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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明清政府对陕西的特殊经济政策

第一章 明清陕西商帮形成的原因 第四节 明清政府对陕西的特殊经济政策
  在明清时代,封建中央政府为了巩固西北边防和安抚少数民族,对陕西实行了一系列特殊的经济政策。这些特殊经济政策为陕西商帮在明清之际的迅速崛起提供了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
  第一,明政府为了巩固边防,在陕西实行的“食盐开中”政策,直接诱导了陕西商帮在中国西部的迅速崛起。
  明代初年,对新王朝威胁最大的是西北边患。一则盘踞鞑靼的元朝残余势力伺机反扑,特别是扩廓帖木儿,拥有“骑兵十万,步兵倍之”(343),屡犯兰州等地,并与元顺帝妥帖木儿、元太尉纳哈遥相呼应,分三路拑制明军,甚至兵临通州,直逼北平。二则西北其他少数民族(主要是“西番”)对新政权怀有疑虑,有不断增长的离心倾向。这一边疆形势迫使明朝政府把边防建设的重点放在西北,中央政府对地处西北边防前线的陕西布政使司予以高度关注。为了防御鞑靼族入侵和威摄西番各族,明政府于沿边各处设九边镇以拱卫中原,其中榆林、宁夏、固原,甘肃四镇归陕西布政司管辖,“所属二十四卫马步军一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一人,马八千三百七十一匹”(344),尔后又把陕西防区扩大到“三边”即“东自延绥黄甫川,西抵甘肃嘉峪关,西南抵洮岷,远接四川松茂,延长数千里,总计兵二十余万,马十余万匹”(345),并设“三边总督”驻节固原。在边荒地区驻守数量庞大的军队,仅“一岁刍粮数千百计”(346)。为解决边防军的军需供应,明政府除发动屯兵自种,实行军屯外,又令外方转输。“每年户部送江南诸处折粮银十万两,前来辏用”(347)仍不能满足需要。而且,长途转运,路远费繁,政府财政难以支持。这便迫使明政府不得不设计一个既使“转输之费省”,又使“军储之用足”,而且输粟人亦可获利的两全其美之策来解决边防军的供应问题,于是有洪武三年“食盐开中”新经济政策的出台,洪武三年“今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银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所给引自赴所在官司交之,如此,则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348)。食盐开中政策起初比较粗疏,仅是“召商输粮”,由官府出粮,召商人运送到边关,盐引是支付商人的运价,目的是利用商人之力解决官府转输军粮“路运费繁”的矛盾。但由于盐引价高,当时商人运一石甚至几石米到边地才给一小引,而洪武时每石米值银一两,商人在引地以现银买引,“每小引纳银八分”,合粮才八升,运粮换引不如花钱买引来的便宜并可免受路途风寒之苦,商人运粮没有积极性。为了刺激商人转输粮刍的积极性,洪武二十年由“召商输粮”转变为“纳粟中盐”,即由商人自购米粮运送各仓,然后用粮价、运费交换盐引,遂使食盐开中有了独立的经济意义。洪武二十年“大宁军储不给,请令商人纳粟中盐,粟五斗给浙盐一引”(349)。并于洪武二十八年正式规定《开中纳米则例》“出榜召商,于缺粮仓分上交纳,先编制勘合并底薄,发各该布政司并都司卫分,……客商纳粮完填写所纳粮,并该支引盐数目,付客商赴各该运司及盐课提举司,照数征盐”(350),自此成为定制。这一召商中盐政策转变了“官盐铁”的食盐专卖制度,使一般商人得以参与食盐买卖,并充分照顾到商人的利益,一则米由商出“率视时缓急,米值高下,中纳者有利否”(351)而定,“洪武永乐时,边商引盐一引输粟二斗五升,小米不过四斗,商利甚巨”(352);二则“召商中淮浙、长芦盐以纳之……因淮盐价贵,商多趋之”(353)。商人中盐,上下交利,乐于转输,国家出引,军储充足,边备振举,实现了“盐法边计,相辅相成”的政策目的。因此,“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354)。
