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时间: 2016-10-24

  第七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涉及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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