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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6-29 责任者:

NO 000199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通知)

   陕办字[2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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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地方文献是珍贵的文化史料,具有重要的历史、信息和科学价值。全面完整地收藏、保护和利用地方文献资料,建立全省文献信息保障体系,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各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水平,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图书馆为我省征集、保存地方文献资料的工作机构。

  二、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范围

  1、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编印的各类地方史志、史料,杂志、报纸,年鉴,统计资料,水文资料,会议资料,气候灾情资料,内部资料(包括情况反映、情况简报、信息通报、科技情报、学术论文、电话号码、企事业单位名录、地图、图表、照片等)以及其它有参考和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

  2、新闻、出版等单位公开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画报、音像制品、光盘、机读文献等。

  3、高等学校,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院所、公司,大中型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内部学报、年报、会议资料、文集、资料汇编、产品名录、成果汇编、图片、照片、目录、索引以及其它有参考和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

  4、地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编印的内部报刊、会议资料、音像资料以及其它有参考和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

三、征集方法与要求

1、凡属征集范围内的文献,不论何种载体,何种出版、发行方式,编印单位应每种(每期)免费送缴两份,直接寄陕西省图书馆地方文献部征集组。

2、各单位已编印的符合征集范围的地方文献资料,如有复本,应尽可能及时补送。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把地方文献征集列入日常工作,按时送缴,不能中断。

4、陕西省图书馆对征集的各类地方文献样本要妥善保存,密级资料要专人专库保管,按规定严格控制阅读范围。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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