  食盐开中政策率先行于陕西山西等边地省份。据《盐法通志》载“洪武三年九月始募商纳米中盐。中书省言陕西河南军储请募商人输粮而于之盐。凡河南府一石五斗,开封府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府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淅盐一引……凡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浦解陕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诏悉从之,凡召商输粮给以盐引,谓之开中”(355)。到宣德十一年又将开中盐法扩展到陕西边卫各地,“行在户部奏,陕西边卫急缺粮储,宜召商中纳盐粮,今于西宁庄浪上纳者,每盐一引,米麦豆四斗,甘肃、肃州上纳者,每盐一引,米豆3斗,得于浙运司,不拘资次支给,从之”(356),为陕西商人参与食盐贩运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由于中盐利厚,永乐时输边粟二升五斗,给盐一引,其获利是“本一而息恒六、七倍”(357);成化十年榆林城“开中河东盐,每引价银五分,就本地发卖,价亦至二钱,视开中之价不啻三倍”(358)。在市场利润刺激下,陕西商民以农业生产发展的雄厚实力为依托,充分发挥自己道便费省,土厚水深挖掘土窖宜藏谷粟的经济优势,纷纷“率先趋中”,走上纳粟贩盐的经商道路,被称为“运粮大军”,许多陕西商人因此而成为财雄广陵的大盐贾,从而使陕西商人在明代盐业贸易领域率先崛起。当时全国各大盐场均有陕西商人的活动,在两淮盐场“商之有本者,大抵属秦晋与徽郡三方之人”(359),陕商势力位列三帮之首;在四川盐场“为盐商者,多系山陕之民”(360);在长芦盐场,盐分五纲,山陕盐商占其四(361)。这说明,明政府在陕西实行的“食盐开中”政策,为陕西商帮在中国西部的崛起提供了第一个历史机遇,使他们在输粟换引中率先“冲出潼关,走向全国”,成为声振江淮的中国西部最大的盐业资本集团。
  第二,明政府为了安抚边外少数民族而在陕西实行的“茶马交易”特殊政策,为陕西商帮在中国西部迅速崛起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
  在冷兵器时代,战马是基本作战工具,养购战马是巩固国防的军国大政。而“西番素产马”(362),陕西“洮、泯、河州、西宁等处所沿边夷即古之土番”(363)。因此,陕西是当时军马的主要供应地,“骁腾可用者无逾陕西”(364)。同时散居在陕西边外的西北少数民族,主要是“西番”的藏族,对明政权疑虑观望,朱明王朝担心他们与元朝残余势力联合起来对抗明军,因之对其采取了笼络控制的策略。而当时“西番”对中原在经济上的依赖主要是茶,他们游牧为生,嗜奶酪,绝菜蔬,主要从茶叶中摄取维持生命所需要的绿色物质,因此“不得茶,则困以病”(365)。为了从其手中换取战马并从经济上制羁其侵扰中原,明政府继承并进一步完善了唐宋以来用茶马交易作为安抚少数民族的“以茶易马法”,通过“茶马交易”把边境贸易与边防建设结合起来,以边境贸易来促进边防建设,“用茶易马,固番人心,且以强中国”(366)。所以,“明制尤密”(367)。
  明代的茶马交易按其政策需要可分为西北边茶和西南边茶两个方面。
  西北边茶主要是针对西北少数民族的茶马交易。明初首先行于陕西。洪武初,明政府在全国实行“榷茶”的茶叶专卖,他人不得染指;在陕西实行“边茶”,即茶叶作为军事物质专项经营,只许转运边境交换战马,不许民间自由买卖。洪武三年规定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处茶园“民所收茶,官给价……令有司收贮,于西番换马”(368),并规定“民间畜茶不得过一月之用,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369),洪武三十年又重申:“本地茶园人家除约量本家岁用外,其数尽数入官”(370)。西北边茶曾有一段非商品化的官运官销时期。明廷在河州、洮州、西宁等地设茶马司,在巩昌府设茶叶批验所,陕西产茶各县由茶户将茶自行解运到汉中府领银,再从汉中由官领军夫挑至巩昌后分途运止各茶马司,由各茶马司按额定比例与西番交换战马。洪武三十年,额定陕西办茶2万6千斤,四川办茶1百万斤(371),并于正统九年令四川将候西番易马茶“四十二万一千五百三十斤陆续运赴陕西接界褒城县茶厂”(372)。为川茶入陕之始。当时官办边茶有一整套体系,“出茶地方有税,贮放有茶仓,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马司,验茶有批验所,岁……悬示禁约私茶出境……但有私茶即拿解治罪”(373)。这一套官茶垄断经营制度,既使人民种茶不能获利,又因贩茶利薄私茶不能禁绝,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到成化年间只好放宽政策,成化五年“题准陕西民间采茶除税官外,余皆许给文凭于陕西腹里货卖,有私越黄河及边境通番易马者,究问如律”(374)。这一政策的转变,使一部分茶叶进入商品流通,成为“商茶”,这无疑是对陕西商人网开一面,使其走上贩卖茶叶的经营道路,应视之为陕西商人参与茶叶贸易的开端。
