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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利益原则与思想政治工作并重*

马文瑞


  (1983年6月24日)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亿万人民参加的空前伟大的事业,必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靠什么东西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呢?一要靠正确地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二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二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但是这个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并没有普遍被大家所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是偏向这一边,就是偏向那一边,亟待很好地加以解决。
  一
  把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作为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动力,有些人也许会说这“太唯物”了吧?其实,这种顾虑没有必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这是马克思在1842年就讲过的一个著名论点。这里所说的利益,包括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经济生活等方面的权益,但是归根结底,是人们的经济的即物质的权益。人们从事改造自然的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直接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人们从事改造社会的阶级斗争以至它的最高形式——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物质利益的手段,是为这种政治权力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的。中国共产党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领导人民进行了60多年前仆后继、英勇卓绝的革命和建设,根本目的也是为了解放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资本主义和小生产制度所束缚的生产力,使它迅速发展,使全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现阶段,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因而成为激励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人士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坚韧不拔,奋斗不息,开拓前进的巨大源泉。很显然,那种不给人民群众带来任何利益的虚无缥缈的东西,绝不会成为人民群众的追求目标,也不可能把大家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要正确地贯彻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离不开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这首先是因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党,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对待物质利益的态度截然不同的缘故。资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原则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他们手中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通过对一无所有、唯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得以活命的工人进行残酷剥削,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资产阶级的法律,公开声明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也不过是作为“集体的资本家”,充当资产阶级镇压劳动人民,保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损人利己,唯利是图,是资产阶级道德殿堂上的最高信条。与此相反,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原则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而个人利益融合其中。正如斯大林所说,在无产阶级看来,“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②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表现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作为劳动者个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源泉和保证,最终必须转化成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那种“一切向钱看”的非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观,只顾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而不顾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为了多“挣钱”,可以敲国家的竹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干出种种违法乱纪的事情来。显然,这样的物质利益观也是同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观水火不相容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就是要使人们树立和巩固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观,自觉地抵制和克服资产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物质利益观的影响,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毛泽东同志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对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并不是所有的人认识都很清楚。国际共产主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工人阶级单靠自身的力量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的意识,只能产生工联主义的即经济主义的意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只能从经济斗争的范围外面“灌输”给工人。对工人运动自发性的任何崇拜和对党的作用的任何轻视,“完全不管轻视者自己愿意与否,都是加强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对于工人的影响。”③在过去的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靠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起浩浩荡荡的革命队伍,取得夺取全国政权的伟大胜利。如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这种“教育”和“灌输”一点也不能放松。而且,由于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一批一批的年轻人补充进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大军的队伍,这种再教育和再灌输的工作应该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特别是由于我们正处在新旧交替、承前启后的历史转折时期,人们的思想很不整齐,各种思想认识都容易暴露出来,加之又受到国际资本主义思想的腐蚀和渗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各级党组织要针对这种新形势、新特点,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使他们掌握科学的世界观,觉悟到自己的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为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奋斗。
  二
  建国30多年来,我们在处理物质利益原则和思想政治工作关系的问题上,走过一段弯路,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此认真加以总结,于我们的事业大有裨益。
