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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三节 边区民主政治的新发展——3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届参议会大会向全边区人民提出建设“模范自治省区”的口号,制定并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作为战后从事和平民主建设和进而制定边区宪法的基本准则。这在国内是首创之举,充分反映陕甘宁边区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促进全国真正实现政治民主化的诚意和决心。
  建设“模范自治省区”号召的提出和《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都是以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为依据的。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宪章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实行国会制、内阁制和省区自治制度为制定国家宪法的根本原则,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机关,地方与中央之权限应采用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均权主义,自治省区得制定与国宪不相抵触的省宪。蒋介石在政治协商会议上讲话时,也承诺今后要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制度。
  陕甘宁边区是抗战初期就为蒋介石和南京行政院会议所承认的省级行政区域,其存在一直是国内外公认的客观事实。战后,要建设和平民主的新中国,陕甘宁边区理所当然同其他省区一样,完全可以按照地方自治原则实行自治,也完全有权制定自己的区宪,从而有力保证和维护边区人民经过长期奋斗而得到的各项民主权利。在当时的国内条件下,这样做完全有利于保护解放区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边区人民的全部胜利成果,同时也十分有利于反对蒋介石继续推行独裁统治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反动政策,推动全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边区组织有关法学权威和专家学者,根据中共代表团在重庆所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决议,并在总结边区长期实践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出有关法律文件。4月23日,第三届参议会大会讨论并修正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法规遂成为今后制定区宪的指导大纲,又是区宪未颁布前全边区一致奉行的基本法规。它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文献。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包含五部分,共26条。其主要内容是:
  (一)“政权组织”部分,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人民对各级政权有检查、告发及随时建议之权,每届选举时则为大检查”;“各级代表会每届大会应检查上届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乡一年改选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二)“人民权利”部分,规定:“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武装自卫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
  (三)“司法”部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权利”;“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
  (四)“经济”部分,规定:“应保证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设立职业学校,创造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
  (五)“文化”部分,规定:“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参议会大会作出决议,指定由新选出的常驻委员会负责,从速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发动边区各界民众普遍讨论,汇集各方面意见,加以研究整理,再提交下次参议会大会讨论通过。
  其后,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组织专门班子,以《边区宪法原则》为指导大纲,认真拟定《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曾先后修订了五次。但由于国内形势急剧变化,国民党反动派发动了全面内战,制定边区自治宪法的工作被迫中断。
  

陕甘宁边区史解放战争时期/朱凯,郭林,吴璋主编.—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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