  明廷既准商人贩茶,边茶私贩便再所难免,且不说早在洪武年间就有“陕西各处军民往往有过河贩鬻马匹”(375)的私茶存在。明政府只好顺乎自然,于弘治三年实行“边茶开中”政策,变官收官销为官督商销,使西北边茶进入大规模商运商销的阶段。弘治三年“令陕西巡抚并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给引,赴巡茶御史处挂号,于产茶地方收买茶斤,运赴原定茶马司,以十为率,六分听其货卖,四分验收入官”(376)并且还规定“每引仍给附茶700~420斤,名曰酬劳”(377)的物质刺激。这些特殊政策,极大的刺激了商人贩运边茶的积极性,促使陕西商人大规模的走上边茶贸易的经营道路,并在西北边茶贸易中一开始就居于“通行领袖”的主导地位。当时从湖南到陕西,再从陕西到甘肃、宁夏、青海的各大中城市,经营茶叶贸易的基本上都是陕帮商人。
  西南边茶亦称汉藏边茶。它是用川南雅安、灌县、名山、邛崃、射洪诸县的茶产与康藏、松藩土番的马匹相交易。与西北边茶不同的是,西南边茶官运官销的时间很短,洪武十六年置雅安茶马司,实行官运官销,自碉门、黎、雅、抵甘朵、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川中茶产……官自立仓收贮,专用市马,民不敢私采”(378)。行之不久,便因“商旅不行,课额遂亏”难以为继,到洪武二十一年只得开放商茶,“题准四川布政司仍今民间采摘,与羌人交易”(379)。其具体办法是“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给引贩卖法,公私两便”(380),使西南边茶走上由商人按引赴产茶区收买,自行雇脚运茶的商运商销道路。这说明,明代边防重点在西北,对西南边茶政策稍宽,所以西南商茶发展很快。明廷在碉门、黎州、雅安设茶马司,后移止打箭炉,组织汉藏茶马交易.并于嘉靖三年额定“四川茶引五万道,二万六千引为腹引,二万四千引为边引”,隆庆三年又“裁引一万二千,其时划定三万归黎雅,四千归松潘”(381),这便形成后来的“南路边茶”和“北路边茶”的贸易格局。而当时经营南路边茶的主要是陕西商人。因为,陕西商人入川藏贩茶有悠久历史,元代兴军西征,四川雅安、天全、汉源、射洪一带划归陕西中书省,陕商自然视之为内境,运茶贸易川边。而且,宋元时代,入川东路阻隔,雅黎各州官吏赴任,往往绕西宁、洮州取道西康,官道既通,商人咸至。入明后,开中商茶,陕西商人驾轻就熟,若鱼得水,使南路边茶贸易主要掌握陕商手中,形成川康商业隆替以陕商为转移的局面。凡此说明,明政府在陕西实行的“边茶开中”政策,为陕西商人大规模从事边茶贩运提供了历史条件,使陕西商人的足迹由湘而鄂而陕,由陕而甘而宁而青乃至俄国、中亚,成为明代以来西北最大的茶叶贸易商业资本集团。
  第三,明政府在陕西实行的“棉布征实”和“布马交易”政策,是促使陕西商帮在明代崛起的又一政策条件。
  在明代,供应驻陕20万边防军及其家属所用军布是一项繁重的任务。驻守宁夏、固原以及甘肃各军镇的军用布匹主要取给于西安、凤翔等府,“每年至少不下于一百万匹”(382)。而当时陕西仅渭北少数几个县产棉花,且“北人广树艺而昧于织”,布匹不敷供应,有人估计当时陕西仅军服用布每年就缺221 080匹(383)。为了解决军布供应,明廷在陕西实行“棉布征实”的赋役政策,凡田亩不论植棉与否即科派一定数量的布匹,这便是史称的“地亩布”。据嘉靖《陕西通志》卷34《田赋》记载,当时关中地区征收千匹以上布匹的县份有:泾阳县23 445匹;华州12 556匹;合阳县11 564匹;朝邑县9 373匹;渭南县9 376匹;同州7 426匹;三原县6 940匹;蒲城县6 066匹;宝鸡县9 773匹;富平县3 696匹;华阴县3 625匹;眉县3598匹;临潼县3 563匹;扶风县3 265匹。关中三十三县共征布129 499匹。另据嘉靖二十二年编制的《全陕政要》记载“阖省岁派地亩布共十三万一百四十匹”(384),与《陕西通志》所列数目基本相同。由于陕西产布不丰,为了支付的需要推动陕西商人携银到江南采购棉布以交官府折实供应军需,成为明代陕西布商纵横江南近三百年的历史动因之一。
