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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三节 “三三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1


  一 乡“一揽子”会
  “三三制”的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都是政权机关,都是人民的权力机关。“三三制”的政体,就是民主集中制。从这个意议上分析研究乡市“三三制”政权,边区很快发现与肯定了乡“一揽子”会,称赞“它是群众的马克思主义的创造”。
  1943年,边区许多地方政权机关,为了搞好生产、征粮、防奸和整顿民兵等工作,召开了许多次乡参议会或乡政府委员会,逐步形成了一种既民主又集中的“一揽子”会,共同讨论并决定乡里的大事,然后分工执行,既活跃又富于成效,成为乡级“三三制”政权的主要形式。
  “一揽子”会有两种:大“一揽子”会和小“一揽子”会。大“一揽子”会以乡参议会为主体,即在召开乡参议会时,乡政府委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村长,以及共产党支部的干事都参加,大家议,大家决,大家分工,大家去做,不分党员与非党员,也不分议员与非议员。是参议员兼了行政村主任或自然村长的,加重了他的职权;不是参议员或不兼行政职务的参议员,只要肯负责,也是有职有权。总之,议、决、执行都是“一揽子”,合乎“三三制”精神,大家一起动手。这样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办好事情,既没有形式主义,也没有教条主义,因此,林伯渠说:“我们应该接受这种方式,并把它传开去,使它合法化”。①
  为了推广这种符合“三三制”的乡级政权形式,边区政府作出了规定:(1)用乡参议会的名义召开会议。(2)除乡参议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自卫军连长、支部干事以外,还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劳动英雄、防奸英雄等参加会议。(3)保持大家议,大家决的习惯,不必搬用有表决权无表决权的教条。(4)提倡大家分工负责,人人执行决议的精神。(5)建立领导会议的党的核心,3至5人就可以,或由支部干事会担任,或另行组织,以保证党的领导,但必须是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才便于随时影响非党群众。此后,这种体现“三三制”的一揽子形式,在乡村基层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大“一揽子”会,是研究决定全乡范围大事的最好形式,但不能事无巨细,所有的事都开大一揽子会。有些事情,可以开小“一揽子”会。这种小“一揽子”会是以乡政府委员会为主体,吸收共产党支部书记、自卫军连长,以及与讨论决定的事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比如,经过参议会布置执行的大事,需要进行检查;某些临时重要任务,需要布置或传达下去;比较重要的事情,需要尽快作出决定等。召开小“一揽子”会,这种会参加的人数少,议决的问题单纯,便于做到即时、灵活与经常。
  对于日常政务上有些事情,乡长不便单独作出决定时,还可以由乡长召开有共产党支部书记、自卫军连长和乡文书等乡级干部参加的“政务会议”,共同商讨作出决定。
  所有这些,都是在乡一级实行“三三制”的新形式,使得边区的“三三制”政权在乡村得到巩固和发展。
  ①《中共党史资料》第18辑,第33页。
  

陕甘宁边区史抗日战争时期(中、下篇)/雷云峰.—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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