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4.重新认识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为什么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如何看待国民党对商会进行的整顿改组?这无疑是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实际上,如上文所述20世纪20年代国民党曾先后两次制定过整顿改组商会的政策,应该综合起来进行分析。
首先,不能不注意此时的国民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已经成为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必然会对许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转而更多地从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规范管理商会等民众团体的角度进行决策。因此,这时的国民党并不是单独对商会这一个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而是对所有民众团体都进行了整理。1928年6月7日国民党第144次中常会通过的《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整理各地民众团体,并促成其组织之统一与健全,而期其发展起见,特设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下设农民协会整理委员会、工会整理委员会、商民协会整理委员会(也有些地区名为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青年联合会整理委员会(学生联合会及其他青年团体)、妇女协会整理委员会,其职责为:“一、代行各级民众团体执行委员会之职权,二、办理各级民众团体登记事宜,三、指导各级民众团体组织及其活动事宜,四、筹备各级民众团体之成立事宜。”①国民党之所以成立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其理由前已述及,主要是因为从军事时期进入训政时期以后,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认为国民革命的主要目标不再是“破坏”,而在于“建设”,而原有的民众组织不能适应建设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应该进行整顿改组。显而易见,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理由与1926年的改组有着明显的不同。就此而言,国民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虽然不乏强化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目的,但相对于一个新的执政党来说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其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将整顿改组商会作为整理民众组织的重点,与国民党从一开始就对商会持有一种偏激片面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前文已多次提到,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之初,就认定商会是由买办等少数人操纵的旧式商会,不仅不支持革命,甚至还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反对革命,必须用严厉的方法加以整顿,“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俟新的商人革命组织商民协会普及之后,即取代商会。随着商民运动的转轨,国民党的这一政策虽逐渐有所变化,意识到商会的作用与影响,强调“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但国民党实际上并未真正完全改变对原有商会的某些偏见。因此,国民党执政之后不可能让商会原封不动地照原样保留下来,即使是最后解散商民协会而使商会继续存在,国民党也必然会制定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整顿改组。
再次,国民党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策略也明显不同。国民党早先制定的政策是以新成立并由其直接领导控制的商民协会取代商会,此次则是使商会经过改组之后继续保留合法地位。两相比较,后一次整顿改组的策略显然对商会更为有利。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商民协会已相继在各省建立,而且为数不少,但最后的结局却是国民党不仅没有按照原定方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反而在商民协会和一部分地方党部取消商会的强烈呼声中,将商会保留下来并撤销了商民协会。在实施这一新的策略时,国民党一方面为了应对当时商民协会和部分党内人士对旧式商会缺陷的指责,另一方面也是为自身政策的变化寻找理由,也需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所以,国民党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商会是被商民协会取代,还是经过整顿改组后得以继续保留,这两个结局哪一个更好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正因为如此,在国民党新商会法草案出台之后,立即受到一些商会的欢迎,而国民党内部主张取消商会的一部分人和商民协会则表示反对。南京特别市党部即抱怨说:“本党对于民众运动方针屡经变更,不特民众怀疑,而本党同志之从事民众工作者亦莫知适从。”②
从以往的有关论著看,大多是对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予以否定的评价。例如有的学者以上海的情况为例,指出国民党以整顿与改组的手段,“终于完全控制了上海市商会,并通过它对上海工商界施加政治影响和实施政治统制。上海总商会(包括前清上海商务总会)时代按照民族资产阶级意志进行自主活动从此一去不复返了。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③。笔者过去撰写的著作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④。甚至有些外国学者在相关的著作中同样认为:“对上海资本家来说,国民党统治的第一年是一个灾难……他们在1927年以前十年中在上海所享有不受政治控制的局面,因近似‘恐怖的统治’而突然结束了。”⑤经过整顿改组之后重新成立的上海商会,“再也没有能力、没有希望与当地的政权对抗,仅仅变成地方政府的一个简单的分支机构”⑥。
之所以有上述这些看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往只是看到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这一个方面,并将这一行动视为国民党为推行一党专政对民间社团实施严厉控制,却没有注意到这一事件的另一方面,即在此之前商会在极为不利的背景下,为了自己能够得以保存下来,与商民协会经历了数年的激烈争斗。国民党原本一直公开支持商民协会,将商会视为反动势力控制的旧式商人组织,而且国民党在从事商民运动之初,早就确立了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政策。而到最后,不仅商会未被取消,相反却是商民协会被撤销。所以,在这场实力很不对称的争斗中,商会摆脱了面临取消的紧迫危机,得以合法地继续存在,尽管被迫进行了整顿与改组,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是商会经过合法斗争取得了“胜利”。