  明代的陕西除了负担边防军的军服用布外,还需满足边外少数民族衣著对布匹的需要。为了安抚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明政府又在陕西实行“布马交易”的特殊政策。布马交易在陕西始于洪武三十五年,该年“陕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于宁夏市马请官市之。上从之,上马每匹给绢四匹,布六匹;中马绢三匹,布五匹,下马绢三匹,布四匹”(385)。这是官布,明廷主要通过“开中盐布”来解决。到永乐三年又进一步开放了商布贸易,“四川布政司言:诸番以马易茶,例禁夹带私茶、布帛、青纸等物出关,今番商往往以马易茶及其他货易布帛,有司遵其例禁,又虑杜绝远人。上曰‘边关立互市,所以资国用来远人,其听之’”(386),遂使商布贸易合法化而迅速走向兴盛。加之,隆庆四年蒙古俺答汉诸部降明,成为“大明金国”。明政府为了对藏蒙诸族分而治之,在陕北边境开放七大“马市”,与诸番交易,并对互市商品作了严格规定,陕北马市只许以马易布,并规定“梭布马,每匹梭布四十匹…官货马……青梭布一匹,兰白梭布十匹”(387)。这些都巨大增加了陕西对布匹的需求量。由于陕甘缺布,棉布的地区差价很大,从江南贩布到陕西往往是“价昂数倍”,从而为陕西商人鬻布江南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市场机会。在这一市场利润刺激下,陕西商人“挟资千亿,券驴市马,日夜奔腾,驱车冰河,泛舸长江,风餐水宿,达于苏常”(388),大量贩运江南标布北上陕陇,使西秦大贾的足迹遍布长城内外,大河上下,整整垄断了江南标布运销达三百年之久,成为全国最著名的棉布贸易集团。
  第四,清政府在屡次平定西域战争中所实行的“随军贸易”政策,为陕西商帮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新的历史增长点。
  在明代以前,中国西北的疆域没有超出过嘉峪关,故古人云“西出阳关无故人”。到明代,虽明太祖朱元璋曾派都督宋晟、刘真统兵征哈密,破其城,设哈密卫予以防守,至此再无力向西推进,致使新疆长期孤悬海外。入清后,为防止俄国人的侵吞野心,清廷对新疆用力最勤,在从康熙到乾隆的八十年中,多次举兵削平西域,直至同光初左宗棠统一新疆。而屡次用兵路线仍是沿陕甘的丝绸古道,出阳关、哈密向西推进,大军所需粮草兵饷主要靠陕甘转输。同时数十万大军需用十分浩繁,为满足军中所需,清廷允许商人携带货物,随大军出关,以资供应,史称“随军贸易”政策或曰“赶大营”。其作用如《新疆志稿》卷二“商务”所云“清朝以兵力削平西域,汉番杂处,联系弥合,多籍商力。当西征之始……馈粮千里,转谷百万,师行所至,则有随营商人奔走其后,军中牛酒之犒筐篚之颁,声色百会之娱乐,一切供取于商,无行贲居送之烦,国不耗而馕足,民不劳而军赡”。而且,随军贸易利润丰厚“一猪价银十数两,小猪与鹅四五两,鸡鸭数两,酒一斤亦数两”故“阿尔泰出兵处买卖人俱图重利将猪鹅鸡鸭烧酒之类贩运彼处”(389),商人亦有利可图,愿意前往,可谓“交相为利”。
  在明清时代,从事嘉峪关至哈密西路贸易的主要是陕西商人。如《新疆图志》所云“其东自嘉峪关趋哈密为一路,秦陇……商人多出焉”(390),哈密“汉商大小百余家,多陕甘人”(391)。因此,每一次平定西域的军事行动都为陕西商人在西部势力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大好机遇。如康乾用兵新疆时“清军以哈密为大本营,消费极多,有银无物,正以为苦……陕晋甘川之人亦闻风而起,争赴关外”(392)。迄至清中叶,左宗棠用兵西域“因当时消费者众,取用者宏,商随兵者无恐,兵有商以无缺,两相为例,不独两湖、陕晋之人,闻风兴起……挟商品,逐什一,往还于关外大军云屯之哈密,俗称赶大营”(393)。待大军退后,此等商人有财力者,留守各地“成立市廛,以广招徕”,才带来了新疆各边境城市的繁荣。
  这些都充分说明,明清之际的陕西商人正是机智的抓住中央政府对陕西各项特殊经济政策所提供的历史机遇,并与发挥本地区的经济和资源优势结合起来,才在大力发展中西部贸易通商中迅速崛起,成为声振全国的著名商帮。
  (343)《太祖洪武实录》卷三十二。
  (344)方孔炤:《全边纪略》卷四,第4页。
  (345)方孔炤:《全边纪略》卷四,第31页。