  建国初期,我们党和政府较好地贯彻了物质利益原则,建立了基本上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同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我们的事业蒸蒸日上,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但是到“大跃进”时期,“左”的错误思想抬头,片面强调政治挂帅,不讲物质鼓励,提出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开始了从“按劳取酬”到“各取所需”的过渡,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半供给、半工资制的试点,在广大农村则搞食堂制,吃“大锅饭,”刮起了一股以一平二调④三提款、否定按劳分配、否定等价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共产风”,一张条子、一杆秤、一顶帽子,随便剥夺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力的正常发展。我们党很快发现并纠正了这个错误。我当时在国家劳动部主持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我们于1959年10月提出了处理分配问题的五项原则:(一)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两条腿走路;(二)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三)从6亿人口出发,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四)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高低悬殊;(五)表现按劳分配的工资形式,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职工团结出发。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五项原则基本上是可行的。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我们在生产企业进一步健全了建国初期就已实行、而在“大跃进”期间中断了的奖励制度。我觉得行之有效的主要有两种,一是超额奖,一是节约奖。这两种奖励都是周恩来同志所重视和提倡的。后来,我们总结了一些单位奖励项目过多和评奖条件繁琐而难掌握的情况,分别实行单项奖或综合奖,效果很好。但遗憾的是,到了十年动乱时期,“左”的错误思想严重泛滥,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⑤又利用这个错误,把它推向极端,鼓吹“精神万能论”,诬蔑实行按劳分配是“搞修正主义”、“扩大资产阶级权利”,大批所谓“物质刺激”、“金钱挂帅”,全盘否定计件工资,对计时工资也加以攻击,以往行之有效的奖励制度被斥之为“资本主义的黑货”而加以抛弃,保留下来的奖金被变成一种名曰“附加工资”的固定收入,平均分配。这样一来,先进的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懒惰的并不减少收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这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必然要养活一批懒汉,滋生一批懒企业,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应有的活力和动力。
  在过去一个很长时期,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注意得不够,贯彻得不够,除了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以外,与我们党在理论上没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有很大的关系。
  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的主要任务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的政权。由于战争环境的残酷和物质生活的菲薄,我们在革命军队中只能实行军事共产主义。像在井冈山斗争中,从军长到伙夫,一律吃5分钱的伙食(粮食除外),如果管理得好,还可以从中节余一点分给大家作零用,名曰“伙食尾子”。此种办法在当时是完全必要的,后来改变为按等级略有一些区别。即使在那样艰苦的条件下,毛泽东同志也多次指出,要克服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思想。他说:“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⑥又说:“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⑦我们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减租减息,给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并采取措施,“奖励生产战线上的成绩昭著者”⑧,“经过他们去鼓励和团结广大的群众”⑨。党和毛泽东同志的这些主张和做法,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建国以后,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党对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对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如何正确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缺乏科学的态度和深入细致的研究,受到了“左”的思想干扰。这主要表现在,(一)不承认物质鼓励是调动职工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动力,把“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正确观点,当成“物质刺激”加以批判;(二)经济建设上盲目追求高速度,导致积累率过高,挤占了消费,忽视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没有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三)错误地把按劳分配中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权利,看成是和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东西,不适当地批判所谓“资产阶级权利”造成了很大的思想混乱;(四)把劳动群众的“共同富裕”误以为必须“同时富裕”,认为“大体平均”比“按劳分配”更接近共产主义,因而在分配制度上、政策上采取了一些平均主义的做法;(五)不适当地赞扬革命战争时期实行供给制、分“伙食尾子”的优越性,想用供给制取代工资制。在这些“左”的错误理论和思想的影响下,按劳分配政策得不到顺利贯彻,即使一些正确的主张,也很难在实践中行通。
  在社会主义社会,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主要政策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志任意选择的,而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把按劳分配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列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标志,可见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们党这一时期的沉痛教训时说:“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⑩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建立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离开了按劳分配,谈不上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更谈不上保证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思想政治工作也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我们几经折腾,付出沉痛的代价所换来的一条经验教训。
  三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为按劳分配原则恢复了名誉,下决心克服分配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的弊端,建立起把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密切联系起来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逐步恢复实行了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先后几次较大范围地调整了职工的工资,并积极着手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据统计,1982年陕西省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31.5元,比1976年人均收入增加200元,增长了32.7%;全省农村社员1982年人均收入为218元,比1976年增加105.6元,增长了94%。这说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几年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现在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一些人只强调物质鼓励,轻视精神鼓励,放弃思想政治工作,致使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乘虚而入,削弱了职工队伍和社员群众的思想建设。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应有的重视。
