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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泽东廉政建设的实践

李忠全 马广荣 马朝琦

   
  在延安,毛泽东不仅提出了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建树,而且他又能身体力行,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特别在吃、穿、住、行等方面留下诸多动人的故事,可谓是廉政建设上的典范。在对待亲属子女等方面也为全党树立了榜样。比如他的表兄文运昌知道毛泽东长征到达延安后,是党中央的领导人,于是便托当时从长沙到延安来的一位青年给毛泽东捎来一封信,想通过表弟的关系找份工作。毛泽东接信后,于1937年11月27日致信文运昌说:“吾兄想来工作甚好,惟我们这里仅有衣穿饭吃。上自总司令下至火夫,待遇相同,因为我们的党专为国家民族劳苦民众做事,牺牲个人私利,故人人平等,并无薪水。如兄家累甚重,宜在外面谋一大小差事俾资接济,故不宜来此。”①就是在全国解放后,毛泽东当了国家主席,那时已经给干部发薪水,他的亲属写信想通过他找工作,都被毛泽东一一拒绝。
  毛泽东在延安时养成的廉洁风范,可以说他坚持了一生,影响了几代人。革命战争年代,他倡导为了革命事业节约一文钱,一粒米,一尺布。他在世时,从不乱花一分钱。毛泽东的全部稿费和工资收入都由党组织保管,连一分钱也不给子女。儿子结婚和女儿出嫁,各办两桌再简单不过的酒席,送一件大衣给儿子,并说这件大衣晚上两个人合盖御寒,白天由岸英穿!送几百本书给女儿、女婿,要他们结婚后好好学习,增长才干。毛泽东不穿时尚衣服,特别是袜子和内衣内裤,总是穿了又穿,补了又补,这种节俭精神是世所罕见的。
  党中央在延安局部执政时期,党内也曾出现个别腐败分子。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从不姑息迁就,不论其职位高低,他都能坚持党性原则,给予严惩。比如毛泽东当时亲手审处过的黄克功、萧玉璧等典型案例,都为全党做出示范并留下极其宝贵的成功经验。
  黄克功是革命功臣,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于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据其罪行判处黄克功死刑。黄本人不服,并致信毛泽东,想留他一条生命。
  党中央毛泽东接到边区政府报来的关于判决该犯意见及黄克功给他的信后,立即召集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军委同志开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细致审查了边区政府的报告,同意将黄克功处以极刑,并建议说:鉴于此案典型,为教育群众,望能在死者学校进行公开审判,并当众宣布毛泽东给审判长雷经天的复信,然后将黄克功处决。毛泽东信的原文是: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恶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大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通过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案件的审理,特别是毛泽东给雷经天的信,强调了“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原则。对于严惩腐败、建设廉洁政府具有深远意义。所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文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②这个对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和共产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其精神完全是一致的。这样对自己党员从重从严的原则,对于指导今天党的廉政建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陕甘宁边区严惩贪污罪犯萧玉璧,也是报经毛泽东认可的。萧玉璧,男,1898年生于清涧县城北马家村,1933年4月参加革命,是位老红军,打过多次仗,可谓战功赫赫。曾任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县贸易局副局长、税务分局局长等职。1939年12月调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1940年前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对陕甘宁边区的严密封锁,国民党顽固派也不断向陕甘宁边区发动进攻,陕甘宁边区经济处于最困难的时期。
  萧玉璧因疾病枯瘦如柴,组织决定让他休养,在领导的关怀下,萧玉璧恢复了健康。萧出院后,组织上安排他到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当局长。他认为,当个小小的分局长是“大材小用”,上任后便居功自傲。不久,就贪污公款,暗扣公款。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陕甘宁高等法院检察署经侦查终结,认为证据确凿,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公诉。边区高等法院组成以时任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的雷经天为主审,由任扶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941年2月作出判决。③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因萧玉璧之前的赫赫战绩“议其功”,而本着平等原则依法对“萧玉璧案”作出了判决。其判决结果是“经审理,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1)被告人萧玉璧于1938年(即民国二十七年,下同)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间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2)与某某勾结,将所扣之款,借口为蒙县独立旅私募挑夫,企图叛变革命。(3)1939年1月间,萧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萧玉璧仍外出讨账,实行逃跑,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等。判决理由:萧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责,廉洁奉公,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叛变革命。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判决:依据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萧玉璧死刑。”④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萧玉璧不服,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林伯渠为慎重起见,征求了毛泽东的意见。毛泽东说:“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于是,1942年1月萧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
  毛泽东亲自处理党内出现的重大案件,在延安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都是指导全党廉政建设的成功典范。
  ①《毛泽东书信选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②《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③熊先觉、周道鸾编:《新编司法文书格式实例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3—588页。
  ④熊先觉、周道鸾编:《新编司法文书格式实例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3—588页。
  

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廉政建设史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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