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时间: 2016-10-24

  第七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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