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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廉政建设的要求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自己领导的巩固政权。在尚未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前,就自身的状况而言,应该说还不存在腐败问题。当时,在党内,既没有可资谋取私利的政治权力,也没有提供腐败分子滋生的物资条件。但是,影响党内不坚定分子走向腐化变质的社会环境依然存在。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党,按照什么原则建设党,以及如何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如何防止党员“官僚化”,成为关系党的存在、发展和能否领导中国革命事业,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认真汲取了辛亥革命后革命党失败的严重教训,并充分借鉴了俄国共产党成功的经验。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理论,确立了党的建党原则,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阶级先进性和防止腐化蜕变,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为了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党的建设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明确党的纲领、性质、任务和奋斗目标。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党的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②他的最低纲领是“联合全国革新党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以扫清封建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③。
  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他的奋斗纲领决定,共产党员,必须具有最大的献身精神,而不应该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打算。从自身的建设来说,共产党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解放全人类为最终奋斗目标,为共产主义的实现而奋斗终生。这些都成为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也成为党政干部廉洁奉公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确立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工作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根本工作路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的解放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共产党进行革命活动,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广泛开展群众运动,才能取得革命胜利。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敌人异常强大,而革命的力量却相对弱小。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党只有扎根于群众之中,紧紧依靠群众,和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求生存、求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初期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指出:“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④从此,中国共产党就一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以及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并且在以后的反腐倡廉的实践中丰富了它的内容。
  第三,建立严密组织机构,实行严格纪律。中国共产党从创建时起就非常重视组织建设,强调要建立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严格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纲对建立自上而下分级管理的组织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央设中央执行委员会;地方组织为地方委员会,同一地方设有5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10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党的第一个纲领还明确规定:“凡有党员5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凡有党员不超过10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1人;超过10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1人;超过30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⑤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从下至上设置小组、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并对各级组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和任务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二大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或负责人,必须采取民主的方式“推举”、“选举”,“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还强调:要实行高度集中的领导,实行严格的纪律:“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⑥最后还对开除党籍作出明文规定:凡党员有犯下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1)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2)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3)欠缴党费3个月;(4)无故连续4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5)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6)泄漏本党秘密。
  总之,党的一大、二大关于组织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不够完备。在当时,为了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影响,强调高度集中多一些,对加强民主建设注意不够,对党内民主曾发生消极影响,这都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产生的不足。但是,建党初期所确立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严格的纪律的原则,对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对防止党内腐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组织保证作用。
  第四,制定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保证党不腐败、不变质的重要组织措施。党创立时就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和对党员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10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第12条还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⑦。党的二大专门作出于《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决案》指出:“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一切重大政治问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授以方略。本党议员之个人及团体(共产党议会团体)绝对不得自主。国会议员各项的演说稿,须预先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审定;省会,市会,县会议员各项的演稿须预先交中央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审正。”⑧上述这些制度主要是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而不包含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这是由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和党还处于幼年时期这样一种状况所决定的。在当时,实行这样的监督是完全必要的,也充分体现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种制度。问题不在于监督制度的是否完善,而在于这些规定为党以后的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对几十年来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还对党员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有严格的制约。党的一大、二大对共产党员能否到现政府(即不是共产党执政的政府)去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引起争论的分歧在于党员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会不会变质、腐败、背叛党的事业。一大的多数代表认为共产党员既不能当议员,也不能做官,不能与资产阶级官僚一起工作。认为共产党员参加议会,与资产阶级合作,会影响党的纯洁性,有变成黄色党的危险。《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曾明确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⑨这是因为党在当时还不了解建立民主统一战线,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的重要性,反映了党的幼稚性。但是,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保持组织的纯洁,这对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对于防止党的腐化变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识到:我们共产党不是空谈主义者,不是候补的革命者,乃是时时刻刻要站起来努力工作的党,乃是时时刻刻要站起来为无产阶级利益努力工作的党;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之下,在中国的无产阶级现状之下,我们认定民主的革命固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于无产阶级也是有利益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在《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明确指出:“我们共产党应该出来联合全国革新党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以扫清封建军阀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建设真正民主政治的独立国家为职志。”⑩并根据组织“民主主义联合战线”总政策的需要,允许党员担任议员,“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议员不可侵犯的身份权”进行合法斗争,开展革命活动。同时,为防止党员官僚化,脱离党的领导,违背党的政策,又规定:“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不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或违犯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针时,立即撤销其委员资格,并开除出党。”(11)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23条还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12)在中国共产党尚未取得政权以前,能够作出对党员到现政府去做官或担任国会议员实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对防止党员官僚化,防止党员腐败,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尽管中国共产党为防止自身腐败作出上述种种规定,但也没有能够革除党内不发生腐败的现象。随着革命潮流的高涨,党员数量迅速增加,不免混进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好、品质恶劣的分子来。他们参加党,不是为革命,而是为做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谋求私利。在当时,党内的确出现了党员质量退化和极少数人贪污腐败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官僚主义滋长起来,如“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再者,出现了做官热,共产党员竞相到国民党政府里去做官。如江西王怀心、涂振农以该县支部书记去任县长;师古隆担任九江县长且为九江地委所决定;负民校工作者均想跑到政府机关去活动。更为严重的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13)。在组织纪律上也有涣散情况,支部只有名义而无工作等现象。针对上述这些弊端,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1926年8月4日及时发出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坏分子在内,必定会使它的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14)中央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同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局在给江西地方组织的信中,要求他们严厉取缔党内机会主义作官热的倾向。对于“这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15)在当时,党中央能够这样严厉处理党员官僚化和腐败分子,这种精神和勇气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上述措施,对防止党员变质,对保持党在统一战线中的政治独立性,对发挥党在革命中的领导作用,无疑起到重要的组织保证。这样做的结果,使共产党员成为众口称赞的廉洁模范,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7、94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
  ⑤《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⑥《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96页。
  ⑦《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⑧《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⑨《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⑩《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6页。
  (11)《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75页。
  (12)《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1—192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97页。
  (13)《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6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14)《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6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82页。
  (15)《中共中央文件选编》(1926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68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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