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关于本会各级地方委员会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九五五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志·政治协商会议志》编纂委员会
一、本会各级地方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自治区或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市、县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县(市)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市区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本会各级地方委员会机关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自治区或市)委员会;市、县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市(县)委员会;市区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区委员会。
三、本会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印章,在本会作统一规定前,暂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印章使用。
四、本会各级地方委员会所悬挂的会牌,应写机关名称全衔,会牌的大小、尺度等,自行决定。
五、上述各项问题,以前本会用电话答复时,如有与本通知不符,均应以本通知为准。
《政治协商会议志》