不仅如此,最近有学者指出商会经过此次整顿和改组之后,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新气象,应该予以肯定。其理由是商会及下属各同业公会“经改组后确立了得到国家认可的在工商界中的垄断的、绝对的代表性地位。全国商联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各基层同业公会及各商店(或公司、行号)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主要成员由旧式会长、会董(或行董)制改为新式主席、委员制,采用了比较先进和民主的选举及会议制度,内部职能机构也在各主要成员的努力下日臻规范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改组后的中国商会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商会制度接轨,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⑦。这一评价与以往的结论截然不同,但似乎有些过高。实际上,在商民协会出现之前商会早就已经在工商界中确立了无可争议的代表性地位,在清末民初即已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重要影响。民国初年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商会也已形成了全国商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之间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只有同业公会的正式建立稍晚,在当时不可能明确纳入这个网络结构之中。至于具有近代特征的民主选举及会议制度,在清末民初的商会中实际上也已基本确立。因此,认为商会经过整顿改组之后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的结论,还需要加以论证才能使人信服。不过,究竟如何全面客观地看待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及其对商会的影响,也确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场矛盾冲突,实际上是当时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较量。商民协会被撤销和商会得以保留,是国民党推行党治的失败和政府维护其权力的胜利。从笔者目前查阅到的有关论著看,这种观点较早系由美国学者傅士卓所提出。他认为“商民协会的组织意味着党扩大了对社会,包括(或尤其包括)对商会的权力”;而“商民协会最终瓦解,如同其他独裁政权的‘第二次革命’失败一样,标志着国家对政党的胜利”⑧。后来,国内一部分学者承袭和发挥了傅士卓的这一观点。例如有的认为取消上海总商会的这一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总商会的冲突,背后所隐含的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市政府的权力竞争与冲突”,“上海市党部希望通过自己控制下的商民协会统一上海总商会,从而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进而对上海市政府的权力作出有力的挑战”⑨。
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代表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的主要理由,是国民党中央曾说过“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商会受政府管理”。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商民协会受国民党的领导与控制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它主要体现国民党的影响与作用;但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则需要加以分析,至少不能说商会代表政府,也不能说商会的权力代表着政府的权力。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前,商会一直是具有相当自治权力的独立民间社团,除了在特定的某些方面与政府发生联系之外,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被领导与被控制的关系。应该说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是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关系。连傅士卓也承认“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权力基础截然不同。商民协会是党权‘公’的延伸,而商会则是‘私’的结合”⑩。虽然傅士卓是将国民党的权力视作“公”权力,但他却承认商会是民间社团,体现的是“私”权力。事实上,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与“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商会代表政府一方,商民协会代表国民党一方。
另外,如果笼统地说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代表着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还会对一些具体问题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在1928年下半年以后,国民党中央与一些地方党部之间对商民协会和商会所采取的态度,事实上已很不一致。许多地方党部要求取消商会,而国民党中央则已经改变了过去的政策,主张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各自发挥其作用。此时,已很难笼统地说国民党代表商民协会的利益,政府代表商会的利益。确切地讲,应该只是一部分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仍继续公开支持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而不是整个国民党都抱持这种立场。这也说明简单地定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是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也不无出入。
还应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在国民党内部虽已出现党政关系的讨论,但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实际上在当时并没有达到十分明晰的程度。由于作为中央政府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主要是由国民党为主导建立的,党与政府两者之间在人事上一直存在着相互交织和重叠现象,加之当时政府刚刚建立不久,在治理权限以及其他许多方面根本不可能脱离国民党而完全自主,因而在看待一些相关问题时难以将国民党与政府截然两分。总之,关于这一时期以及稍后一段时期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它既不像以往简单所说的那样国民党实施一党专治,其权力从上到下无所不在,完全掌控了一切,但也没有形成政府与国民党之间权限分明、各负其责或相互对立的态势。关于党政之间究竟应该形成何种模式的关系,即使是在国民党内部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也不完全统一,尚需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因此,在真正弄清这一问题之前,应避免类似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视为党政较量的简单化做法,也不应以此推论国民党与政府两者中某一方面权力的削弱或增长。
① 《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2.3/85。
② 《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党部提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20.36。
③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400页。
④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534页。
⑤ [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26页,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⑥ [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3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⑦ 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
⑧ [美]约瑟夫·弗史密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见《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157页。
