汉以来就有商人“搭伙经商”的习惯。如《太平广记》中就记载有陕西商人王行言“结十余辈少壮同行”到四川贩盐,被老虎所啜的故事。那只是商人之间的临时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到明清末期,最大的变化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市场经济因素的产生和逐渐发育。在市场经济刺激下,原先那种“重农轻末”的经济结构逐渐被“农商并重”所取代,社会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很多新变化:“今观衢术之交,绣窗绮席,曳罗衬锦,累褥重稠,而鹑结者尚次诸途,彼何有于桑?钟鼎水陆,鲭五侯,调易牙,箢弦优俳,杂遇并进,而枵罄者尚叹诸室,彼何有于耕?即使国门之外,画地而畦,围堑而庄,疑于农业矣,而所植非珍果奇花,则蓝蓼卉草。何者?彼一畦之入,货之固抵阡陌也。山壑之民,岩居谷汲,披裘舐犊,疑于农业矣,而所治非薪厂煤窑,则公侯厮养。何者?彼丝毫之利,岁计固致倍蓰也。”①为追求“岁计固致倍蓰”的经济效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陈渣泛起,旧途新踪,不一而足,社会呈现出“操资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狂”的慌乱景象,就连被边缘化为边疆的陕西明代以后也经历了同样的变化,“近或以少凌长,以贫致富,聚讼纠纷,所争者铢两,而费以不赀”,②这说明,原先那种仅仅依靠诚信的道德规范筑起的社会行为堤坝,已经不能适应“贸易纷纭,诛求刻核”、“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③经济新潮流发展的需要,人们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将诚信上升到市场行为规则的制度高度,来规范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市场经济因素的正常发育,保证社会生活的秩序。
  虽然从秦汉以来,官府对市场的管理有“市籍”,汉代就规定,商人要获得在市内定居权和经营权,必须到市政官府去登记,列入市籍;明清有“编审”,清政府规定在城市新开业的铺户,必须在主管衙门登记注册,做一系列的检查,名曰“编审”。④明以来对贸易经纪人的牙人还有“牙帖”,“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⑤这种印信文簿称为“牙帖”,但也仅仅是对市场准入的一些规定,至于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官府眼里只是“市井宵小之事”,不宜具体插手。如果管得太多,“稍事更张,则讼争蜂起,窃恐日坐堂皇,亦有应接不暇之势”。⑥这样,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市律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了作为市场经济因素的商人自发团体身上。
  中国从秦汉以来就有商人“搭伙经商”的习惯。如《太平广记》中就记载有陕西商人王行言“结十余辈少壮同行”到四川贩盐,被老虎所啜的故事。⑦那只是商人之间的临时行为。到明代商人社团已经突破了原先简单的行会樊篱,进而成为商人保护自己利益的自觉性的团体。如委吾山的商人在上河经营者,已达20家,虽是同行,且又同乡,但一直是处于一种相对涣散的状态,无法形成互相帮助的团体力量。后来,在周柱峰、殷三洲两人的倡导下,他们通过“会银”这种传统的合会之法,将这20家商人结成一会,使资金可以“圆转流通”。此会每年三次聚会,会时有饮,中有约制数条,而其宗旨则以“佑掖之义”相劝。⑤商人社团一出现,就明显体现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文人、士大夫结社或民间社团的特点。在传统的社团中,每当聚会时,座次的排定,往往遵循的是年龄和职位两条准则。而明代商人社团中座次的编排,是以资产的多少来排座次,完全体现了一种赤裸裸的金钱特色。如真州“诸估为会,率以赀为差。上贾据上坐,中贾次之,下贾侍侧”⑨。正如一则逸事所记载的那样:甲问乙曰:“我有千金,子敬事我乎?”乙曰:“子有千金,于我何有,何为敬事子?”甲曰:“我与子中分之,子敬事我乎?”乙曰:“中分,则我与子等耳,何为敬事子?”甲又曰:“吾全以千金予子,子敬事我乎?”乙曰:“子贫我富,子敬事我可也,我何敬事子?”⑩这种以资产多寡排座次是商人团体的一个标志和商人伦理不同于传统儒家伦理的变化所在。明清以后,本地商人立有“合会”,流寓异地的商人便设有会馆,作为制定诚信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自治团体。北京《正乙祠会馆记》指出,设立会馆的原因之一就是“淬毅力以结合,订约言以互遵……收敬业乐群之效”。(11)因此,明清以来的工商会馆完全是商人自发设立的自治团体。他们自聚资金、自修堂馆、自推会首、自我管理、自定规则、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以维护自身利益,保证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明清工商会馆的职能之一就是“议商事”,制定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规则,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的发育。