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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最早的群众性反腐败组织的建立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早在30年代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民主政府主席毛泽东就郑重地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①此外,《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工农群众有监督、检举、揭发和要求撤换、罢免苏维埃干部等民主权利,苏区党和政府决定在革命根据地内,普遍设立群众性反腐败监督机构,在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协助下,共同进行惩腐肃贪斗争。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了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负责监督苏维埃政府法令、指示的执行和检举机关、企业中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各级苏维埃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工农检察机构。为了强化工农检察部反腐化斗争的职能,1932年9月,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之下设立控告局,它直属于该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受其指导和节制,并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不受理私人争执。调查一般在不妨碍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结束后,必须将材料汇集,报告工农检察部,为处理决定提供依据和参考。
  与此同时,在各级政府还组建了反腐败突击队、反腐败轻骑队和反腐败群众法庭。这些都是党在中央苏区的民众中最早设立的反腐组织,对反腐倡廉起到有效的促进和保障,也是我们党在苏区实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是反腐败突击队。该队是苏维埃各级司法机关为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发动根据地工农群众对红色政权的干部进行监督、批评的一种临时性群众组织。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斗争中,可以组织群众反腐败突击队去检查某国家机关或企业,看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官僚浪费等腐败现象。当时苏维埃中央工农检察部还专门颁布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的法令,明确了“突击队是苏区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的指导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凡是有选举权的苏区工农群众,都可以参加突击队”。该法令还规定突击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向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控告上述机关的官僚腐化、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法令同时还规定了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一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的腐败行径;二是秘密地扮作普通的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样问题,看该机关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现状。”②实践证明,突击队的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群众反腐败监督组织。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作用。共配合、协助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查获各类腐败分子169人次。③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对大官僚贪污腐败分子谢开松案的查处,这一在苏区引起轰动的案件,便是突击队的功劳。谢开松时任中央互济总会的财务部长,平时官僚作风严重,而且个人生活也腐化堕落。惩腐肃贪运动开始不久,中央工农检察部突然接到一封来自互济总会的控告信,揭发谢开松的有关问题。工农检察部立即派群众反腐突击队在谢丝毫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他把公家收回的两个金戒指私自拿回,并戴在自己手上到处炫耀,而且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3000余元。当问题查出后,司法机关立即将其逮捕移送法庭受到严厉制裁。
  二是反腐败轻骑队。该队是由苏区青年劳动群众组成的一种群众反腐败监督组织。苏区少共中央局通过的《轻骑队的组织工作大纲》规定:轻骑队由团组织直接领导并公开发起,号召苏区的广大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在行政上和组织上受团组织的领导,但在反腐败斗争的具体业务上则要接受工农检查部的指导。轻骑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检举苏维埃机关、企业、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不良现象;在获得工农检察部的批准和委托时,该队可以直接检查上述机关单位的工作或清查其账目情况,但其职权只限于检举、揭发和控告,最后的处罚权仍属于苏维埃法庭。由共青团员组成的这支群众反腐败轻骑队,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检举、揭发并协助司法机关查获的大贪污犯和大官僚腐败分子案占到了同类案件查处量的40%。④比如,苏维埃政府总务厅长赵××包庇其下属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案。左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数百元,盗窃我军事秘密地图献给白军,案发后毛泽东令赵将左扣押,而赵却听任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放走左。事情发生后,毛泽东立即责令轻骑队全力协助检察部门,一定要将左祥云案查个水落石出,不管他官有多高,资格有多老,都要依法处置。经轻骑队查明,徐与左为同案犯,他利用职权还放走了另外两名在押犯,从中索贿金戒指两枚;而且还了解到徐毅在工作中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个人挥霍浪费公款不下数千元;赵××两年中挥霍公款达万余元。经司法机关和法庭判处左死刑,判处徐6年徒刑,赵被罚苦工1年。
  三是反腐败群众法庭。依据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触犯苏维埃刑事法的官僚腐败案件。这种群众法庭有判决开除公职、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的罪行等权利。另据中央工农检察部规定:如果发现某单位有官僚腐败分子时,可由工农检察部出面,召集当地机关、群众团体和居民,选举出审判委员会,组成反腐败群众法庭。到会的群众都有发言权及表决权,被审判人也可以自行解释或请人辩护。反腐败群众法庭在审判时,先由工农检察部的代表报告被审判人所犯腐败罪行的事实,经审判后由该代表提出处罚意见,由多数群众决定。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觉本行出纳袁雨山、刘道彬有贪污腐化问题,便将他俩扣押并向中央司法部控告。经工农检察部查明,袁、刘两人问题属实。为了教育和发动广大工农群众,使他们充分享受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检察部决定召集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各工厂的工人,组成反腐败群众法庭,对袁、刘进行群众公审。后来,两人在广大群众的对证揭发下认了罪,最后群众法庭审判委员会判处开除他们的公职,并立即移交苏维埃法庭依法查办。
  上述这些组织机构,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说明在当时苏区开展的那场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中,我们党真正相信并放手发动广大群众,切实走群众路线,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并紧密依靠群众的反腐败监督的组织和力量,有力地配合了苏维埃司法机关的惩腐肃贪斗争。实践证明,只要在党的正确指导下,搞群众运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和完全正确的,并不能因为在后来大搞群众运动中出现有失误,而变成害怕群众、压制群众。否则,腐败是难以遏制的。
  总之,在紧张频繁的战争环境中,苏维埃政府敢于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惩腐败分子,对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廉政建设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对指导以后乃至当今进行的廉政建设都有非常积极的借鉴意义。
  ①《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②林代昭:《中国近代人事制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87页。
  ③1934年2月20日《红色中华》报。
  ④1934年2月26日《红色中华》报。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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