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良将军资料选-六、西安事变时期资料3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
国民党军委会高等军法会审判决书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判决:被告张学良
右列被告因对于上官暴行胁迫案,经本会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审理判决如左:
主文:张学良首谋伙党,对于上官为暴行胁迫,减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五年。
事实: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本会委员长蒋中正,因公由洛阳赴陕,驻节临潼。十二日黎明,张学良竟率部劫持至西安,强迫蒋委员长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当时因公随节赴陕之中央委员邵元冲、侍从室第三组组长蒋孝先、秘书萧乃华及侍从公务人员卫兵等多人,并驻陕宪兵团团长杨震亚等,闻变抵抗,悉被戕害,侍从室主任钱大钧亦受枪伤。又在陕大员陈调元、蒋作宾、朱绍良、邵力子、蒋鼎文、陈诚、卫立煌、陈继承、万耀煌等均被拘禁。当经蒋委员长训责,张学良旋即悔悟,于同月二十五日,随同蒋委员长回京请罪。事变初起,奉国民政府令交本会严办,兹又奉交张学良请罪书到会,经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审理终结。认定事实如上。
理由:本案被告张学良率部劫持统帅,强迫承认其改组政府等主张,有该被告之通电可证。至戕害官员拘禁将领,均系公然事实,虽属其部众之行动,但该被告实为主使发动己极明显,自应负其罪责。核其所为,实犯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但查其所犯诸罪乃系一行为而触犯数项罪名,或犯一罪之方法与结果,而触犯他项罪名,应援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五条,刑法第五十五条,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从一重处断。惟被告经奉委员长训责后尚知悔悟,随同旋京请罪,核其情状不无可恕,并依刑法第五十九条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前段,减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依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褫夺公权五年。特为判决如主文。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军事委员会高等军法会审审判长李烈钧,审判官朱培德、鹿钟麟,军法官陈恩普、邱毓桢,书记官袁祖宪、郭作民。
蒋介石请予特赦张学良致国民党政府呈
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呈为呈请事:窃以西安之变,西北剿匪副司令张学良,惑于人言,轻于国纪,躬蹈妄行,事后感凛德威,顿萌悔悟,亲诣国门,上书待罪,业蒙钧府饬交军事委员会依照陆海空军刑法酌情审断,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大法所绳,情罪俱当,从轻减处,已见宽宏。中正负疚在假,本不敢有所陈渎,惟念论事当究其所极,执法不害于施仁,国家设刑典所以儆凶顽,立赦条所以待悛悔。此次该员中于荧惑,大触刑章,变讯传播,举国骇愤,若其遂过怙恶,竟复逆施冥行,在国家固不难制裁,然元气必更以耗竭,尚幸迷途迅复,悔祸及时,观其亲向中正涕泣自白,知良知激发,尚以国家为重,因一念转移之故,捩全局祸福之机,酌理原情,似宜上邀宽赦。当今国事多艰,扶危定倾,需材孔亟,该员年力富强,久经行阵,经此大错,宜生彻悟,尚复加之衔勒,犹冀能有补裨,似又未可遽令废弃,不为开迁普向上之路。昔我总理惩乱嫉恶,执法必严,而宥过施仁,涵容益大,中央矜恤有辜,当使天下感动。为此不避罪嫌,贡其愚谬,敬恳钧府俯念该员勇于改悔,并恪遵国法,自投请罪各情形,依据约法,更沛仁施,将该员应得罪刑,予以特赦,并责令戴罪图功,努力自赎,藉瞻后效,而示逾格之宽仁。是否可行,理合备文呈请,仰祈鉴核施行。谨呈国民政府主席林,蒋中正谨呈。
(南京《中央日报》一九三七年一月一日)
张学良将军资料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