⑨ 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
⑩ [美]约瑟夫·弗史密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见《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157页。
首先,不能不注意此时的国民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已经成为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必然会对许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转而更多地从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规范管理商会等民众团体的角度进行决策。因此,这时的国民党并不是单独对商会这一个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而是对所有民众团体都进行了整理。1928年6月7日国民党第144次中常会通过的《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整理各地民众团体,并促成其组织之统一与健全,而期其发展起见,特设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下设农民协会整理委员会、工会整理委员会、商民协会整理委员会(也有些地区名为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青年联合会整理委员会(学生联合会及其他青年团体)、妇女协会整理委员会,其职责为:“一、代行各级民众团体执行委员会之职权,二、办理各级民众团体登记事宜,三、指导各级民众团体组织及其活动事宜,四、筹备各级民众团体之成立事宜。”①国民党之所以成立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其理由前已述及,主要是因为从军事时期进入训政时期以后,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认为国民革命的主要目标不再是“破坏”,而在于“建设”,而原有的民众组织不能适应建设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应该进行整顿改组。显而易见,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理由与1926年的改组有着明显的不同。就此而言,国民党对包括商会在内的民众团体进行整顿改组,虽然不乏强化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目的,但相对于一个新的执政党来说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其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民党将整顿改组商会作为整理民众组织的重点,与国民党从一开始就对商会持有一种偏激片面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前文已多次提到,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之初,就认定商会是由买办等少数人操纵的旧式商会,不仅不支持革命,甚至还勾结军阀与贪官污吏反对革命,必须用严厉的方法加以整顿,“对在本党治下之区域,须由政府重新颁布适宜的商会组织法,以改善其组织”。俟新的商人革命组织商民协会普及之后,即取代商会。随着商民运动的转轨,国民党的这一政策虽逐渐有所变化,意识到商会的作用与影响,强调“商会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但国民党实际上并未真正完全改变对原有商会的某些偏见。因此,国民党执政之后不可能让商会原封不动地照原样保留下来,即使是最后解散商民协会而使商会继续存在,国民党也必然会制定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整顿改组。
再次,国民党两次整顿改组商会的策略也明显不同。国民党早先制定的政策是以新成立并由其直接领导控制的商民协会取代商会,此次则是使商会经过改组之后继续保留合法地位。两相比较,后一次整顿改组的策略显然对商会更为有利。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商民协会已相继在各省建立,而且为数不少,但最后的结局却是国民党不仅没有按照原定方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反而在商民协会和一部分地方党部取消商会的强烈呼声中,将商会保留下来并撤销了商民协会。在实施这一新的策略时,国民党一方面为了应对当时商民协会和部分党内人士对旧式商会缺陷的指责,另一方面也是为自身政策的变化寻找理由,也需要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所以,国民党对商会进行整顿改组也是可以理解的。至于商会是被商民协会取代,还是经过整顿改组后得以继续保留,这两个结局哪一个更好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正因为如此,在国民党新商会法草案出台之后,立即受到一些商会的欢迎,而国民党内部主张取消商会的一部分人和商民协会则表示反对。南京特别市党部即抱怨说:“本党对于民众运动方针屡经变更,不特民众怀疑,而本党同志之从事民众工作者亦莫知适从。”②
从以往的有关论著看,大多是对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予以否定的评价。例如有的学者以上海的情况为例,指出国民党以整顿与改组的手段,“终于完全控制了上海市商会,并通过它对上海工商界施加政治影响和实施政治统制。上海总商会(包括前清上海商务总会)时代按照民族资产阶级意志进行自主活动从此一去不复返了。在整个国民党统治时期,商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名存实亡,商会完全处于屈从政府意志的附属地位”③。笔者过去撰写的著作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采取强制手段对市民社会团体进行整顿和改组,并对保存下来的民间团体实施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使这些团体大都丧失了原有的市民社会特征。因此,近代中国自清末萌生发展而形成的市民社会雏形,受到极为严重的摧残,可以说已遭到国家的强制性扼杀”④。甚至有些外国学者在相关的著作中同样认为:“对上海资本家来说,国民党统治的第一年是一个灾难……他们在1927年以前十年中在上海所享有不受政治控制的局面,因近似‘恐怖的统治’而突然结束了。”⑤经过整顿改组之后重新成立的上海商会,“再也没有能力、没有希望与当地的政权对抗,仅仅变成地方政府的一个简单的分支机构”⑥。
之所以有上述这些看法,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往只是看到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改组这一个方面,并将这一行动视为国民党为推行一党专政对民间社团实施严厉控制,却没有注意到这一事件的另一方面,即在此之前商会在极为不利的背景下,为了自己能够得以保存下来,与商民协会经历了数年的激烈争斗。国民党原本一直公开支持商民协会,将商会视为反动势力控制的旧式商人组织,而且国民党在从事商民运动之初,早就确立了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政策。而到最后,不仅商会未被取消,相反却是商民协会被撤销。所以,在这场实力很不对称的争斗中,商会摆脱了面临取消的紧迫危机,得以合法地继续存在,尽管被迫进行了整顿与改组,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可视为是商会经过合法斗争取得了“胜利”。
