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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办公共函〔2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各级政府加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2017年文化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进度、分工等要求,并切实保障所需经费。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提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和措施。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地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2017年度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课程,安排重点班次,组织专家宣讲团,开展巡讲工作,并依托国家数字文化网、公共文化空中大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基层文化队伍的学法用法意识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绩。要广泛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动漫、漫画等形式,增强宣传舆论的渗透力。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并利用官方网站开展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宣传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法律的贯彻落实与当前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大力开展文化精准扶贫,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切实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等相关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五、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制定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衔接、符合地方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法规。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确立的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对已经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要继续坚持,并根据法律要求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对于尚未形成成熟工作模式的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等制度,文化部将积极开展研究和试点,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先行先试,为在全国铺开打下基础、提供经验。  

  六、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精心培育一批学法、普法、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通过印发通报、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表彰奖励等方式,做好交流推广,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推动实现法律学习宣传网络的基层全覆盖,积极探索全面推进法律贯彻落实的创新路径,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新成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2017年下半年,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依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业务建设情况、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服务情况等进行督察。各省(区、市)要配合文化部督导工作,对本地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查和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统筹、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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