  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说明,再好的制度、政策和办法,都必须辅之以思想政治工作,不然,在执行过程中就会走样。“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也是这样。“各尽所能”主要是从劳动者角度讲的,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把自己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贡献出来,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如果社会成员不能做到各尽所能,辛勤劳动,不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劳动技能,不全心全意地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谋利益,那么,社会拿什么东西去作分配呢?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要求又怎么得到满足呢?现在有一种不好的现象,一些人只觉得国家和集体欠他的“账”,工资升一级不满意,升两级不满意,升三级也不满意,从不检查自己的劳动态度好不好,对国家和集体的贡献大与小,这怎么能行呢?!“按劳分配”主要是从社会角度讲的,它要求社会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作了各项必需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是一个涉及到三者利益的极为复杂的问题,既要制定正确的政策,又有大量的思想工作要做。我们既不能像过去那样用过高的积累和征购挤掉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也不能偏顾集体和个人这一头而损害国家的利益。从陕西省的情况来看,这几年工业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税利逐年有所减少,1978年为10.52亿元,1982年减到9.06亿元,减少14%,其中上缴利润减少幅度达45.5%;相反,留给企业的利润由1978年的3246万元增加到1982年的1.4亿元,增长了3倍多。各种奖金支出由1978年的1112万元,增加到1982年的7179万元,增长5.5倍。上缴国家财政部分减少的因素固然很多,如机械工业生产任务不足,纺织品几次调价等。除此而外,与一些企业没有很好地贯彻“三兼顾”的原则有很大的关系。有些企业的领导同志,忘记了自己是国家任务的承担者、党的政策的执行者、政治思想工作的体现者,而单纯把自己变成工人利益(实际上只是工人眼前的局部的利益)的代表者,形成一种很不正常的以企业领导和工人为一方,向作为另一方的国家讨价还价的关系。他们不是在提高经济效益、增产增收上打主意,却想方设法向国家财政争利润留成比例,争企业包干基数,保“小团体”的既得利益;他们不是从企业每年新增加的收入中,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却一味要求国家少收,集体多留,个人多分;甚至无视党纪国法,弄虚作假,乱挤乱摊成本,化大公为小公,逃税漏税,截留侵占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等。从陕西省1981年5月到1982年7月进行的财税大检查来看,问题是严重的。这次大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纪资金17,990万元,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为10,031万元。由此可见,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无论是“各尽所能”还是“按劳分配”,都是贯彻不好的。
  有些同志以为,奖励制度可以取代思想政治工作,说什么:“嘴巴磨起泡,不如发钞票”,“张书记,李书记,都不如‘钱书记’”,这种认识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且不说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以外,还有思想、意志、精神、道德等因素在起作用,无法用物质利益原则来取代;就是正确地实行奖励制度,也少不了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制度是计时工资制的必要补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单位只有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才能提取奖励基金,这些奖金也只能作为对那些提供了超额劳动即超过平均水平劳动的职工所支付的脑力和体力消耗的补偿,而不能在职工中平均分配。只完成任务应该不应该得奖呢?我在劳动部主持工作时,周恩来同志为这件事给我打过电话。他说:文瑞同志,现在有一种完成任务奖你知道不知道?完成任务就得奖,我这个总理,你这个部长要不要完成任务?!显然,周恩来同志不赞成搞完成任务奖。如果我们把奖金在职工中平均分配,既违背了奖金的性质,也无异于是搞完成任务奖。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单位没有完成任务,没有创造出好的经济效益,奖励基金却逐年增加。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2年,陕西全省发放的奖金,平均年递增30%,而劳动生产率平均年递增只有1.4%。以1981年为例,奖金比上年增长27.1%,劳动生产率反而比上年降低了3.9%。今后应该使奖励基金的提取同企业创造出高于国家计划的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紧密挂起钩来。由于目前产品价格不尽合理,税收制度不尽完备,企业生产条件不尽相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包干基数难于定得十分准确,因而各个企业获得利润和超额利润的难易程度差别很大,这就要求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要照顾左邻右舍。西安市有一家经营果品的商店,人均月工资达400-500元,最高者(经理)为1230元。像这一类企业如在分配上不进行必要的限制,势必由于客观上的各种不合理因素,造成收入过分悬殊和苦乐不均。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消费品,除了按劳分配的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是以集体福利的形式供劳动者消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集体福利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会相应增加。对于那些生产发展较快、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应该提倡多兴办一些集体福利事业,以增强职工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
  贯彻物质利益原则,还要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社会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但是,劳动只是一种经济尺度,不是道德尺度,对于千差万别的各种劳动,它也不可能绝对准确地衡量出来,因而这种对每个劳动者都平等的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加强对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这不仅不妨碍按劳分配制度的贯彻,而且是对它不可缺少的补充。我们要建设具有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但要靠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还要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靠忘我劳动、艰苦奋斗、奋不顾身的革命精神。如果我们仅仅限于按劳分配,而不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那就会使人们的眼界受到限制,不利于摆脱形形色色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羁绊。共产主义劳动,“是个人为社会进行的、规模巨大的、无报酬的、没有任何当局即任何国家规定定额的劳动。”(11)这当然不能成为我们今天的基本劳动制度,但这种共产主义的精神是应该大力提倡的。在现阶段,共产主义精神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尽量为社会多提供一些无定额的、不计报酬的、自觉自愿的劳动。作为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更应该这样做。这对于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改进党风和社会风气,推进四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地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搞好物质鼓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既不能用思想政治工作去代替物质利益原则,又不能在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时,削弱和取消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把这两个环子紧密结合起来,抓住不放,使其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加快伟大祖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这是马文瑞同志撰写的一篇署名文章。原载《马文瑞文选2》。
  注释
  ①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1842年2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版第82页。
  ②斯大林:《和英国作家赫·乔·威尔斯的谈话》(1934年7月23日),《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12月版第354、355页。
  ③列宁:《怎么办?》(1901年秋~1902年2月),《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254页。
  ④一平二调,“平”指搞平均主义,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调”主要指县、社两级无偿调走生产队(包括社员个人)的则物等。
  ⑤见本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学说》注(11)。
  ⑥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1929年12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91页。
  ⑦毛泽东:《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1942年12月),解放社1949年1月版第115页。
  ⑧《中华苏维埃共和同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25日)。
  ⑨毛泽东:《一九四五年的任务》(1944年12月15日),1944年12月16日延安《解放日报》。
  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6页。
  (11)列宁:《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1919年12月20日),《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版第143页。
  

马文瑞论延安精神(中)/马文瑞著;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编.—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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