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时间: 2016-10-24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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