不仅如此,最近有学者指出商会经过此次整顿和改组之后,出现了过去所没有的新气象,应该予以肯定。其理由是商会及下属各同业公会“经改组后确立了得到国家认可的在工商界中的垄断的、绝对的代表性地位。全国商联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各基层同业公会及各商店(或公司、行号)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主要成员由旧式会长、会董(或行董)制改为新式主席、委员制,采用了比较先进和民主的选举及会议制度,内部职能机构也在各主要成员的努力下日臻规范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改组后的中国商会制度进一步与国际商会制度接轨,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⑦。这一评价与以往的结论截然不同,但似乎有些过高。实际上,在商民协会出现之前商会早就已经在工商界中确立了无可争议的代表性地位,在清末民初即已具有“登高一呼,众商皆应”的重要影响。民国初年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商会也已形成了全国商会、各省商联会、各地商会之间自上而下行使权力的等级结构。只有同业公会的正式建立稍晚,在当时不可能明确纳入这个网络结构之中。至于具有近代特征的民主选举及会议制度,在清末民初的商会中实际上也已基本确立。因此,认为商会经过整顿改组之后完成了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现代化变革的结论,还需要加以论证才能使人信服。不过,究竟如何全面客观地看待国民党整顿改组商会的举措及其对商会的影响,也确实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这场矛盾冲突,实际上是当时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较量。商民协会被撤销和商会得以保留,是国民党推行党治的失败和政府维护其权力的胜利。从笔者目前查阅到的有关论著看,这种观点较早系由美国学者傅士卓所提出。他认为“商民协会的组织意味着党扩大了对社会,包括(或尤其包括)对商会的权力”;而“商民协会最终瓦解,如同其他独裁政权的‘第二次革命’失败一样,标志着国家对政党的胜利”⑧。后来,国内一部分学者承袭和发挥了傅士卓的这一观点。例如有的认为取消上海总商会的这一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总商会的冲突,背后所隐含的是上海市党部与上海市政府的权力竞争与冲突”,“上海市党部希望通过自己控制下的商民协会统一上海总商会,从而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进而对上海市政府的权力作出有力的挑战”⑨。
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代表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的主要理由,是国民党中央曾说过“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商会受政府管理”。然而就实际情况而言,商民协会受国民党的领导与控制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它主要体现国民党的影响与作用;但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则需要加以分析,至少不能说商会代表政府,也不能说商会的权力代表着政府的权力。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前,商会一直是具有相当自治权力的独立民间社团,除了在特定的某些方面与政府发生联系之外,与政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被领导与被控制的关系。应该说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是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关系。连傅士卓也承认“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权力基础截然不同。商民协会是党权‘公’的延伸,而商会则是‘私’的结合”⑩。虽然傅士卓是将国民党的权力视作“公”权力,但他却承认商会是民间社团,体现的是“私”权力。事实上,所谓“商会受政府管理”,与“商民协会受党的领导”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商会代表政府一方,商民协会代表国民党一方。
另外,如果笼统地说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代表着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还会对一些具体问题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在1928年下半年以后,国民党中央与一些地方党部之间对商民协会和商会所采取的态度,事实上已很不一致。许多地方党部要求取消商会,而国民党中央则已经改变了过去的政策,主张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各自发挥其作用。此时,已很难笼统地说国民党代表商民协会的利益,政府代表商会的利益。确切地讲,应该只是一部分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仍继续公开支持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而不是整个国民党都抱持这种立场。这也说明简单地定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是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较量,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也不无出入。
还应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在国民党内部虽已出现党政关系的讨论,但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实际上在当时并没有达到十分明晰的程度。由于作为中央政府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主要是由国民党为主导建立的,党与政府两者之间在人事上一直存在着相互交织和重叠现象,加之当时政府刚刚建立不久,在治理权限以及其他许多方面根本不可能脱离国民党而完全自主,因而在看待一些相关问题时难以将国民党与政府截然两分。总之,关于这一时期以及稍后一段时期国民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它既不像以往简单所说的那样国民党实施一党专治,其权力从上到下无所不在,完全掌控了一切,但也没有形成政府与国民党之间权限分明、各负其责或相互对立的态势。关于党政之间究竟应该形成何种模式的关系,即使是在国民党内部对这一问题的意见也不完全统一,尚需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因此,在真正弄清这一问题之前,应避免类似将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视为党政较量的简单化做法,也不应以此推论国民党与政府两者中某一方面权力的削弱或增长。
① 《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2.3/85。
② 《中国国民党南京特别市党部提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会3.1/20.36。
③ 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400页。
④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534页。
⑤ [美]帕克斯·M·小科布尔:《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26页,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⑥ [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3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⑦ 张志东:《国家社团主义视野下的制度选择:1928—1931年的国民党政府、商会与商民协会,天津的个案研究》,提交“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2年8月,上海。
⑧ [美]约瑟夫·弗史密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见《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157页。
⑨ 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市商民协会与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北京。
⑩ [美]约瑟夫·弗史密斯:《商民协会的瓦解与党治的失败》,见《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0辑,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