  (346)方孔炤:《全边纪略》卷四,第31页。
  (347)《明经世文编》卷四十六,第357页。
  (348)《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49)《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条。
  (350)《万历会典》卷三十四,《盐法》。
  (351)《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52)《明经世文编》卷四十四。
  (353)《明文·食货志》卷八十。
  (354)《明文·食货志》卷八十。
  (355)《盐法通志》卷五十五《转运》,第7页。
  (356)《明实录·宣德十一年条》。
  (357)沈鲤:《亦玉堂稿》卷八,《盐法考》。
  (358)《明宪宗实录》卷一百二十八。
  (359)宋应星:《野议·盐铁论》。
  (360)《全蜀经略志》卷一。
  (361)《长芦盐法志》卷二。
  (362)《明洪武实录》卷一百。
  (363)《明经世文编》卷六十二。
  (364)《明洪武实录》卷一百五十一。
  (365)《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66)《明·食货志》卷八十。
  (367)《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68)《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4页。
  (369)《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4页。
  (370)《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5页。
  (371)《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5页。
  (372)《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7页。
  (373)《甘肃通志》卷十九,《茶马》。
  (374)《款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第18页。
  (375)《明洪武实录》卷二百三十。
  (376)《敕修陕西通志》卷四十二。
  (377)《甘肃通志》卷十九,《茶马》。
  (378)《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79)《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80)《明史·食货志》卷八十。
  (381)引自刘孔贵:《边茶贸易今昔》,见《贸易月刊》1937年1月号。
  (382)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4页。
  (383)田培栋:《明代关中地区农业经济试探》,见《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
  (384)田培栋:《明代关中地区农业经济试探》,见《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
  (385)《明太宗实录》卷十二。
  (386)《太宗永乐实录》卷三十三。
  (387)王云琦:《三云等俎考》卷二,《封贡考》。
  (388)《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八。
  (389)《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三。
  (390)《新疆图志》卷二十九,《实业志》。
  (391)汪亮:《西北地理》,第495页。
  (392)张绍鳞:《新疆概况》第181页。
  (393)张绍鳞;《新疆概况》,第181页。
陕西商帮史/李刚著.-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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