对此,《湖惠会馆两次迁建记碑》对会馆设立的紧迫性有恰当的分析。“会馆之设,非第春秋伏腊为旅人联樽酒之欢,叙敬梓恭桑之谊,相与乐其乐也。非以贸迁货居,受廛列肆,云合星聚,群萃一方,讵免睚眦,致生报复,非赖耆旧曷为排解。”江南的另一会馆碑记也说,建设会馆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市场的无序状态,“盖闻名工巧匠,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坐商行贾,不立条章不能厘奸宄,以故百行贸易,莫不各有行规,以昭划一而重稽查”(12)。民国《鄞县县志》更从整饬商业竞争行为的角度阐述了会馆制定市场规则的必要性:“商贾以竞利为鹄的,垄断饮羊自周已然。而同行嫉妒一语亦为方俗口头禅,于是,其中有翘楚者,知互相倾轧,必致两败俱伤也!乃邀集同业订立行规,相约遵守,俾有资则均沾,有害则共御,此商业团体之成立所以为最古也。”(13)因此,各个工商会馆对诚信的市场规则都有刻碑勒石的规定。如道光年间重庆《杂粮行规》就规定有:“投行经手生理之人,务要至公无私,遵规议价,勿得滥规贴用惑商舞口,所获用资,以二分一石上入行用,不得任意乱规,如违规不遵,任行主公察。”(14)重庆嘉庆年间《靛行行规》也规定:“一议,作价亦当公正,如价值涨跌,应听时价之变换。至于过称当念天良,切不可损人利己,如果买卖猜疑不信,彼即三面复称,以免后患。原买者贩往下游楚吴,上至蜀北,路隔数千里之遥。远近不一难免无盗窃之弊,若以回信始言少称,不足为凭。倘若彼即复出称斤,果有一行少称作弊,则阖行公逐,永不许入帮生理,各宜守之勿违。”(15)这些规范是商人们在长时间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规则,虽然没有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制定法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度确实在调整商事活动中起到了制定法不能起到的作用。长沙光绪年间的《糖帮章程》一开头就说:“法之自上而立者曰禁曰防,自下而拟者曰规曰约,其实名异而实同也。”(16)会馆把经过官府备案的行规视为与国家法律同等效力的东西,自然会对商人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奖诚罚骗,保卫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清代重庆《杂粮行规》就记述了会馆行规与商人违规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朝廷治国有律,以定权衡。商贾经营议例,始立程规。兹予等颁领部帖。开设杂粮牙行,代客买卖。上裕国课,应纳道府江北巴县驿马差徭……复后又遭土豪地棍绰号滚子,冒充牙行,哄商欺行,予等查明前任刘主,沐恩赏示禁革,有案可查。至道光十三年,经蒙杨主案下更领杂粮部帖,只意奸徒滚子畏祸改业,殊知伊等仍前不法,硬多纠移匡行夺市,在沿河两岸,巡逻如梭,私揽客货,好骗客商,并不顾予等课差责任。如不整理旧规,将来受害无底。尚有违误,三行遭累不轻。是以请凭客帮,爰集同人公议,整理旧规,永定章程。”(17)说明会馆行规对保证市场正常发育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②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河北人民出版1986年版,第211页。
  ③ 万历《歙志·风土》。
  ④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页。
  ⑤ 《大明律·户律七·市廛》。
  ⑥ 汤肇熙:《出山草谱》卷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⑦ 李昉:《太平广记》卷四三三,太平兴国三年(978)刻本。
  ⑧ 严果:《天隐子遗稿》卷八,明悟澹斋刻本。
  ⑨ 徐学谟:《徐氏海隅集》,明万历四十年(1612)徐元嘏重刻本。
  ⑩ 归昌世:《假庵杂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03—204页。
  (11) 李华:《明清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271页。
  (12) 李信文:《中国会馆》,香港:华夏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13) 民国《鄞县县志》卷十二《商务》。
  (14) 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15) 同上书,第237—238页。
  (16) 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45页。
  (17) 四川大学历史系:《清代乾嘉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7页。
诚行天下:中国传统商人诚信文化探寻/李刚,刘建仓著.-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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