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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关于张学良名义及东北军和十七路军“移防”问题的电话指示要点


  (1937年1月25日)
  委座电话告何部长七项要点 一月二五日上午九时
  一:东北军在西兰公路上可先驻四团,待其移防完毕以后准再增两团亦可,但咸阳城内不可驻部队。
  二、十七路军在西安附近,于其各部未移防完毕以前不能超过两团兵额。待各部移防完毕后,如有必要亦可酌增一、二团。惟其驻地仍须由行营指定令行。
  三、第三者移动时,以三十万元为度。
  四、西安事件报销之费用,最多不得过二百万元。
  五、十七路军、东北军移动时,准发一个月伙食;待其移防完毕时,准再先发一个月。
  六、张汉卿名义必待其部队移防完毕后方能呈请,此时如果请求发表不惟无益,适增国民之反响,徒戾汉卿而已。
  七、第一步,各部撤至西安、咸阳以西时期,最迟不得超过本月三十日;第二步,移防完毕不得超过下月十日。但东北军入甘路程较长,准予酌量展申,然亦不得过下月十五日也。惟中央军接防陇海全线至宝鸡,必须于下月五日以前完毕。
  [中图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名人全宗档案]
  

西安事变档案史料选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合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