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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武刚: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3、36、37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本条是关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资金量大、牵涉面广、技术复杂、标准不一。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推进各类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实施,可以解决平台建设上的重复采购、资源建设上的雷同、技术标准上的互不兼容、服务集成上的互不开放等问题,从而形成合力,优势互补、互为支撑。

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按照互联网环境下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开放互联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标准规范体系,促进异构系统间数据交换格式和互操作接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开放性,打破各种终端、平台和系统之间的藩篱,从而推动不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之间资源和服务的互联互通。

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重点建设艺术鉴赏、全民阅读、知识讲座、实用科技、健康生活等普适性资源。如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面向农村基层重点建设服务于全民文化艺术普及的数字资源;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面向各级公共图书馆重点建设服务于全民阅读的数字资源。

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及惠民项目综合智能管理建设,实现各类文化信息资源,以及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特定资源的共建共享,为基层群众提供集成化、一站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鼓励开展文化专用装备、软件、系统、服务的研发应用,支持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成果转化应用。引导和培育一批有技术研发能力、长期关注数字文化建设发展的伙伴企业,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长期稳定运行、不断提档升级提供可靠的支撑服务。

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些网络渠道,都是现代经济社会信息传播的基础性公共设施。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灵活运用这些网络渠道推进便利可及的服务。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采用现代数字和网络技术,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远程资源提供和自助服务,增强服务信息发布、文化活动组织、数字资源建设、非遗传承保护等互动能力,促进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广泛开展。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数字文化体验空间建设,设立阅读、舞蹈、音乐、书法、绘画、摄影、培训等互动体验项目,创新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本条是关于在三类特殊区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关于特殊区域的界定。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和乡镇的车站、码头、机场,城市广场、大型商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是指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密集区和建筑工地等务工人员临时性聚居区。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是指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

配备必要的设施。这是指在三类特殊区域,按照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配备一些自助式、小巧型、流动式设施设备,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如24小时自助图书馆、文化驿站等方便公众自主利用的无人值守式文化设施,公共阅读栏()、公共阅读一体机等方便公众快速利用的小巧型文化设施,流动图书车、流动文化车、流动舞台车等为公众配送图书报刊、文艺演出、文化展览、电影、科技知识等各类服务的流动文化设施。

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这是指为务工人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利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务工人员的实际文化需求,增加面向务工人员的图书阅读、培训讲座、艺术鉴赏等文化服务活动场次,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音乐会、演唱会、戏曲曲艺表演、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展览、健身游艺等适合务工人员参与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通过经典诵读、展览展示、论坛讲座、读书征文等多种活动方式,组织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全民阅读活动。地处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设备配置、资源和服务供给等方面适当向务工人员倾斜,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中增加为务工人员服务的项目。在地处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区域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儿童康乐设施,增加儿童课外读物,并为留守儿童与外出务工父母之间的视频沟通提供便利;加强面向农村妇女在计生知识、心理咨询、文艺活动等方面的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本条是关于鼓励公民、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三类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这是因为人民群众既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也是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主体。群众自创自办、自编自演、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往往人气旺、花钱少、效果好,最能有效地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对于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这是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自愿自发、自己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具有鲜明的群众自我创造、自我表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特色。如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化活动、民俗文化活动、节庆文化活动,以及其他各类自发性文化活动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这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部门,应当加大政策指引、资金扶持和专业指导,搭建平台、创新机制,增设场地、增添设备,加强辅导、扩大激励,灵活采取评级、汇演、竞赛和表彰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开展各种类型的特色群众文化活动。重点支持常年活跃的基层文艺骨干和文化能人,着力扶持受到欢迎的群众文艺团队或演出团体等。

四、居民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是公民日常生活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关注辖区内居民文化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文化活动。如以提高文化艺术素养为目的的文艺活动,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体育文化活动,以增加道德修养、知识技能为目的的文化教育活动,以提高科学意识、法治意识为目的的普及活动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协助开展参与式管理,健全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引导居民、村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维护群众的文化选择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是公民工作生产的场所。这些单位,应当依据自身特点和需求,推进机关文化、组织文化、企业文化建设,以富有时代感的内容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吸引广大职工参与,以密切干群关系、缓解工作压力、维系人际交往,增加组织的凝聚力。

(摘自:中国文化报 2017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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