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服务、处置的规则

时间: 2016-10-24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收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日益增长的读者需求和本省经济、文化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与本单位文献资源建设规划、采集方针及服务功能相匹配;

  (三)有利于形成资源体系和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积淀与丰富历史文献;

  (六)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征集;

  (三)接受呈缴;

  (四)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流动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文献数字化与数字阅读服务,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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