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改组之前的苏州商团




苏州商团的前身“苏商体育会”诞生于清末的1906年。体育会初建时并不具有准军事特点,只是苏州商人强体健身和讲求卫生的团体。据苏商体育会章程记载,其宗旨是“讲求体育,力矫柔弱,以振起国民尚武之精神,而结成商界完全之团体,并望入会者研究卫生。”另外还指明:“本会先聘教习,课以柔软体操。俟三月后,规仿上海成法,再添器械体操及各种兵式操法,以期大成。”①不久之后,苏商体育会开始由习体操而同时练兵操。1907年4月,体育会转请商会代呈抚院,阐明“原体育会之组织,本为商团先声。现将力求实践,非有枪支,不足以完形式而振精神。”经过一番交涉,借得老式“摩提尼枪”42支,同年底又缴价领取子弹1000颗。会员“平时各营本业,有警则戎服巡逻”,逐步发展为一支准军事性质的商人团体。至辛亥前苏商体育会已设有4个支部,总共628人。
1911年夏秋之际,苏商体育会开始着手改组为商团公会,次年1月获准备案。苏州商团公会随后“邀集各部商订公会统一章程,略仿联邦国之政体,而又趋重统一主义,以为将来实行统一之备,与上海商团公会纯粹联邦主义者略异其旨趣焉”。根据商团公会章程的规定,该会“专任保护本地人民财产,维持地方秩序,并不与闻国家军事”②。商团公会下设若干支部,各个支部的成员人数一般要求达到50人。两年之后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规定“以联合各商团组织,统一机关,互相援助,共保治安为宗旨”,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城区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各部商团除已入会编部外,其有组织成立愿入会者,经查核章程宗旨并无抵触,均应承认加入编部,与已入会之各部一律平等,无分畛域。③
1917年3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规定“商会得依地方情形组织商团”。因苏州商团早已成立,无须重新组织。但1921年因吉林桦川县佳木斯镇商团“通匪酿变情事”,内务部另订整顿商团办法四条。苏州商团公会依照组织大纲和整顿办法,召集城乡商团各部部长、司令开会商议,“佥谓以所颁各条权限属于商会,自应移请商会依法改组,方为正当办法”。但总商会议决“目前尚无准备,未便空言接收,请暂从缓移交”。商团公会多次致函总商会,表示:“贵会诸公素所热心,讵忍坐视十余年缔造艰难之商团,任其无形解散。”④经反复磋商,苏州总商会同意接收商团并进行改组。1922年3月在总商会的主持之下,苏州商团正式实现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原有之商团公会,即于同日撤消。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盖用商会关防,期昭郑重而资信守”⑤。苏州总商会还拟订了商团章程,规定其名称为“苏州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商团本部设于总商会,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⑥自此,苏州商团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此番改组之后,苏州商团已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从档案文献中可知,苏州商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详见下表: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及至1922年苏州总商会正式接收之后,苏州商团在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的12个支部和支队中,总共已拥有团员1120人,加上商团本部直接设立的基本队有团员42人(定额为126人),合计人数达到1162人,已发展成为一支人数较多的准武装力量。1924年,苏州商团又扩充为23个支部,拥有的长短各式枪支近千支⑦,具备了较为可观的战斗力。
不过,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实际上对商团已采取了限制政策。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强调“为使本党主义得贯彻计,对于资本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尽力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⑧
由于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只是不准新设商团,在其他方面并未对商团的发展作出具体的限制,所以原已成立的一些商团仍得以继续发展。另外,国民党当时统辖的地区仍十分有限,对于在其辖区之外的苏州等地的商团尚无力控制。1926年11月,苏州商团举行了第三届职员改选。按照章程的规定,商团正、副团长由总商会会董投票选举,总稽查在总商会会董中投票互选,均以二年为任期,任满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此次投票改选的结果是,季厚柏(字小松)当选为团长,施魁和(字筠清)当选连任副团长,程乃衡(字平若)当选为总稽查。1927年,苏州商团进一步扩充为32个支部,团员1500余人,名式新旧枪支共1000余支。⑨至1928年7月政府强行要求改组之前,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详见下表:⑩
