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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019-10-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扎实推进全省文化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文化宣传、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建设,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形成全民参与和协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重点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开展评论报道,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