此时的苏州商团,除附设有31个支部,还设有3个大队和1个常备队,另有1个军乐部,人数增至2188人,拥有各式枪支共1567支,可以说达到了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商团“职员、团员均由商家推选贤能,均为义务职。其经费由商家负担,不募其他捐项,宗旨以维持商市,保护公众安宁,以辅军警之不足。故虽以商命名,其防卫工作,并无畛域之分,既不干涉政局,亦不受何方私意利用,实为真正纯洁而有组织之团体”(11)。但是,就在苏州商团雄心勃勃地准备取得更大发展之时,却开始遭遇到被强令要求改组的困境。处于强盛时期的苏州商团,当然不会轻易地“俯首称臣”,而是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采取一系列行动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抵制,但最终仍未能达到目的。
① 《苏商体育会章程》,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页。
② 《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见上书,23页。
③ 参见《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见上书,26页。
④ 《商团公会致总商会函》,1921年7月25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9页。
⑤ 《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见上书,47页。
⑥ 参见《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见上书,47页。
⑦ 《苏州商团各支部名称所在地团员现额枪支数目统计表》,1924年9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82~983页。
⑧ 参见《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388~393页。当时的国民党对商团的政策似乎较诸商会更为严厉,有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呈请组织商团时,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就曾明确表示;“查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在本党政府下不准新设立商团之议决,自应如议奉行,该会拟函转请组织商民自卫军,未便照准,仰即知照为要。”见《中央商民部致小揽商民协会函》,1926年1月22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127。甚至有商民协会提出将原有商团改为商民协会自卫队,中央商民部也不予批准。参见《商民运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录》,1926年1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4287。
⑨ 参见《团本部复吴县县政府函稿》,1927年11月1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013页。
⑩ 《江苏吴县地方自卫团体调查表》,1928年10月1日,见上书,1014~1020页。各支部副部长一般为2至3人,表中主官姓名一栏只列出部长和排在首位的副部长2人。
(11) 《华墅商团关于商团改组的意见书》,1929年8月2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69页。
1911年夏秋之际,苏商体育会开始着手改组为商团公会,次年1月获准备案。苏州商团公会随后“邀集各部商订公会统一章程,略仿联邦国之政体,而又趋重统一主义,以为将来实行统一之备,与上海商团公会纯粹联邦主义者略异其旨趣焉”。根据商团公会章程的规定,该会“专任保护本地人民财产,维持地方秩序,并不与闻国家军事”②。商团公会下设若干支部,各个支部的成员人数一般要求达到50人。两年之后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规定“以联合各商团组织,统一机关,互相援助,共保治安为宗旨”,各部商团之在苏州城区者,以入会之先后定部名之次第,各市乡商团之部名,即以其所在地名之。各部商团除已入会编部外,其有组织成立愿入会者,经查核章程宗旨并无抵触,均应承认加入编部,与已入会之各部一律平等,无分畛域。③
1917年3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呈请内务部、陆军部、农商部批准,颁布《商团组织大纲》17条,规定“商会得依地方情形组织商团”。因苏州商团早已成立,无须重新组织。但1921年因吉林桦川县佳木斯镇商团“通匪酿变情事”,内务部另订整顿商团办法四条。苏州商团公会依照组织大纲和整顿办法,召集城乡商团各部部长、司令开会商议,“佥谓以所颁各条权限属于商会,自应移请商会依法改组,方为正当办法”。但总商会议决“目前尚无准备,未便空言接收,请暂从缓移交”。商团公会多次致函总商会,表示:“贵会诸公素所热心,讵忍坐视十余年缔造艰难之商团,任其无形解散。”④经反复磋商,苏州总商会同意接收商团并进行改组。1922年3月在总商会的主持之下,苏州商团正式实现改组。此后,“苏州商团附设团本部于苏州总商会,原有之商团公会,即于同日撤消。嗣后苏州商团事宜,当由会长等会同商团团长妥为协商办理,随时报明请示遵行。一切公文函牍,盖用商会关防,期昭郑重而资信守”⑤。苏州总商会还拟订了商团章程,规定其名称为“苏州商团”,“以辅助军警,自保治安,养成军国民资格,维持商场秩序为宗旨”。商团本部设于总商会,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支部和支队,称为苏州商团某区第几队。⑥自此,苏州商团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此番改组之后,苏州商团已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从档案文献中可知,苏州商团本部之下所设支部已多达19个。详见下表: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及至1922年苏州总商会正式接收之后,苏州商团在城厢内外各区依次分设的12个支部和支队中,总共已拥有团员1120人,加上商团本部直接设立的基本队有团员42人(定额为126人),合计人数达到1162人,已发展成为一支人数较多的准武装力量。1924年,苏州商团又扩充为23个支部,拥有的长短各式枪支近千支⑦,具备了较为可观的战斗力。
不过,经过广州商团事件之后,国民党实际上对商团已采取了限制政策。1926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强调“为使本党主义得贯彻计,对于资本阶级之武装,无论其为大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皆认定其为有障碍革命工作之危险”。因此,《商民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对待商团的政策是:“在本党政府下不准重新设立商团。”国民党认定“在本党政府之市场,本党更可以运用军队之力、政治之力,以肃清土匪,肃清贪官污吏,保障一切商场之治安,商民更无武装之必要”。至于在当时国民党控制地区以外的地方,“亦当贯彻此主张,而实施之”。对于已经设立的商团则尽力加以利用,使其成为保卫城市中多数被压迫的小商人的组织,不被少数人所把持而成为压迫工农群众的工具。⑧
由于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的过程中只是不准新设商团,在其他方面并未对商团的发展作出具体的限制,所以原已成立的一些商团仍得以继续发展。另外,国民党当时统辖的地区仍十分有限,对于在其辖区之外的苏州等地的商团尚无力控制。1926年11月,苏州商团举行了第三届职员改选。按照章程的规定,商团正、副团长由总商会会董投票选举,总稽查在总商会会董中投票互选,均以二年为任期,任满改选,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此次投票改选的结果是,季厚柏(字小松)当选为团长,施魁和(字筠清)当选连任副团长,程乃衡(字平若)当选为总稽查。1927年,苏州商团进一步扩充为32个支部,团员1500余人,名式新旧枪支共1000余支。⑨至1928年7月政府强行要求改组之前,苏州商团各方面又在原有基础上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详见下表:⑩
此时的苏州商团,除附设有31个支部,还设有3个大队和1个常备队,另有1个军乐部,人数增至2188人,拥有各式枪支共1567支,可以说达到了苏州商团发展的高峰。商团“职员、团员均由商家推选贤能,均为义务职。其经费由商家负担,不募其他捐项,宗旨以维持商市,保护公众安宁,以辅军警之不足。故虽以商命名,其防卫工作,并无畛域之分,既不干涉政局,亦不受何方私意利用,实为真正纯洁而有组织之团体”(11)。但是,就在苏州商团雄心勃勃地准备取得更大发展之时,却开始遭遇到被强令要求改组的困境。处于强盛时期的苏州商团,当然不会轻易地“俯首称臣”,而是联合江苏其他地区的商团采取一系列行动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抵制,但最终仍未能达到目的。
① 《苏商体育会章程》,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页。
② 《苏州商团公会章程》,1912年6月,见上书,23页。
③ 参见《苏州商团公会重订暂行章程》,1913年,见上书,26页。
④ 《商团公会致总商会函》,1921年7月25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9页。
⑤ 《总商会致江苏省长公署呈稿》,1922年2月13日,见上书,47页。
⑥ 参见《苏州总商会拟订苏州商团章程草案》,1922年2月,见上书,47页。
⑦ 《苏州商团各支部名称所在地团员现额枪支数目统计表》,1924年9月,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982~983页。
⑧ 参见《商民运动决议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388~393页。当时的国民党对商团的政策似乎较诸商会更为严厉,有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呈请组织商团时,国民党中央商民部就曾明确表示;“查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对于现在商团之态度,在本党政府下不准新设立商团之议决,自应如议奉行,该会拟函转请组织商民自卫军,未便照准,仰即知照为要。”见《中央商民部致小揽商民协会函》,1926年1月22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1127。甚至有商民协会提出将原有商团改为商民协会自卫队,中央商民部也不予批准。参见《商民运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录》,1926年1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会藏档,部4287。
⑨ 参见《团本部复吴县县政府函稿》,1927年11月1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1013页。
⑩ 《江苏吴县地方自卫团体调查表》,1928年10月1日,见上书,1014~1020页。各支部副部长一般为2至3人,表中主官姓名一栏只列出部长和排在首位的副部长2人。
(11) 《华墅商团关于商团改组的意见书》,1929年8月27日,见《苏州商团档案汇编》,3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